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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商平台监管问题

2019-09-10袁婕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经营者电子商务监管

袁婕

摘要:目前,电商平台掌握着消费者获取商品与服务的信息关口,决定着网络交易的基本规则,因此,对电子商务监管的关键在于对电商平台的监管,重心又在于对平台规则的监管上。平台规则是平台经济最核心的要素,对于电商平台经营者而言,落实平台责任的关键就是要制订和执行平台规则,包括准入规则、交易规则、保护知识产权规则、保护消费者规则、隐私保护规则、争端处理规则、违规处罚规则等,并且要保障这些规则的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相一致。

关键词:电子商务 监管 经营者

一、电商平台监管现状

我国国内学者对于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也做了一定的研究。而早在2000年之前,我国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就已经对电商行业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主要集中在地方部门自身的摸索和尝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发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发布行为的通告》,这是对虚假信息的规制。但实际操作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往后,地方性的对电商平台探索也逐渐增多,国家部委也进入电商立法这一领域。国外的电商行业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发展,在法律制度及监管体系方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侧重于提高监管技术并通过电商行业自律来促进对电商行业的监管,这点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从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由于人员、经费、技术和信息的限制,由政府监管机构直接对海量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几乎不可能。由政府监管机构监管网络平台,网络平台负责管理平台上的用户,有可能是最有效的网络监管模式,我们可以把这种模式称之为政府监管下的平台自律模式。这就意味着,政府监管部门应强制网络平台企业建立起自律机制,并强制各平台企业披露各自自律规则和实际情况。如果平台自律机制运行良好,那么,政府可以站在背后仅发挥威慑作用而无需采取实际执法行动;如果平台上出现了大面积的违法行为,那么,说明平台自律机制是失效的,政府监管机构就应采取处罚和干预措施,要求平台企业修改平台规则、修正有缺陷的商业模式,直至达到合规的要求。

二、电商平台监管实证分析

(一)案例

案例一:闲鱼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款在线进行二手闲置买卖或交换的网络平台所以它是以支付宝担保交易的平台。用户登陆后,只需将出售或交换的物品进行拍照、上传,配以文字价格说明,就可以轻松交易。可以在同区和同类发布以及购买宝贝,可以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两种模式。就在18年12月,微博一名叫“将动保进行到底”的网友发布一条控诉。原因是在闲鱼上不少卖家竟以虐猫行为作为商品交易手段进行贩卖取乐,而最大的问题是无人监管。卖家肆意妄为。不仅如此,闲鱼卖家多次公然售卖涉黄产品,处方药,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等都有。但更让人无语的是,为让买家有所警觉,闲鱼上的监管风险提醒仅仅就是一串标红的提醒字眼而已。这种字眼的存在的意义应该不是很大,也許只会成为平台推卸责任的说辞罢了。因为这种交易属于个人买卖。相比拼多多这种大型网络平台,闲鱼的私人网络平台显得更加不见光发展。

案例二:18年7月28日,创维数字大股东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针对拼多多购物平台出现大量假冒创维品牌的电视产品销售的问题在微博发布声明称,大家可以看下这个截图,声明中称,“拼多多”平台上部分假冒创维品牌的有:创维先锋、创维云视听TV、创维嘉、创维美等。7月29日,童话大王郑渊洁也在微博控诉拼多多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盗版书籍。

(二)电商平台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现实挑战

1、监管灰色地带监督落实难

根据最新的《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毫无疑问拼多多、阿里巴巴.京东等这几家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司的卖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最新增加的也是代购、微商、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这些模糊领域主体。但是闲鱼上的卖家是否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呢?法律上的“经营活动”,一般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业务活动。买卖闲置物品被看作是一种便民交易,平台上很多人只是为了图偶尔交换自己所需要的物品,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所以在市场认定的时候,淘宝的“闲鱼”,滴滴的“顺风车”根本就不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是“经营活动”,那意味这也不受电子商务法监管?但现实来看,很多卖假货劣货的卖家正是利用闲鱼低门槛优势赚取费用,非法经营。导致定义不清,无人监管的地步。并且根据第十条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主体登记,就意味着对其丧失了事先监管的资格。因为他是介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一种形态。但是如此看来,又怎么区分这个度是一个焦点问题?就此处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绝不应简单的是按照平台的整体划分,而更应包括那些实际销售产品的网上商家,在交易过程和销售过程中加以全面的监管规定。

2、本来是便民平台,严格监管是否改变其性质

二手市场买卖平台的主打就是方便效率。是基于买卖双方互相信任的私人交易,如果加强监管力度,提升准入标准,那岂不是跟拼多多这类社交平台别无两样。但是目前仅靠平台自律还是存在很大的问题,像闲鱼这种二手闲置个人买卖如果出现产品等问题,一般是由淘宝和“闲鱼小法庭”介入。根据双方提供的凭证进行判定责任。但其开始尝试实名认证环节,对用户进行身份证和人脸识别双重认证,把平台卖家用户的违规记录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手段。他相对于拼多多,是没有保证金,也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没有售后。维权者根本没有办法找准售后及时反馈。监管起来非常困难。关于这一问题,金融监管方面的理论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目前学界有关此问题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派观点, 一方支持政府积极进行监管,另一方则反对或者要求政府放松监管。1、支持政府对电商行业进行积极监管的理论主要有社会利益论、风险论以及法律不完备论等。第一,社会利益论也称为市场失灵论或者公共利益论,这种理论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对电商行业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来行使该职权才能更有效率。第二,风险论的主要观点在于其认为电商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存在着许多未知性,国家监管部门应该对该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因为,电商行业的高风险性-方面体现在支付方式上,电子支付对于交易各主体来说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另-方面则体现在一旦电商平台出现违约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的维权流程也会比传统行业更加复杂。因此,电商行业需要政府来进行监管。第三,法律不完备论的观点是各行各业的法律都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兴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电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者来介入。监管者的这种介入可以达到弥补法律漏洞的效果。以上就是支持政府监管部门对电商行业进行监管的主要理论。2、反对或者要求政府放松对电商行业监管的理论主要有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等。特殊利益论主要服务对象是被监管的行业以及其行业利益,因此监管存在着多方面的成本以及危害性,比如财富损失、动态成本以及道德风险等。概括来说,以特殊利益论以及社会选择论为代表的学说对政府的监管持反对或者要求政府放松监管的消极态度。

三、完善我国电商平台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立法, 理清平台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电商的门槛很低,大量不合格的商家浑水摸鱼,经常让消费者买到假货,或者不能兑现售后服务;其次,网上购物需要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一旦保密工作不善,就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漏。以对入驻商家的审核监管为例, 包括拼多多在内的众多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资格审核往往止步于形式,电子商务中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宽松的准入门槛成为工商监管的薄弱环节,绝大部分电子商务网站都允许个人自由地开设“网上店铺”,而无需提供任何经营资格证明,但总体而言,准入门槛不是特别严格。像这种平台就给网上无照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

目前关于平台监管问题,还是有很多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比如可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产品质量法》看出。第一、从被监管主体可以看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表示了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各部门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共同治理。显而易见,从法律责任的设定来看,虽未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主管机关,但在未来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是主要监管部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公平竞争(反垄断)、网购商品质量监督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表明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其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具有管辖权,包括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罚。但由此也不能理解为,只有电商平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才有监管权,特定情形下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有监管权,包括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意味着电商平台不可以对异地市场监管部门置之不理。总之,案件管辖是否明确,各地之间如何配合协作,直接关系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效率和作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及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效应产生,都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效能,也即离不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商务监管职责履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电子商务任重道远!

第二从监管主体的角度来看,主要可以分为,经营者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相关管理组织及部分这四类主体。对于经营者消费者这一块,法律主要是针对主体资格、产品质量保障,销售过程合法以及对购买者保护方面的监管居多。其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针对大市场下经营者对抗国家力量的方面,对其进行监管。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就是主要针对经营者销售者对抗消费者方面的保护监管。

第三、平台经营者主要还是更多的体现在电子商务法中,因为他的法律是对电商平台的直接指引,直接触及到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所以在这款法律中,对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做出了更详细的法條归纳。还有一个生产者,主要涉及的法条是产品质量法。主要就是关于生产方的一个运作流程是否合法问题的详尽描述。最后一个是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它主要涉及的就是,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及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问题。

(二)加强企业的自律和社会共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监管部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天职。政府和企业不是对头,假货才是敌人。只有政企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净化市场,维护秩序。对于假货问题应该加强行政监管机构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正所谓” 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模式,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但是监管一定要适度,而不是过度插手,让电子商务企业更多的依靠市场调节因素去解决问题,更有利于企业和市场整体,

(三)社会共治

这是关系到每个人的,也是最重要的,但是其实消费者观念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误区,那就是,伪劣产品是不可容忍的,假冒产品还是可以接受的,我国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我国对电商平台的有效监管.关于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首先,应当加强对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关于正品的意识,促使消费者主动去对商品的真伪进行检验。其次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应该给予法律帮助,尤其是买到假货的消费者要通过法律手段促使不法商家对他们进行赔偿。最后,完善投诉机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投诉机制的建立及宣传,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处理反慣,以此来促进电商交易纠纷的解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今年1月,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对山寨产品来说的实际上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对刷单炒作的电商平台,应该要加强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现在新的业态是互联网的,监管也要在互联网上进行,比如对互联网违法广告进行监测。将来对于刷单炒信的监控,也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进行。而如果一个电商平台出现了违法现象,业主就有相应的核验、登记等责任。如果经营者出现问题,平台应该及时处理,而现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那么平台的责任应该承担到什么程度,电子商务法已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和平台的相应责任。不管怎么规定,平台主体责任是不能避免的。至于承担什么责任,要区分不同情况。要明晰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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