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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优化研究

2019-09-10邝奕轩

粮食科技与经济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主要矛盾

邝奕轩

[摘要]文章运用生态足迹法测算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需求已经超出生态供给能力,优化区域生态补偿迫在眉睫。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存在立法相对滞后、制度缺失、生态补偿标准偏低、湿地补偿范围和规模相对偏小、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湿地生态补偿方式单一、湿地生态补偿成本高昂等诸多生态补偿机制短板问题。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供需缺口大。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应着力优化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优化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模式和制度体系。

[关键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主要矛盾;农业生态安全;生态短板;生态补偿优化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65/j.gste.cn431252ts.201910

当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进入新常态,无需再“纠结”于速度,应站在更高层次的发展平台上追求提质增效和换挡升级,抓住关键补“短板”。毛泽东[1]在《矛盾论》一文中就明确提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区域资源环境可持续和生态风险就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迫切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作为我国九大商品粮基地之一,其水稻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均占湖南省的33%以上[2],洞庭湖生态经济区除了提供了诸如水稻等丰富的农产品,区域内水稻等作物的生产还提供了区域生态环境改善、生物多样性维系等多类生态服务。然而,快速发展的粮食生产也导致了环境污染问题,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受粮食生产的负面影响持续增强[3]。为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既要抓好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又要加强以洞庭湖湿地为生态内核的生态建设,优化区域生态补偿是关键要务。

1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评价

应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的紧迫性进行精准的判断。

1.1 生态足迹法及计量模型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居民总要消费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类产品和服务,这类活动总会对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这在前面章节中做了详细的描述,而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判断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居民是否生存于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承载力的范围内,这是科学、合理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建设的关键。生态足迹法为研究人员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有效的工具。生态足迹分析方法是非货币尺度度量可持续发展的方法,基于区域的资源、能源消费与区域自有生态能力比较,判断是否超出生态阈值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7]。生态足迹账户核算中,主要考虑耕地、草地、林地、化能地、建筑用地和水域,基于区域生产、消费和供给统计的生态足迹计算,可以揭示生产、消费和管理模式的变革对生态足迹增减的影响。经典的生态足迹计量模型:

(1)

式中:EF为区域总生态足迹;N为区域总人口;ef为人均生态足迹;γ为等价因子(各类生态生产性土地转化成生态生产力的等价系数);Ai为相对应的生态生产性土地产出第i项消费项目的平均生产力,kg/hm2。

1.2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评价

鉴于文章采用的生态足迹模型是静态模型,为了进一步探寻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变动态势,基于已有计量模型和计算路径,对2005年、2010年和2015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汇总,并进行比较分析。

文章将环洞庭湖湿地的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划分为生物资源型产品和能源型产品。生物资源型产品包括农产品、林产品和动物产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足迹由生物资源足迹和能源足迹构成。依据2006年、2011年和2016年湖南省统计年鉴资料,将对应年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各类生物资源的生产数量和进出口数量数据代入基于生态足迹计量的模型(1),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消费量转化成满足消费所需求的生态生产性土地面积。

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生物资源的世界品种产量数据计算生物资源的世界平均产量。依据相应年份区域总人口计算得出各类生态生产性土地人均占有面积。计算环洞庭湖湿地的生物资源时,本应考虑对外贸易,但由于数据缺失,因此采用区域贸易逆差值折算成进口原木的数据,进口原木价格采用原木平均进口价格进行计算。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能源足迹,以湖南省能源消费量为计量基础,依据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产总值占湖南省国民生产总值25.54%的比值换算得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能源消费量数据。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需求的人均面积数据是将同类各种生态生产性土地对应的人均足迹面积累加得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供给的人均面积数据是由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各类土地总面积与区域内总人口比值进行累加得出。生态足迹需求面积采用生态足迹需求人均面积与对应的等价因子乘积后累加得出,生态足迹供给面积采用生态足迹供给人均面积与对应的产量因子乘积后累加得出。等价因子数据采用Wackernagel的研究数据[8],产量因子采用赖发英[9]的研究成果。经计算,得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2005年、2010年和2015年生态足迹汇总(见表1)。

1.3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评价结果分析及启示

耕地生产大量的植物生物量;草地是用来饲养牲畜、提供乳制品的土地类型;林地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同时提供固碳制氧、净化空气、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建筑用地用于人类居住和道路利用,是由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生态生产型土地转化成的,建筑用地的增多意味着区域生态容量的减少;水体提供水产品以及水源涵养、土壤持留、水质净化等生态功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足迹描述了居民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自然资源的竞争性利用,能够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经济过程与生态过程的耦合提供较好的可解析桥梁。2005年洞庭湖生態经济区人均生态供给能力为0.415 229hm2(这里要扣除12%的生态足迹供给均衡面积,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2010年、2015年数据同样处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居民人均占用2.322 511hm2的生态生产型土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赤字为1.957 109hm2。2010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人均生态供给能力为0.561 612hm2,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居民人均占用2.322 511hm2的生态生产型土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赤字为2.359 55hm2。2015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人均生态供给能力为0.501 009hm2,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居民人均占用2.205 007hm2的生态生产型土地,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赤字为1.764 119hm2。从时间序列来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赤字呈现“低→高→低”的发展态势,不过2015年生态赤字相比2005年数据有显著降低,这可能是一方面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对于生态保护的投入增多,加大了生态资源保护力度,提高了生态型资源存量,另一方面由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导致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劳动力大量外迁,使得区域内人均生态供给能力有所增强。然而,区域供需矛盾依旧突出,由此可见,环庭湖湿地区域经济发展遵循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惯性仍然存在,资源利用的效率没有显著的提高,将继续过度消耗区域自然资本存量。从2005年、2010年和2015年供需对比图来看(见图1和图2):在需求方面,建筑用地的人均生态足迹经历了先递增后递减的发展态势,不过仍然是有所增长的,人均的耕地、草地和林地足迹呈现持续递减态势,表明人类建筑占地呈递增态势,而草地和林地却在减少。在供给方面,2015年的林地、草地、水体人均生态承载力均在2010年出现拐点,又出现递减,说明10年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又出现一定程度的破坏。由此可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需求已经超出生态供给能力。对此,一方面要采取经济结构优化、发展循环经济、优化现代农业体系等措施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以洞庭湖湿地为生态内核的生态建设,优化区域生态补偿迫在眉睫。

2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实践

中央和地方重视发展生态补偿政策,不断推进生态补偿的顶层设计和实践,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更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并基于中央政策引导,聚焦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制定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其中提出:探索构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与水利工程设施补偿机制,完善工程建设损害水生生物资源补偿机制和候鸟损害农作物补偿机制。虽然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实践对于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建设是有贡献的,但是环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仍然存在关键问题。

2.1 制度缺失,难以提供稳定的生态补偿预期

现有湿地生态补偿政策未能从根本上突破多部门交叉管理湿地的矛盾困局。最关键的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部缺乏协调机构和协商机制,与洞庭湖流域内其他功能区和行政区缺乏跨功能区、跨行政区的协商补偿机制。与此同时,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尚未建立起洞庭湖湿地占用恢复和补偿的科学衡量机制,缺少操作性强、规范的生态服务价值计量标准,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方法来精准定量湿地的生态效益贡献和功能破坏的生态损耗。尽管近年来,许多学者基于市场价值法、影子工程法、能值分析法、碳税法等多种计算方法测算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湿地生态系统的价值,然而基于研究视角差异,选取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不同,导致评价结果迥异,并且现有的生态补偿是对经济损失给予弥补,而没有精准地反映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效益,补偿交易额度充满了不确定性。

2.2 生态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有效满足生计和发展需求

以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为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平江县的补偿标准仅为240元/hm2,远远低于林农期望的3000元/hm2的公益林经济效益补偿标准。同样,1998年特大洪水后实施的洞庭湖退田还湖工程补偿标准低且缺乏连续性的补偿政策难以有效解决农户生计,导致退耕湿地复垦[11]。另外,湿地补偿范围和规模相对偏小,随着对生态补偿内涵理解的不断拓展,相关支出范围也在扩大,生态补偿支出的存量部分缺口巨大需要弥补,生态补偿支出的增量部分增长迅速,在现有财政支出难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若缺失市场化运作机制等机制保障,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就很难得到保证,生态补偿将难以实现可持续性。

2.3 湿地生态补偿方式单一,难以满足多样化生态补偿需求

退耕还湿农户、退渔还湖渔户的生存技能培训等补偿支持严重缺失,市场机制不完善制约补偿效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虽然在退耕还湖等方面开展了农业生态补偿试点,但是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降低农药、化肥使用、采用环境友好型产业技术措施的补偿政策和法律不完整,难以调动农户从事两型农业生产,无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的积极性。

3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优化的路径选择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尽快建立经济增长与湿地生态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基于洞庭湖湿地生态安全及生态实践分析表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应从3个维度积极推动区域生态补偿优化改革,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充分实现博弈,实现生态补偿动态平衡。

3.1 优化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价值核算

3.1.1 是推动生态资产核算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与应用

研究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资源分类,区域生态资源遥感监测技术,各类生态资源的实物量及其经济价值量化技术。优化生态建设项目效益评估方法,建立生态建设效益评估框架、生态建设项目效益评价模型和技术。

3.1.2 完善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效益核算技术方法

建构生态系统生产总值量化体系,建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敏感带、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生产函数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功能量化方法,建构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的生态价值定价方法。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的核心内容就是构建规范、统一的补偿标准。生态服务具有可再生性、动态性和全流域共享性特征,应将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明确的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理论上限,实际支付标准应依据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动态演化情况来确定。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部分湿地资源要素作为经济要素,提价格会发生变动,进而会导致资源利用方式发生变化,例如,液化气成本降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会有更多的乡村使用液化气替代薪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林地面积会持续上升,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退耕还林的生态补偿工作推行在日后会更加有力。为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还要深入探索如何更好地寻找最优的生态补偿边界。

3.1.3 实施“互联网+”湿地行动计划

“互联网+”湿地是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模式进入湿地领域,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信息化与湿地深度融合,建立智慧化发展长效机制,形成湿地管理高效高质发展新模式,实现互联网思维、立体化感知、大数据决策、智能型生产、协同化办公、云信息服務,支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优化发展。

3.2 优化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模式

构建不同时空尺度下的生态补偿框架,建构生态补偿模式,设计生态系统服务评价导向的补偿范围、对象、标准和路径,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优化的重要内容,应把握以下关键节点。

3.2.1 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内容向多样化发展

鉴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农业承担着生产粮食、维护自然的生存基础以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多项功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应实施内涵更丰富的农业生态补偿政策,即以生态系统服务为标准构建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其实质是以生态系统服务为标准给予农民补偿,提供经济诱因,提高农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为此,农业生态补偿应瞄准有机水稻生产等有机农业,对从事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的生产者给予生态补贴。现阶段首先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建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在有机农业生产、农村沼气建设、退耕还湖等方面采用项目支持的形式开展生态补偿,引导农户采用两型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示范区制度,选择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敏感带建立农业生态补偿示范区,规范农户的生产生活行为,并给予一定的生态补偿。由于农业文化遗产与有机农业是紧密相连的,因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农业文化遗产地也有保护需求,也要建立瞄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补偿政策体系,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为了保护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增加了经济增长成本,也丧失了其他发展机会,作为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贡献者[16],应成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的客体,将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应作为整体,积极参与流域的跨界补偿试点。

3.2.2 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方式多元化发展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依据资源配置方式应划分为资金、政策、实物、项目和智力补偿。争取上级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对湿地生态保护贡献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支持,比如制定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响应政府号召从事生态保护以至于基本生活供给都受到威胁的居民,政府也可采取基本生存物质供应方式进行补偿,满足居民生存需求,避免资金补偿诱发的补偿资金的滥用。1998年特大洪水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政府对生态补偿区给予的大米补助取得的社会效果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在退田还湖、湿地资源开发过程中,在妥善安排农户移民安置的同时,适当引进对生态补偿区有产业替代和农村劳动力吸收效应的项目,比如引进资本开发集生态景观、生态旅游、休闲和娱乐于一体的生态农庄,增加农户收入,促进补偿区经济发展。生态补偿不仅要输血还要造血,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政府应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就业培训、生态环保培训等智力供给,提高生态补偿区居民的知识水平、生产技能、就业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鉴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市县(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要因地制宜,实现各类补偿方式的组合应用。生态补偿还可采取生态移民的异地城镇化、生态资源区域合作开发等多元化方式。

3.2.3 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机制

生态补偿市场化是一个发展过程,必须设计严密的市场规则,抑制生态系统服务市场的自利性,确保生态补偿市场化附带的市场危害性尽可能降低。为此,第一,要建立市场主体准入机制,规范从事生态补偿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程序。第二,发展政府购买的合同市场(垃圾污水第三方治理)、纯市场(节水服务、资源回收利用等)和人造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等)有机结合的生态环保市场,健全生态资源交易和补偿机制,着力推行排污权、水权和碳排放权等制度。第三,要设置市场主体问责制,责任追究不限于政府等公共主体。第四,强化环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协调机构的监管职能。第五,推动生态补偿融资机制创新,构建综合性补贴体系。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应尽快形成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体系,完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设立生态补偿的专项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推动PPP模式的试点和推广。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导向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

3.3 优化洞庭湖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政策体系

3.3.1 引入绿色导向的GDP考核模式

将区域内重点生态湿地、水源地、生态林等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评价分析,积极开展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政策效评价分析。环洞庭湿地区域生态补偿支付机制应着力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动态化,为此要制定相关法律条例,确立湿地面积“零净损失”的生态建设目标,既要控制对现有湿地的破坏,又要推动湿地生态恢复和重建,实现湿地面积的动态平衡,恢复和提高洞庭湖湿地系统功能。

3.3.2 务必明确产权机制

推动农户和政府之间构建成熟的博弈机制,确保社区集体和社区居民真正获益,实现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完善法律政策机制,着力形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各类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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