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借款前后矛盾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10期
2018年9月27日,张某向浙江省台州市仙居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17年8月吴某向其借款3万元,由王某作担保人,但至今分文未还, 现在要求吴某偿还债务,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
从表面上看,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數额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可是,当法院通知吴某应诉时,他却显得异常激动。吴某承认确实有这笔借款,但他并不认识张某,钱是从某小贷公司借来的,实际到手27600元,利息每月2分,当初写借条时出借方那栏是空白的,借条背后写有该公司的字样。“我每月定期通过微信支付2400元利息,并且已归还了8000元本金,目前总共还了24800元。”吴某的说法也与另一被告王某的辩称不谋而合。
法庭上,张某表示自己是在借款前一天中午碰到吴某,约定第二天以现金形式借给吴某3万元钱,利息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而吴某至今分文未付。但这一说法与张某开庭前所做的询问笔录相差甚远。笔录中,张某明确表示借款当天吴某打电话向其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
庭审中,承办法官要求张某详细说明借款当天具体的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借贷双方的关系等事实,但张某一直含糊其辞,无法说清楚。法官认为本案原告陈述其是实际出借人的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张某涉嫌虚假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