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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2019-09-10王东峰

中国工人 2019年11期
关键词:协商工资工会

王东峰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企业利益分配矛盾问题的通行做法。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具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体现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资格,以及政府和资方对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主体性地位的认可。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显示出工会对“以职工为本”这一价值理念的深刻把握,以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决心与信心。而其具体推行情况,则反映了工会干部协调劳动关系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工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

当前,全国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得到了党政的大力支持,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率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数量都得到大幅增长。在调查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中,一般会有三类情况,第一种是个别企业出现过较激烈的劳动关系矛盾,希望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来化解矛盾;第二种是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增资空间较大,有能力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三种是一些企业为了应付上级的要求,集体合同中的工资增长水平低,对劳动关系双方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许多集体合同文本并不能反映出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

综合来看,当前形势下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首先,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较弱。长期以来资强劳弱的格局仍然未能得到根本性扭转,职工对工资虽然有较高的期望,但博弈的勇气不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也不强。其次,企业内劳动关系双方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动力和能力。大多数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了消极态度。在许多企业,行政对工资集体协商缺乏了解,也不愿意放弃对工资的单方决定权;而企业工会受各种因素制约,不想谈,不敢谈,不会谈。其三,不少地方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仅停留于发布工资指导线,缺乏致力于制度建设的主动性,对市场经济国家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普遍实行的三方协商机制认识不足。其四,企业协商主体双方不平等,制度问题难以跨越。工资集体协商现在主要是在企业层面进行。企业工会干部虽然是谈判代表,但同时也是企业职工,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在协商中,工会没有让对方妥协或让步的筹码;协商双方的知情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不平等,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对等谈判的局面远未形成。最后,相当部分企业利润率较低,增资协商缺乏经济条件。如果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必然导致更多企业成本增长的压力。

坚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要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客观规律中把握未来发展方向,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导权。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应体现在三个阶段推进上:首先,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质的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总结相关经验,并科学建立起工会要约制度、企业沟通对话制度、工资协商共决制度、工资协商契约公开制度、工资协商履约报告制度、工资协商履约奖惩制度。其次,工會自身要做好适应性准备,包括对工会干部进行大规模工资集体协商培训,掌握集体协商的基本理念和方法;引导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帮助工会推行集体协商;大力推进工会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推进工会基层民主建设,转换工作作风,增强区县工会和产业工会实力,在区县普遍建立行业工会;推动三方协商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为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在前面两个阶段成熟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过自上而下的推行,所有企业普遍实行外压式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自下而上的实践,所有企业真正形成内需式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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