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明专利申请中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2019-09-10范正芳申静
范正芳 申静
在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后,申请人既可以主动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主动修改),也可以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即被动修改)。但是,不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能随意增加、删除或者替换申请文件中的内容。笔者结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对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修改超范围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指导申请人正确理解修改超范围的意义,从而避免造成权利的损失。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的审查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因为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时,常常会有用词不准确、不恰当或者不嚴谨等缺陷,如果不修改,就会影响公众对专利信息的理解和应用,还会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所以,专利法允许申请人以正确的方式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由于我国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不公平的后果1。众所周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完成,如果申请人尚未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者由于仓促撰写申请文件导致文件内容不完整、不严谨,而在后期通过将申请文件修改完善而获得专利保护,那么就会侵犯公共利益,不利于专利制度的运行。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2。“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能够明确推导出来的内容”,判断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的关键是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就有的本意1。由此可见,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主要是基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将原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与公知技术相结合,去判断是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的内容。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的案例分析
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常常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笔者对常见的修改情形举例分析如下。
【案例1】
案情介绍:本案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含有插图,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一种金刚石刀具的生产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A.对金刚石及金属粉末分别进行检验;
B.按比例选取金刚石及金属粉末进行配料并搅拌,同时装配模具,并对装好的模具进行检验;
C.称取一定重量的配料并装入模具,然后进行烧结→拆模→产品修整→成品检验→产品后处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说明书中含有插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中的插图改用文字表述的方式。补正后的文字内容与原图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增加了“按比例选取”和“一定重量的”这两处限定性词语,上述词语在原插图中并没有记载,而且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但是不难看出,上述两处限定其实是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文中获知的,比如:“配料”本身就隐含了按比例配料,而“称装料”本身也隐含了称取一定重量。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修改不超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说明书中的插图无法使用文字表述(例如插图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图、结构图、原理图等),则申请人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补正方式,将说明书中的插图移入说明书附图中,并在说明书的附图说明部分添加“图*为……图”的文字表述,上述修改也是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案例2】
案情介绍:本案例修改前的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含有两行对“图6”的说明且相互矛盾,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图6是图5局部C的放大图,图6是本发明的照明装置的正立面图。”
修改后:
“图6是图5局部C的放大图。”
案例分析:《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也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案例中修改前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对“图6”的说明存在明显错误,根据附图内容可以判断图6是图5局部C的放大图,修改后申请人删除了“图6是本发明的照明装置的正立面图”,克服了“附图说明”明显有误的缺陷,通过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可知,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真实意思的表示,修改不超范围。
【案例3】
案情介绍:本案例中,申请人修改了说明书附图文本框中的文字,将说明书附图中的标记100由“USB界面显示装置”改为“媒体分享装置”,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案例分析:本案例原说明书中记载有“媒体分享装置100”,所以修改前说明书附图中的标记100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标记100的文字说明明显不一致,申请人按照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修改了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因此上述修改是不超范围的。
【案例4】
案情介绍:本案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内容有误,文字无法展示,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写有:
“参见图2:
<1>根据用户需求规定路况显示的比例尺,例如规定比例尺为20m、50m、100m、200m、400m、800m、1km、2km、4km这9个比例尺。
<2>根据路段的道路等级为每个路段添加显示等级,比如道路等级为高速公路的路段设置其显示等级为1,等等。
<3>制作每个比例尺与显示等级的路段的对应表,例如:400m比例尺显示1、2、3、4、5这五个显示等级的路段。”
修改后:
案例分析:本案例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格式有误,导致附图中的文字未能展示。申请人将其中的乱码文字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字内容是说明书中的原文,因此该修改不超范围;反之,如果修改后的文字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沒有记载或不一致,且不能从原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超范围的。
【案例5】
案情介绍:本案例的权利要求书中权项13结尾明显缺少内容,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13. 一种接收端,用于在MBMS系统中接收网络侧发送的业务数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包括:”
修改后:
“13.一种接收端,用于在MBMS系统中接收网络侧发送的业务数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端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来自网络侧的MBSFN子帧;检测模块,用于在接收到的所述MBSFN子帧的非MBSFN域检测下行资源指派信息;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检测模块在所述非MBSFN域检测到下行资源指派信息的情况下,根据检测到的下行资源指派信息以单播子帧结构在所述MBSFN子帧上进行用户数据的接收。”
案例分析:本案例权利要求13内容明显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将权项13补充完整,虽然权项中增加了多段的具体技术内容,但是由于该新增加的内容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因此上述修改是不超范围的。
【案例6】
案情介绍:本案例说明书结尾内容明显不完整,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以上公开的仅为本发明的几个具体实施例,但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此,任”
修改后:
“以上公开的仅为本发明的几个具体实施例,但本发明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思之的变化,都应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说明书未以句号结尾且文字内容明显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进行了修改,将说明书的结尾内容补充完整,因为修改后增加的内容不涉及实质技术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案例7】
案情介绍:本案例说明书结尾内容明显不完整,修改前后内容如下:
修改前:
“将烧结后的双金属板料通过精密轧机轧制,……,槽宽为3~10mm,槽深为0.6~”
修改后:
“将烧结后的双金属板料通过精密轧机轧制,……,槽宽为3~10mm,槽深为0.6~0.8mm,再通过卷圆成型机和气体保护焊使其成型;最后,通过车、磨床进行精加工,检验、包装即可。所述油坑及油槽的挤压规格,可根据衬套的规格以及使用工况条件而定。”
案例分析:本案例说明书内容明显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原说明书文件中缺少的零部件结构数据和制作步骤及方法,但是上述修改的内容在原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任何记载,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明确推导出来,因此申请人对说明书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申请人对于申请文件中的修改,应当基于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信息,使其所修改的内容充分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理论支撑,从而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结 语
笔者列举了一些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对发明专利申请涉及的修改超范围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指导申请人正确修改申请文件,从而节约审查程序,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作者简介:范正芳(1979—),女,本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审查员,研究方向:国内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工作;申静(1981—),女,硕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审查员,研究方向:国内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工作(等同于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