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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反恐刑法的发展历程

2019-09-10李亚倩

锦绣·中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发展特点发展历程

李亚倩

摘 要: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反恐刑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反恐刑法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并展现出了抽象性、复合型以及前置性等特点。1997年,我国反恐刑法开始得到了全面的修订,当时在这一阶段对恐怖主义犯罪类型的规定还并不全面。2001年,为了更好地对国内的恐怖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国家对反恐刑法进行了完善,对恐怖组织犯罪行为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恐怖活动表现形式的内容。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在《刑法修正案》当中对反恐刑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过的内容比较多、力度也比较大。在其中对恐怖活动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等内容都进行了完善。我国反恐刑法的发展与改革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的《刑法》当中,在这之后,我国反恐刑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不同的时期与历程。

关键词:反恐刑法;中国法律;发展历程;发展特点

一、反恐刑法的孕育阶段

1979年,经过了文化大革命之后,国家的法律制度遭到了破坏,各项工作开始重新开展起来。在当中,虽然制订了《刑法》,但是在其中并没有关于反恐刑法的专门条款。但是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其中已经有了关于反恐刑法的内容,将其归类为反革命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出现“恐怖活动犯罪”这一专有罪名。

在这之后,国际社会动荡,这直接牵连到了国内的社会发展。国际上的恐怖主义活动泛滥,我国在1990年在新疆地区也发生了“4·5”反革命武装暴乱,这标志着我国国内开始出现恐怖主义犯罪事件。此后,各种恐怖主义势力蠢蠢欲动,甚至与境外的势力相勾结,这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面对这样的事件,我国作为国际反恐条约的缔约国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同时也加大了对国内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并推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航空器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进行了惩罚。

二、反恐刑法的萌芽阶段

二十世纪末期,国际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我国的分裂主义也日益猖獗,以“东突”这“藏独”为首分裂主义行为对我国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恐怖主义也开始与分裂主义合作,破坏了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在这样的背景下,1997年,我国在《刑法》当中对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与要求,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在刑法当中加入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惩治。在其中,除了包括基本的反恐规范之外,还增加了国家了计算机系统犯罪,这对恐怖分子的信息化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在1997年的《刑法》当中虽然对恐怖主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的,但是这并不能标志着我国反恐刑法的正式诞生,而只能标志着其萌芽。这是由于从反恐刑法的立法角度来说,《刑法》当中只有一项专门的反恐刑法规范,其他的内容设立目的都并不是为了对恐怖注意犯罪进行惩治。从法律实质的角度来看,当时《刑法》当中,只有一个专门反恐刑法规范实现了与非专门规范之间的结合,因此这无法有效体现和揭示我国反恐刑法真正的立法目的,无法体现出反恐刑法的特殊性。

三、反恐刑法的诞生阶段

2001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在其中增加了多项反恐刑法的内容,这才标志着我国反恐刑法的诞生。当时,新疆地区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恐怖主义危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也时常发生。与此同时,国际上,美国也在同年遭受了911恐怖主义的袭击,联合国对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极为重视,采取了多种手段对恐怖主义行为进行了打击,并主张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确保社会秩序和人民稳定的生活。我国积极响应联合国安理会的主张,在2001年底,公布并通过了新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当中的很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并直接指出本次修正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对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这对反恐刑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与此同时,本次刑法修正体现出了严防严惩的精神,将恐怖行为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范畴。

在本次宪法修正案当中,对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和内容进行了扩充,加大了对恐怖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此同时,还在第120条内容当中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的罪名,对该罪的惩罚力度和惩治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恐怖主义活动犯罪洗钱罪定性为了上游犯罪,并对该罪名下的各项活动进行了具体阐述,规定了惩罚的措施。这一规定对恐怖分子犯罪所得物的获得和使用进行了惩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切断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这也可以构建上下游立体式的恐怖主义行为打击网络。

四、反恐刑法进一步发展阶段

在这之后,我国又先后推出了多部刑法修正案。2006年,在第六次刑法修正当中,虽然并没有对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立法进行补充与修改,但是所修改的法律条文当中有很多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有间接的联系。比如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对其进行窝藏、转移甚至销售的行为进行了打击,这有利于抑制恐怖活动的下游犯罪行为。2009年,在第七次刑法修正案当中,对一些反恐刑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这为打击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方式和手段。2011年,在第八次刑法修正当中,也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修改。在其中,把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特别累犯的罪质范。同时还修改了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这些制度虽然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也有利于国家对该行为的打击。

结语

总的来说,反恐刑法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在发展过程当中不断完善。结合反恐刑法的界定,本文将我国反恐刑法的发展沿革分为了孕育、萌芽、产生和发展四个阶段,并分別介绍了不同阶段的特点,希望能够为反恐刑法的发展与研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牛忠志.我国反恐刑法分则的完善之建言——以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规范为视角[J].南都学坛,2018,38(02):61-73.

[2]赵秉志,杜邈.中国反恐刑法的新进展及其思考——《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评述[J].山东社会科学,2016(03):98-104.

[3]赵秉志,袁彬.密切关注刑事法制建设领域热点问题——2016年我国刑法学研究综述[J].人民检察,2017(0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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