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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

2019-09-10孟珺逸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2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道德法律

孟珺逸

摘  要:作为一股推动我国医药政策改革的中坚力量,《我不是药神》这部影片及“陆勇案”的原型事件充分展示了法律、道德、生命三者的碰撞所引发的全民思考。在保护原研药知识产权与保障患者生命权之间寻求平衡,在执法与尊重人性之间寻求平衡,在这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中,社会、法治都取得了长远的进步。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医药政策;法律;道德

1.格列卫为何如此之贵?

影片中让无数个家庭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天价药,是由瑞士诺华公司于1992年研制成功的原研药格列卫,这款药品,是癌症治疗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重大突破。格列卫,不同于一贯使用的“化疗”全面攻击性疗法,它是世界上首个分子靶向癌症治疗药物,并且实现了只要患者坚持规律用药便可有质量地生存于世的目的。

原研药的药品研发者在研发药品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因此所研发出来的具有原创性的新药是严格受到专利法的专利保护的。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叶盛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药物的研发有很多阶段,而每一个阶段都有很大的淘汰比率,也就是说,很多药物的研发都走不到上市盈利这一步。由于各个药物公司的研发计划都是保密的,很难对于失败的研发项目及其所消耗的成本进行准确的统计。但总体来讲,每 100 个药物研发项目中,大概成功的只能有1个,甚至1个都没有。”并且,药品专利保护的专利保护期并不是在药品成功上市的那天开始起算,而是在药品研发的早期即候选化合物选择阶段开始计算,这就意味着原研药在上市后能获得保护收回成本的时间是相当短暂的。以中国为例,我国的药品专利保护期为20年,除去研发时间,上市的原研药有药品专利保护的时间约仅为7-12年。要在这短短的十年左右里收回在研发过程中所投入的巨额成本,这笔费用就自然地转嫁到消费者即病患及其家属身上了。

原研药药价的高昂,是为了保护研发者的利益,尊重他们的付出,鼓励可持续性创新。若挫伤了研发者的积极性,那未来的救命药还能指望谁来研发呢?专利保护存在的目的之一,便是鼓励大家创造出更多于社会有益的创新发明,今日尚可用钱买命,若明日连钱都无用的时候就更可悲可叹了。

2.仿制药大国与仿制药强国

仿制药,是指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仿制药的出现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原研药专业保护期过期后,其他药厂纷纷效仿所生产的合法仿制药;二是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虽未到期,但在有的国家因为“强制许可”制度,因此在这些国家的药厂也可以生产仿制药。在影片中,中国将“印度格列卫”伊马替尼视作假药处理,而印度却将其合法化的不同态度,便是因为上述第二种情况中两国的政策不同所导致的态度不同。强制许可,是知识产权法专利保护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适用需符合防止专利权滥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交叉强制许可这三种基本情形中的有关规定。而印度,正是出于“为公共利益目的”这一情形而对本国的仿制药不加干预甚至大力支持。印度的经济水平较为落后,且公共衛生健康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公众的利益,印度走上了仿制药强国的道路。

中国是仿制药大国,但囿于我国严格的专利保护限制,我国的仿制药多为原研药保护期过期后合法生产的情形。印度的制药业市场准入门槛要高于中国,且技术更好,在技术方面,中国不能称为强国、只能称为仿制药大国。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也对药品专利许可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如我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专利许可制度,体现了法律有情的温柔一面。

一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与其综合国力密切相关的。早前,中国申请专利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在中国范围内具有新颖性即可;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对申请专利的标准也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做出了从“相对新颖性”到“绝对新颖性”的转变,将新颖性的考虑范围扩大到了全世界。由此可见,一国对专利技术的保护力度,与其综合国力是呈现出正比关系的。

3.现今医药政策

《我不是药神》中的“陆勇代购印度格列卫”一案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新一轮的中国医药政策改革。在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舆论热议的那段时间里,李克强总理就曾对因电影所引发的舆论热议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相关措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在生命和金钱面前,我们要努力地找到一个平衡点。提供平衡点,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因为政府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其最基本的义务所在。生存权,乃是宪法规定的、人类文明共识的最基础、最核心的人权。现今,中国政府已采取了诸如将药品“纳入医保名单、进口零关税、减少流通环节”等有效措施来降低如格列卫这类“救命药”的价格,并且我国从2015年起亦已正式开展了对上市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助力我国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药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结语

法与情的融合,法与道德的相生,是千百年来不曾变过的原则。在医药领域,我们所希冀的,应当是在国家的努力之下,今后“神药”越来越少,“药神”越来越少。医药改革路漫漫,每一个现实案例,都是推进其改革进程的动力之源。法律,是无法脱离社会现实而单独存在的,真实生活,便是法律的源泉所在。

参考文献

[1]  杨沁怡.从《我不是药神》看我国药品专利权过度保护如何破解[J].中国新通信,2019,21(03):237-238

[2]  刘勋.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 推进医疗机制改革[J].人民法治,2018(15):78.

[3]  杨悦.我不是药神:过去的故事,未来的思考[J].中国卫生,2018(08):68-70.

[4]  耿振善.要“神药”不要“药神”——由《我不是药神》谈起[J].人民法治,2018(15):7-11.

要神药不要药神由我不是药神谈起,耿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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