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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创新科技成果定价方式

2019-09-10刘伟

产权导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定价知识产权

刘伟

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后,从法律保障、激发动能层面起到了实效作用。但是协同配套政策还未精准到位,制约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性的体制机制障碍仍未破除,突出表现在科技成果定价难题亟待解决上。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作为技术要素流动和创新资源配置的主战场,承担着创新科技成果定价方式的使命。

1  目前存在的制度性障碍

严格意义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定价问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毋庸多言,协商定价是一种最传统、最普遍的定价方式,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对科技成果的定价,却是放之四海而皆难准。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法理上很难说的通是一种定价方式。类比普通商品,没有在大型电商平台出售商品就是定价,在实体商场、集市超市就不是。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仅是选择在公开市场还是非公开市场进行交易的一种行为,实质上就不是一种定价方式。拍卖只是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之一。集中竞价的方式除了拍卖,还有招投标、竞价、电子竞价、标准化合约(當然国家严格限制)等。因此拍卖也不是定价方式,而是公开市场交易方式。总之,通过协商、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是利用公开和非公开市场,通过市场博弈发现市场价格的过程和行为,本质上都不是定价方式,也不符合经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规律的要求。

管理政策上,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为特殊国有资产按照有形资产管理的模式并不科学。

根据财政部修改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三)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第四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五十二条(四)规定:“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以上规定无疑是对《促进成果转化法》政策协同的审时度势,是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的重大利好,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上的重大突破。问题是取消此类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程序,决策者对科技成果价值几何心里更加没底。增加追责条款,反而更加重了承担保值增值、履职追责的心理压力。两弊相衡取其轻,决策者、管理者、实施者的选择不言自明。这种照搬顺延有形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很难说是科学的。

评估规范上,适应科技成果定价的办法处于摸索探索阶段,传统评估办法依然处于主导地位。

根据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财政部制定出台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中国评估协会跟进修订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第二十三条、《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都明确提出:确立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专利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是以上法规修订的新亮点。特别是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三种基本办法存在明显瑕疵情况下,衍生办法的积极探索和结合使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来看,具有创新应用性,符合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要求的科技成果定价衍生办法还少之又少。

2  定价方法的创新性研究

业界一直对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评估评价是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还是专业服务机构来做存在争议,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营所依托的资产评估更多流于形式。近年来,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在广泛深入研究国内外评估评价办法的基础上,独立创新开发了运用系统论、大数据、模型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两套系统—《知识产权分类分级挖掘系统》和《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认定系统》,实践应用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众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投资机构、评估机构、交易机构、服务机构的高度认可。

《知识产权分类分级挖掘系统》研究基础是世界范围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专利价值筛选与评价系统,如:欧洲专利局IPscore评估系统、科睿唯安IP Strength Index(专利强度指标)体系、OCEAN TOMO公司Patent Rating(专利评级)系统等;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如:荷兰Patbase、印度XIpatent、合享汇智incoPat、索意互动Patentics、恒诚智道Ispatent等;领先的金融数据与分析工具终端WIND、IFIND等;全国技术市场、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真实数据等。特别借鉴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马天旗高价值专利筛选思维和国家专利局广州审查协作中心合作团队分析路径。

系统体系主要是围绕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战略价值、经济价值五个维度,105个指标,25个数学建模,借助计算机定量筛选和专家定性评价补充来综合判定科技成果质量和价值。

在分析科技成果质量的基础上,系统利用各类算法和专利地图、技术路线图、学术水平G指标等工具,与上下游产业、竞争对手、研发团队关联匹配,最终形成技术质量、技术需求、技术团队三位一体的布尔逻辑支撑服务库。

《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认定系统》遵循不确定性是获取超额利润主因子理论,以知识产权市场面相评估其商业价值。引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B-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建模,使用我国资本市场所积累的历史数据,经大数据运算后作变量,利用系统工具分析认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内涵价值。

该系统包含传统的资产评估办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期权定价模型五个指标赋值中:投资现金流测算采用成本法;未来现金流测算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波动率、无风险利率指标采用市场法;时间指标可以直接判定。

该系统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定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问题。系统建模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该模型是金融工程三大定价模型之一,1974年获得诺贝尔奖。随着国内外学者的不断研究,先后又出现了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三叉树期权定价模型、带跳的期权定价模型、蒙特卡洛期权定价模型、量子金融三叉树期权定价模型,模型的科学性不断得到提升;主要核心指标使用我国资本市场、国债市场累计实时数据,客观性的认可度不可替代;输出结果经敏感性分析验证,认定结果与我国技术市场、交易市场真实成交数据假设检验,确保了数据的区间准确性。

《知识产权分类分级挖掘系统》和《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认定系统》互通共享,互为引证,使科技成果定价整体性、全面性、系统性更加完备。

“科技成果的资产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变化和科研活动的进步而变化,不管哪种性质的科技成果,还是要交给技术交易市场或平台去评估、定价。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据此可以公开交易、公平竞价、公正处置。”(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斌观点,科技日报总第11514期)。正规发达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国家认可、资质严审、流程合规,过程透明、可信、增信、纠错,是解决科技成果科学定价、效率转化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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