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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的探讨

2019-09-10王锐

消防界 2019年18期
关键词:第三方火灾事故

王锐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用火用电用气剧增,导致火灾事故频发。而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随之不断提升,对火灾事故原因的探究及发生火灾后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大大增加。如何更好地还原火灾的真相,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理清事故责任是本文探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和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中国建立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是可行的,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严格遵守其法律规定。

关键词: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火灾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而在这些火灾事故发生后,如何客观公正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划分责任,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是当前火灾事故带来的难题。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意义

(一)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火灾的发生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有些火灾带来的伤痛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的。所以,当发生火灾后,需要进行必要的火灾事故调查,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地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这有利于顺利解决火灾后的矛盾纠纷和为依法处理火灾事故提供证据,有利于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更好地指导防火防灾工作

火灾的发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发生了火灾事故,我们就有责任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和过程。通过火灾事故调查,研究火灾发生、发展、蔓延的规律,检验防火和灭火工作的成效和不足,有利于总结防火和灭火工作经验和教训,为消防科学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有效防范火灾,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依据,减少或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起到警示教育群众的目的

火灾事故调查形成的案卷资料是消防宣传工作的重要素材,是消防宣传教育生动的教科书。通过宣传火灾案例,特别是火灾原因和火灾造成危害后果能警示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火灾的危险,从而激发其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火灾防范意识,提高逃生自救技能。

二、目前火灾事故调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火灾调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健全

目前,火灾事故调查权被赋予各级消防救援队伍。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本因在火灾发生后查明火灾事故原因的工作隶属于防火工作范畴,科室和人员往往处于边缘化,人员和资费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调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划分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两种。其中适用于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一般案情清晰,流程简单,认定迅速,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完成。而一般程序则相对复杂,从立案调查到综合分析认定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节省时间和减少工作量,大多数案件被简单地套用简易程序一走了之,有的案件即使进入了一般程序也会只停留在重调查轻勘验,没有深入的技术分析和经验总结,就草草认定结案。

(三)火调器材应用不高

尽管近年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都配备了火灾事故调查器材箱。但在实际工作中,器材箱往往被放置于仓库或展台,成了上级检查时的装饰,不敢用,不会用是常态。另外,由于火调器材箱自身重量、体积较大,携带不够轻便。加之,火灾发生后为了第一时间到场,多数火调人员为了图方便省事,便只携带相机前往火灾现场进行拍照勘验,没有发挥火调器材应有的作用。

(四)缺乏监督有失公正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现场勘验记录都是由火调人员独立完成的,其他人员无法到场进行有效见证,调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如果不按实际勘验结果真实填写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虚假编写勘验数据,会直接影响火灾的调查结果,失去调查的意义。

三、建立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的策略

(一)建立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机制

现行的火灾调查机制是以消防救援机构独立开展的火灾事故调查为主的工作机制,内部采用区域协作的模式进行,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调查或区域协同调查,上级机构在认为有必要时会及时介入。这种调查机制有利于快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也使火灾调查人员得以充分利用。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外部监督而导致调查结果失去客观公正性,而第三方调查机制的建立恰恰弥补了这一短板。在未来,第三方调查机制应围绕“独立性”和“事故技术原因调查与司法调查分离”两个基本原则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使之不受到相关利益的干扰,为火灾事故预防与控制提供真实、科学、客观的技术支撑。通过立法、部门规章等赋予第三方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和范围、介入方式方法,严格定义其人员构成、工作职能以及权利和义务,凸显其作为第三方调查的调查火灾事故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范围和介入方式方法

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的权利可以由人大立法进行明确或者由火灾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其调查的权限应当以查清每起火灾事故技术原因为主,通过火灾现场勘验和科学的分析,查找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火灾事故发生的规律,为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火灾事故原因,为司法机关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提供有效依据。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可以接受火灾当事人或政府的委托进行独立调查,按劳收取一定费用,保证其调查结论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

(三)第三方调查人员构成

第三方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由两部分组成:事故调查人员和非事故调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由各个行业中具有资深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主要向各类科研单位提供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工程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线资深技术工人,使他们作为第三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数据库,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和现场经验的援助。第三方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选取和调整,调查组成员与事故方单位有利益关系,或者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有可能影响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主观行为时,应当进行回避。非事故调查人员包括干事和监察员。干事为第三方事故调查机构的组织工作人员,主要参与机构日常工作事故调查的组织、资料整理、新闻发布、听证、对外交流等日常事务。监察员包括政府监察员和其他单位派驻的监察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第三方事故调查人员的行为,防止第三方事故调查组人员破坏火灾事故现场、伪造物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负责对第三方事故调查机构运转经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第三方调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方事故调查的基本权利包括:①独立于政府权力部门;②独立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受任何组织和单位阻挠;③进入事故现场取证,并带走证物;④获得政府组织或委任的非第三方事故调查单位的资料;⑤第三方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前,第三方事故调查组可拒绝向政府组织或委任的非第三方事故调查单位公开任何资料;⑥与其他事故调查单位的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异同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提出对其他事故调查结论的质疑。第三方事故调查组织有义务保证事故现场物证的原貌,即第三方事故调查行为不应该妨碍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和责任认定工作。尽管第三方事故调查组成员是中立的,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人员受到权利的迫使或利益的诱惑而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事故现场、伪造证据、干扰事故调查工作或泄露第三方事故调查资料。因此,第三方事故调查组成员负相应的法律义务,收受贿赂、干扰事故调查、蓄意破坏现场、故意毁坏物证、作伪、泄露资料等行为,必须受到相应处罚。

四、结语

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火灾事故的发生频率更高。此时,尤其重要的是要更好地找出事故原因,并避免在未来再次发生此类事故。在上述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有关部门提供一些帮助。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火灾事故调查会更加及时、客观、公平。

参考文献:

高建军.浅谈当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5,13(19):245-246.

孙从兵.论基层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石化技术,2016(11):258.

杨惠宁.浅析基层火灾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1(1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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