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举报奖励2毛钱”的负效应
2019-09-10郑桂灵
文萃报·周二版 2019年2期
郑桂灵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
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号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举报商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是法律赋予社会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也是公民协助政府部门管理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责任担当。“举报有奖”无疑是对公民履行监督之责的充分肯定与务实鼓励。但透过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对举报过期食品的贾某某给予的“2毛钱”奖励,人们却丝毫感受不到这种正向激励的味道,反而有一种被嘲讽的异样感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民监督权的不敬态度。
在市场交易大多以“元”作为最基本消费单位的当下,“2毛钱”着实不足挂齿;即便是在小商小販云集的农贸市场里,“2毛钱”也不过是用来四舍五入的零头。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却好意思拿来“奖励”举报人。也许,价值2.02元的过期商品的确标的太小,“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可不就是区区2毛钱嘛!可就是这样一个货值2元的违法所得,食药监局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却是罚款5万元。罚没款项顶格处置,奖金数额从轻发落,这“一大一小”让举报者情以何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