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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2019-09-10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

产权导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哈尔滨市文物保护文物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权管理处

目前,哈尔滨市国企改革呈现出全面启动,不断深入的推进态势,在纳入混改计划的企业中,一户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关键性资产被确认为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其权属性质和转让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法合规推进该企业改革工作,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探索混改工作中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创新作法,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同时,推进相关改制工作,为哈尔滨市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闯新路、献良策。

1  不可移动文物概况

1.1  文物历史沿革

1901年,中东铁路临时通车,欧亚经济、文化往来更为密切。也在这一年,俄籍犹太人约瑟·开斯普来到哈尔滨。当时,道里的中央大街刚刚形成,还没有像样的建筑。然而,约瑟·开斯普以犹太人的精明和眼光,预料到日后哈尔滨必为远东最大的国际都市,旅店业极有发展前途。于是,约瑟·开斯普多方筹集资金,聘请一流的建筑设计师,选购欧美各国上等的建筑材料,在1906年建成了远东最豪华的建筑。它造型美观,装饰华丽,建筑的立面处理相当精彩,其手法主要通过窗、阳台、女儿墙及穹顶等元素体现出来,反映出较强的“新艺术”特征,属典型的法国文艺复兴时期路易十四世新艺术运动建筑风格,是哈尔滨市一类保护建筑,有东方的“凡尔赛宫”之称。

该建筑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繁华的中央大街中段,松花江及防洪纪念塔近在咫尺。当时宾馆富丽堂皇,门庭若市。但1934年遭日伪军队的残酷破坏,开始衰败。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被改为中共中央东北局。1985年、1993年、1999年等多次维修,基本保持了原貌结构。

几十年来,宾馆曾接待过许多驰名人物,如:著名作家郭沫若、丁玲,著名画家徐悲鸿。中国人民的好朋友美国名人埃德加·斯诺,靳羽西也曾下榻于此。影视剧里也留下许多它的身影,如《夜幕下的哈尔滨》、《伦敦启示录》、《开往莫斯科的东方列车》等。

1993年改制时,国有股权是以该房产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形成的,已计入企业法人财产。其产权证所有权人为该企业,土地性质为“划拨”。

1.2  文物相关认定概况

该房产被列入哈尔滨市第3批文物保护单位上报名单并于2007年被认定为市级文物;2009年被认定为省级文物;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013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第七批国保单位评审工作在2009年启动,最终确定1943个项目入选)。

2  拟混改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的前身为国有独资公司。1993年,经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形成宾馆服务业、食品加工业及休闲旅游度假服务等为一体的产业格局,业务范围涉及食品制售、住宿、中西餐饮、精酿啤酒、旅游服务、出租车运营、广告招商等多领域。在做好主业经营的同时,企业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建设,打造“阳台音乐秀”,挖掘史料设置“名人房”和“文化展示长廊”,参与拍摄《夜幕下的哈尔滨》、《悬崖》等多部影视剧。出版了《犹太简明辞典》等书籍,曾获“全国政协纪念旧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多个荣誉称号。该企业现有两个国有法人股东,合计持股占总股本的80%,职工股占总股本20%。

2019年,为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及市场竞争力,抓住旅游业蓬勃发展的时代机遇,打造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文化、旅游、酒店管理集团,立志跻身现代旅游服务业的产业龙头,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3  混改工作中涉及文物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如该企业采取增资扩股或国有股权转让方式实施混改,不涉及房产更名问题,但公司性质可能会发生变化,造成该房产间接转让。如该房产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则不得转让、抵押。如属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除转让、抵押行为受限外,还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是否同意备案,存在不确定性。为此,有效确定该房产文物属性,是该企业下一步实施混改不可回避的关键环节。

对该房产文物属性问题,我们分别咨询了哈尔滨市文广旅游局、黑龙江省和国家文物部门意见。

3.1  国有文物性质认定问题

《中華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没有明确定义。该房产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还是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哈国资产权〔2019〕67号文件的复函》(哈文广旅复意见〔2019〕21号)关于“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主体,但不可移动文物本身属性是否为国有资产,应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予以明确”的意见。该房产文物性质由市国资委确认,文物部门不予认定。

3.2  该房产已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申报

该房产在申报认定市、省和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时,均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申报的,如该房产现界定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则会造成原申报有误等一系列问题。

3.3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但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在国有单位之间转让的相关案例。

4  混改工作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对策建议

从该企业现为国有控股公司以及文物申报沿革情况出发,该房产应认定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该企业下一步改革路径进行梳理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1  采用国有方出资回购方式保持文物国有性质

申请政府或国资委通过资产回购,将该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建筑由国有资本中置换出来,资产所有权归回购方所有,再由回购方将房产出租给该企业经营使用。回购后,该房产保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属性,但该企业随着房产剥离,具备了混改条件。

4.2  采用无偿划出方式保持国有单位持有文物国有性质

由市国资委或国有出资企业先行回购该企业20%职工股,再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将该企业房产无偿划出,房产持有单位将房产出租给该企业经营使用。改革路径实施后,该房产保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属性,但该企业随着房产剥离,具备了混改条件。

4.3  采用国有股增资方式保持文物国有性质

通过产权市场公开引入国有单位对该企业增资扩股,或向国有单位转让国有法人股东持有的该企业股权。混改后,该企业仍为国有控股企业,保证该房产保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属性。

4.4  采用子公司混改方式保持文物国有性质

由该企业出资设立酒店管理公司,作为该企业子公司,并将该企业房产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使用。改革路径实施后,将酒店管理公司作为混改标的企业实施混改。

综上所述,方案一和方案二在实施时需征得其他股东,包括职工股东同意,且涉及资金量较大,方案三和方案四不存在出资购买该企业房产或职工股情况,操作性相对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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