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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法律分析

2019-09-10朱旭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12期
关键词:公司法分析

摘 要:我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召开,此次会议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的修正工作展开讨论,目的是要将公司的制度资本缴纳制度从原有的法定实缴资本制度变换为法定认缴资本制度,此次会议后,注册资本将不再以实际缴纳作为标准。本文章主要是围绕《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条令展开讨论和阐述,这主要是受到市场经济活动的部分影响,我们要保证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可以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不然市场的正常运行就会被彻底打乱,所以大家要对这些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关键词:分析;债权人保护;公司法

一、前言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每一年都会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实际进步。我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召开,此次会议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的修正工作展开讨论,希望通过此次修订工作可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一个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现阶段我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明显且严重的问题,即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如果对这一问题不引起足够的重视话,将很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

二、关于债权人的分析

(一)关于债权人的含义

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和股权资金两种形式,其中债权人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债权人不仅仅是人,它还可以理解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它的具体含义又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含义的债权人是指企业所有具备偿还义务的对象,狭义含义的的债权人则是指为企业的实际运营和发展提供充足资金的金融机构或个体。

(二)关于债权人的地位

关于债权人的地位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相应的理解,其中一个企业的所有资金主要可以为债权性和权益性两大类,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运营资金的同时是必须要获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如果站在投资的角度来看的话,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运营资金的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了财务风险等金融问题,企业必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三.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分析

(一)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重要性

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重要性等相关问题,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阐述,一方面,对债权人的相关权益问题进行保护,相当于是给债权人吃下一颗“定心凡”,这样就让债权人可以安心的對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活动,如此一来,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和健康发展将会处在一个良好且安稳的环境中进行。另一方面,对债权人的相关权益问题进行保护可以大幅降低市场出现经济乱象的概率,而且对于市场的经济秩序也可以起到一个良好的维护作用。

(二)关于《公司法》中的债权保护问题及发展现状

就目前来说,《公司法》的出台已大部分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许多方面出现的问题,希望《公司法》的出台可以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可以得到具体的实现了,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三、《公司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保护

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司的资本不变方面、公司的资本维持方面和公司的资本确立方面,其中公司的资本确立方面对公司自身提出的要求是:要确保公司资本确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但是公司在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始终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在资本的维持方面,对公司自身提出的要求是:要确保公司在运行过程中能够获得充足且稳定的发展资金。

(二)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的保护

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只要是指对公司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示,即财务事项、注册以及登记等业务,这样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帮助债权人更好的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和资信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债权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安全可靠性,避免出现盲目跟风、毫无主见型投资现象的发生。

(三)优先权制度、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等其他方面的保护制度

由政府出台的《公司法》中对同股不同权制度等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部分明股实债投资者的存在,可以采取单程约定的形式,对这一部分投资者来说,《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盈余回报和财产分配等方面优先于公司的所有股东,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申请约定期限来进行相关债务的赔偿。

四.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相关建议

我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召开,此次会议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的修正工作展开讨论,目的是要将公司的制度资本缴纳制度从原有的法定实缴资本制度变换为法定认缴资本制度,此次会议后,注册资本将不再以实际缴纳作为标准。针对此次会议作出的修改意见,本文笔者就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作为参考。

(一)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落实好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作用在于以下几点:(1)惩罚失信行为;(2)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对诚信行为进行嘉奖;(3)对社会主体的信用风险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4)揭示出社会主体信用的优势和劣势所在;(5)记录社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等。因此,还有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得到完善,才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可以得到保护。

(二)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经过第六次会议的修订后,已将公司的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全部移交给公司的章程,并允许其进行自由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外界对于公司实际的资本状况是知之甚少的。如果在认缴资本缴足之前,可以随意的进行减资,这对于信任认缴数额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来说,是难以得到保障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根本利益,还可以通过对股东的减资行为进行限制来达到这一目的。

(三)赋予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完成出资的权利

《公司法》经过第六次会议的修订后,对于企业注册资金两年内必须到位这一问题已不再作强制性的要求,这就等于出资期限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公司的出资期限完全可以由公司的章程来自由决定。但如果债务到期时,公司的现有资产却不能够偿清债务的话,债权人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以外,还可以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完成出资的权利。

(四)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决议提出确认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一条就是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决议提出否认意见的权利,其中规定的是:“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董事、公司股东等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人、职工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受理”。但比较遗憾的是,这一法律条文在正式稿中确被直接删除了。就本文笔者的个人观点来看,如果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直接进行公司资产的转移,这一做法若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有权来确认此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

五.总结

回顾我国现目前资本制度的改革进程,市场进入的门槛不断降低,鱼龙混杂,缺乏规范性,表面上来说,虽然这一制度的改革给我国的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但是从深层次来说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充分了解了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以及债权人的保护影响之后,才能寻找到新的途径帮助债权人保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薛峰;;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8,(29).

[2] 刘金山;;浅议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J];考试周刊;2010,(23).

[3 ]邬云霞;;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

[4] 蔡先紅;;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7,(33).

[5 ]李欣欣;;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8,(03).

[6] 于宝山;雷雯;;新《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评析[J];商场现代化;2007,(26).

作者简介:

朱旭(1992—),男,汉族,籍贯:陕西三元,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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