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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赣乡约与抚谕绥柔

2019-09-10葛跃辉

关键词:乡村治理王阳明

葛跃辉

摘 要:王阳明戎马一生,然其最喜爱的是“教书传道”和“乡村治理”。前者可以把“圣人之学,心学也”发扬光大,后者则是亲身实践,把心学贯穿于基层治理中。“心学”强调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无论是治理南、赣,还是治理边疆流寇,阳明始终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仁爱万物,因势利导,顺情而为,不给当地民众生产和生活系统带来任何破坏。在基层治理和平叛中坚持“求同存异”原则。其一是:强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二是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用当地的人来管理当地;三是移风易俗,强调道德教化。即便是不得已的战争,也以“心战”为主,兵不血刃。《南赣乡约》充分体现了阳明了解基层,善于从“心”上解决民众最关心、最实际的问题。《绥柔流寇》《告谕顽民》等体现阳明“心战”为上,善于统一战线,为我所用,然其根本仍然是作为一个儒者让百姓免受战乱蹂躏。这些为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和统战工作提供了重要方法论指导。

关键词:王阳明;南赣乡约;乡村治理;统战

一、立德、立功、立言:致良知——地方基层治理一体三面的核心

王阳明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真正做到“三不朽”的圣人之一。《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有言: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针对“太上”的解释,有三种。一是指太古时代,即三皇五帝时代:《礼记·曲礼上》:“太上贵德。”陆德明注解:“太上,谓三皇五帝之世。”[1]第二指“最高”:《墨子·亲士》曰:“太上无败,其次败而有以成。”清代孙诒让注释为“太上,对其次为文,谓等之最居上者。”[2]第三指天帝、上帝。此处应该取第二种解释,即程度最高的,也就是立德、立功、立言三者齐备,才能称为“不朽”。唐代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中对德、功、言三者分别做了界定[3],他认为“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此处的“德”不仅仅指的是道德,而更多指的是创立法则。《说文·心部》训为“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心,从直,从心”指的是表里如一,品行高尚。德在道家中还指客观规律、法则“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认为“德”是一物由以生成之所以[4],所以这种制定的法则应该在当时施济百姓而且在后世被应用。其次是“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第三是“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这两点皆可根据历史发展来见分晓。

王阳明在“立德”方面,首先做到了自身品德高尚,体现在“忠”和“孝”两个方面。在“忠”的一方面,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在接到宁王朱宸濠叛乱时,从福建平乱途中折返江西吉安,并上疏报告谋反之事。在情况危急时刻,力挽狂澜,以少胜多,平定了宁王的叛乱。在已经平定的情况下,奸臣要求阳明释放宁王到鄱阳湖上再由皇帝亲自平叛,阳明考虑到民众不忍再受叛军蹂躏,因为冒着生命危险坚决拒绝,在遭到奸臣诬陷时,在“读书台”石碑上写下心声“神器有归,孰敢窥窃”[5],由此皇帝也认为阳明并没有不忠行为。在战乱刚刚结束,多次上书请疏要回家探祖,其祖母去世时也没能在身边,为此痛心疾首,其言语之真切,一目了然。“始恳疏乞归,以祖母鞠育之恩,思一面为诀。后竟牵滞兵戈,不及一见,卒抱终天之痛。今老父衰疾,又复日亟,而地方已幸无事,何惜一举手投足之劳,而不以曲全之乎?”[6]王阳明一生绝大多时间在马背上度过,平定宁王叛乱、八寨断藤峡苗民叛乱,来回折返,仅有的时间也用于讲学传道,在此过程中,不停的上疏请求回家探望父母,然终因朝廷战事繁忙,未能如愿。王阳明在江西时制定了《南赣乡约》等基层治理方略等,对我国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南赣乡约”充分体现了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法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对于流寇占山为王,成为地方毒瘤的问题上,几封“心声”书信,兵不血刃,就轻而易举地促使叛民归服并效力朝廷。在“立功”方面,王阳明挫败宁王叛乱,又不断的平定大小各类叛乱十几起,救东南地区人民于水火,被封为“新建伯”。在“立言”方面,阳明倡导的“致良知”在明朝后期成为主流思想,近代又启发了日本明治维新。无论是立德、立功还是立言,王阳明始终围绕“致良知”这一个核心,立德即“修身”即致良知,立功即“治国、平天下”即实现仁爱万物,即“致良知”,立言即发扬圣学——心学,源于良知。

二、南赣乡约:“约长制”——新时代基层治理“道德补充法律”思想资源

《南赣乡约》是王阳明在基层治理方面的制度尝试。王阳明本人最喜欢的并非做官打仗,他最喜欢教书讲学,在民众之间传播知识和学问,传播“圣人之学,心学也”,他认为朱子学问过于教人“支离”,造成了虚伪困顿,“戒慎恐惧”和“慎独”更无所谈起,心学反而是“简易功夫”并且更容易随用流行。南赣乡约作为乡村治理的尝试,是阳明在多年行军打仗中走过很多少数民族和基层地区,认识到德化教育在基层治理非常重要。他认为州官虽然掌握了生杀大权,但乡贤的权威在民众之间更大于州官。需要明确的是,阳明《南赣乡约》是受北宋吕大临等制定的《蓝田吕氏乡约》的启发而颁布的,值得强调的是“乡约”并非是乌托邦,实际上它以道德的形式成为了法律的补充。学者余治平认为它不是正规的国家法律,是在基层由乡贤参与,根据民众习性加以引导而成文的习惯法[7]。它通过一套制度,设置了乡村在婚丧嫁娶、惩恶扬善等系列治理方案,由于自愿签订,且条文更多得考虑乡村实际情况,所以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实施,并受得爱戴,对边疆治理和社会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南赣乡约不是官府颁布的正规法律,却在一定程度上對于风俗教化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于其高扬了基层自管自治的理念,成为法律在治理方面的重要补充。新中国成立之后也实施了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规定了农村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措施,保障了基层农民的权力。近年来在推进基层民主选举等监管方面,南赣乡约可以提供借鉴启示。该乡约总十六款[8],其主旨是教乡民“积善去恶”。学者龚妮丽认为在《南赣乡约》出台之前,《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编十家牌》、《申谕牌增立保甲长》等,这些法规对于平息地方叛乱起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阳明深知“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他走后也无法保障山民不再起事[9]。真正要治理基层还需德治,针对“治心”,必须从民众最关心公平正义、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社会治安等多个方面设计制度。

如第一条,选举“约长”“约正”等,并非是按一人一票制度,而是村民直接推选“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为“约长”,很明显,约长必须满足基本条件“年龄大”,这是因为山地地势复杂,民情更为复杂,年纪大的办事经验更为丰富,“有德”指的是大多即有很高的学识,又有很高的声誉,一般是某个地方大族中的长辈,或举人、秀才,或私塾先生,或告老还乡的达官士子[7]。第三条讲求平时要开集会,以互相纠错勉励,更像是今天的党员民主生活会。除了选举外,还讲究以教化为主、注重刑罚的方式。第五条规定“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对于善事要扩大宣传,对于山民犯错,要讲究方式方法劝其改过,不可激怒他人。如果遇到“难改之恶”,不要直接揭穿,给他人造成难堪,“约长”需先私下与其谈心,以“劝勉”为主。这完全符合基层治理的科学性: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然而“心善”是无关乎知识多少的,阳明抓住这一点,以激发其良知为主,如果一味讲究刑罚,反而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孟子曾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10]在规定中有一条关于婚丧嫁娶的制度:“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要求男女只要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就要及时嫁娶,不能因为聘礼不多或者嫁妆不够互相拖延,约长就担负着及时疏通的作用。在我国偏远地区农村,由于男多女少,嫁娶时要求男方聘礼礼金数额有的动辄几十万,对于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几乎是很难承受得起,甚至有些地区高呼“卖女儿”,这个情况长期存在下去必然不利于农村发展,然而碍于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律条规定礼金不得超过多少,始终难以解决。在这里,阳明采用了“乡约”的制度,“解铃还须系铃人”,充分发挥乡贤作用,以道德的形式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却可以对情况加以改善。对于丧葬制度,阳明规定父母丧葬礼仪,应该根据经济情况量力而为,只要“诚孝”心至即可,“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这些对于改善基层民俗乡风,具有极大的改善意义。

三、抚谕绥柔:“求同存异”——新时代边疆治理和统一战线的重要参考

明武宗正德十二年九月,王阳明改授提督南、赣、汀、漳等处军务,得以便宜行事。平定江西南、赣贼寇时,官府之前缴贼收效甚微,因为山区不像平原,叛贼多藏在山中来回打游击,“东追则西窜,南捕则北奔,地方各省,事无统属,彼此推调,难为处置”[11]阳明根据山区连绵多个州县,划归一个安全共同体,改变了原来的赏罚制度:“古者赏不逾时,罚不后事。过时而赏,与无赏同;后事而罚,与不罚同”,善于“治心”,抓住了矛盾双方的心理:针对盗贼想的是来回打游击,制定了防御共同体,所以对于盗贼来说,躲到哪里后果都一样。针对当地官员缴贼时一旦缴贼不到就白费银两而无功折返的情况,制定了无论任何时候都可以缴贼,一旦缴获当下即赏,赏罚分明,从而得以清除流寇。“以心治军”“工于心计”使阳明在军事上节节胜利,包括在平定宁王叛乱时,阳明工于治心,使得宁王朱宸濠疑虑重重,半个月不能前行半步。可以看出,阳明在军事上,善于抓住矛盾双方的敌我心理。无论是军队还是贼寇,有什么样的心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如赏罚分明且及时,会使军队战斗力迅速上升。组成安全共同体,使得贼寇因无躲藏之处自然恐惧。这正是应用“知行合一”的生动实践。

在平定乐昌、龙川贼寇时,阳明一方面誓师缴贼,另一方面发布布告,采用“攻心之术”。布告并非是采用硬性要求盜贼投降,而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他站在贼寇心理上分析,“人之所共耻者,莫过于身披盗贼之名;人心之所共愤者,莫过于身遭劫掠之苦。今使有人骂尔等为盗,尔必愤然而怒;又使人焚尔室庐,劫尔财货,掠尔妻女,尔必怀恨切骨,宁死必报。”采用了以第三者的角度把问题带入流寇心中,并且反问“尔等以是加人,人其有不怨者乎?”。接着提出“人同此心,尔宁独不知?”“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阳明致良知思想的前提,在这里以激发盗贼心中的良知。紧接着提出盗贼的“身不由己”“乃必欲为此,其间想亦有不得已者。或是为官府所迫,或是为大户所侵,一时错起念头,误入其中,后遂不敢出。此等苦情,亦甚可悯。”这里指出了落草为寇大多也并非本心所需,而是为生计所迫,必然引起流寇同感。想要贼寇去恶从善仅仅几句话似乎还是很有困难,阳明接着反问“尔等当时去做贼时,是生人寻死路,尚且要去便去。今欲改行从善,是死人求生路,乃反不敢耶?”这里注入了一个概念,即落草为寇即是选择死,而去恶从善即是选择生。一方面显示出了官府缴贼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流寇吃了一个“定心丸”,归服即保留生命。“求要改行从善,我官府岂有必要杀汝之理?”以个人为例阐明了不会主动去剿灭对方,阳明还使用了“天杀”这一概念,让贼寇心里明白自己所作所为违反天理,这就把贼寇上升到“天贼”的程度。“天贼”的概念开始于《墨子·天志》,墨子认为“上不利乎天,中不利乎鬼,下不利乎人,三不利无所利,是谓天贼。”[12]紧接着提出“尔等若能听吾言,改过从善,吾即视尔为良民,更不追尔旧恶。”再次强调可以既往不咎,给流寇广开生路。“吾南调两广之狼达,西调湖湘之士兵,亲率大军,围尔巢穴,一年不尽,至于两年;两年不尽,至于三年。尔之财力有限,吾之兵粮无穷,纵尔等皆为有翼之虎,谅亦不能逃于天地之外矣。”从正反两面再次阐明缴贼的决心和必胜的信心,并以第三者的角度分析了敌我双方的优势和劣势。钱德洪在按语中写到“是谕文蔼然哀怜无辜之情,可以想见虞廷干羽之化矣。固当时酋长若黄金巢、卢珂等,即率众来投,愿以死相报。”

在《绥柔流寇》一文中阳明阐释了对待民众要有仁爱之心,对待流寇也一样要有仁爱之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找出矛盾双方的根本问题,而不应该“专恃兵甲之盛,威力之强”,他认为“古之人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故能通天下之志。凡举大事,必顺其情而使之,因其势而导之,乘其机而动之,及其时而兴之”强调要根据人情人性,因势利导,以仁爱为本,并且批判当地官员“凡所施为,不本于精神心术,而惟事补辏掇拾,支吾粉饰于其外,以苟幸吾身之无事,此盖今时之通弊。”勉励地方官员做事应该考虑前因后果,考察民众落草为寇,一定是政事出了问题,而不应该一味讲究防患未然。在《告谕顽民》以父母对待子女的恩情为例,强调天下之人“心同此心,理同此理。”让顽民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而去恶扬善,“夫父母之于子,岂有必欲杀之心;惟其悖逆乱常之甚,将至于覆宗灭户,不得已而后置之法;苟有改化之机,父母之心,又未尝不欲生全之也”[13]两封书信中都讲到“心治”为第一位,“兵治”是第二位,强调移风易俗,道德教化对于改善人心的重要作用,强调改革地方吏治,以清正廉明为准,以赏罚分明为柄,为减租减税为法,以天下一体为重。

无论是治理南赣,还是治理边疆流寇,阳明始终坚持原则“求同存异”的方针。“同”是天下“心一心也,理一理也”,“异”是实事求是,要根据不同地方采用不同的治理办法。如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用当地的人来治理、管理当地。但无论是基层治理,还是行军打仗,阳明都坚持尽量让百姓少些伤亡,治理乐昌、龙山流寇就兵不血刃,凭着一封“心”书,让敌方赤诚来投。对于不得已的战事,阳明也认为要善于“心战”,晋代陈寿《三国志·蜀志·马谡传》裴松之注引《襄阳记》:“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阳明可以说在边疆治理和基层治理把“心”学运用到极致。

基层治理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的难题。基层地区情况复杂,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在法律无法切实贯彻的地方,道德就显得额外重要。王阳明无论是在治理南赣,还是平定山民叛乱,都没有完全按照律条来实施,而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心治”从而使人“心服”,收到了比律条治理更有效的成果,这无疑给基层工作者或者统战工作者给予重要启示。在基层采用第二条路线即道德治理也并非一无是处。王阳明制定的《南赣乡约》和北宋吕大临等人制定的《蓝田吕氏乡约》的成功实践为我国在基层治理提供了理论视野,无疑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战工作和基层治理工作提供了珍贵的方法论指导。

参考文献:

[1]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8.

[2] [清]孙诒让撰.墨子间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2:2.

[3]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946

[4]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M].中华书局,201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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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明]王守仁撰,吳光等编校[M].王阳明全集,2012:1041.

[7] 余治平.“彰善”“纠过”与儒家的“以礼化俗”——王阳明《南赣乡约》的美政美俗旨归与乡村治理设计[J].伦理学术,2019,006(1):156-168.

[8] [明]王守仁撰,吴光等编校[M].王阳明全集,2012:507-511.

[9] 龚妮丽.王阳明《南赣乡约》的乡村治理思想[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4(3):24-28.

[10] 杨伯峻.孟子译注[M].中华书局,2016:78.

[11] [明]王守仁撰,吴光等编校[M].王阳明全集2012::1020.

[12] 墨子[M].中华书局,2007:110.

[13] [明]王守仁撰,吴光等编校[M].王阳明全集,20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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