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警情处置
2019-09-10崔成有
崔成有
【实务案例】
2016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两名公安民警在处置一起涉精神病人警情时,被精神病人持刀砍伤。这名精神病人曾先后接受警方救助7次。
2012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一名精神病患者持刀砍人、袭警,致1名民警和3名群众受伤。民警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当场击毙行凶者。
鉴于暴力精神病人警情、舆情的高发性和危险性,我们把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的警情处置列为高危舆情。
【操作规程】
1.及时处警,充分准备
(1)按以下次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主要是手枪、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头盔、防刺服、防割手套、钢叉、盾牌、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手铐、警用强光手电(夜间)、警用急救包等。
(2)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应尽可能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评估风险。主要是向报警人了解当事人是否手持凶器、现场环境、围观群众、人员伤亡情况等。如有条件可请报警人或支援单位提供反映现场情况的照片、视频等,以利于提前筹划处警方案。
(3)确认现场有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同时拨打120,请其派员前往现场。
2.到达现场,判明情况,果断处置
精神病人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应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警械、武器等。警力条件和现场情势允许的,应迅速封控隔离,疏散围观群众。如果现场环境靠近学校、医院、加油站等地方,应进行外围隔离,扩大警戒范围。
(1)如果现场有人员伤亡,民警应在判明轻重缓急的基础上,强化分工合作。如果精神病人已暂停伤人,则应优先救助伤员、疏散围观群众,同时对精神病人进行情绪安抚。如果精神病人正在实施暴力行为且危害较大,则应第一时间集中优势力量将其制伏。如果现场暂无人员伤亡,民警应采取适当方法稳定精神病人的情绪,尽力化解其暴力倾向。
(2)正面接触的民警要避免刺激当事人,研判精神病人被害妄想等可能存在的情境,对症化解。在实践中,不乏民警以陪同精神病人跳舞、假装驱魔人等方式成功处置的,可供参考。隔离当事人和围观群众,避免和阻止现场群众与当事人争执。
(3)通知当事人的亲友,尽量在其信任亲友的帮助下开展对话。
(4)在对精神病人进行情绪化解时,民警要在准确评估自身身体条件(如灵敏程度、奔跑速度等)的基础上,选定合适距离、站位,做好精神病人突然狂躁实施袭警行为时的躲避准备。
(5)持枪戒备的民警,与持有凶器的精神病人至少要保持7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在对精神病人进行情绪化解时,如有队友支援,支援队友要做好警械、武器使用准备,在精神病人突然狂躁实施袭警等危险行为时,要果断将其制服。
(7)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应优先控制其暴力行为,然后再采用保护性约束措施。
(8)在对当事人进行约束时,特别要注意不能让当事人接触到警察的配枪。
(9)在对当事人进行约束,使用警械、武器的时候,注意通过执法记录仪保存证据。
(10)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11)对被制服的精神病人,如危害不大,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对危害较大,涉嫌构成违法犯罪但无法确定是否为精神病人的,可先行送至指定单位、场所进行保护性约束,同时申请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决定是强制治疗还是按正常案件办理。
(12)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3)对于精神病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而被依法击伤、击毙的警情,舆情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情况,讲明案件事实、击伤(击毙)的理由和依据,争取公众理解和支持,防止引发负面舆情。
【注意事项】
(1)暴力精神病人现场攻击性、突发性强,攻击对象盲目,精神状态跳跃性强,警察很难预测他的下一步行动,现场处置时必须配备優势防护装备、警力,选好安全距离。
(2)鸣枪示警可能刺激到精神病人,从而引发其更强烈反弹,因此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直接武力控制。
(3)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如精神病人属于无暴力倾向类,要迅速采取安全措施有效控制,及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采取适度的约束措施。
(4)对于持械精神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措施,如所处位置相对偏僻、人员不多、警力不足,可采取战术拖延待援。
(5)对持有凶器的精神病人,决定制服时应优先使用防暴钢叉、抓捕网或手枪等武器制服,不宜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服。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伏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搶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