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齐威王赐酒淳于髡谈起
2019-09-09韩巍巍
韩巍巍
据《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威王赐酒淳于髡,问他:你喝多少酒才会醉?淳于髡答道:“我喝一石酒会醉,但有时喝一斗酒也能醉。”齐威王问为什么,淳于髡答:“大王赐酒给我,执法官站在旁边,御史站在背后,我心惊胆战,低头伏地喝,喝不了一斗就醉了。”
实际上,淳于髡是在借醉酒之事,劝谏齐威王认识到律法的重要性。话说回来,为什么御史在场,淳于髡就会感到畏惧,不敢放肆呢?这就要从“御史”这个官职说起。
秦:御史与丞相互相制衡
“御史”这一官职,在我国周代就已经有了。商周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皆置“史”,当时的“史”是负责记录的史官、秘书官,国君则置御史。后来,御史从史官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专门执掌纠弹之任的监察官员。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御史大夫的职位很高,为副相,当丞相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御史大夫可以替补。制定这样的制度,与秦王嬴政的从政经历密不可分。嬴政13岁继位时,政权被相国吕不韦操纵。直到22岁除掉吕不韦,嬴政才真正掌握了秦国的大权。这段痛苦的经历在秦始皇心中是难以抹去的,所以他设立御史大夫为副相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制约相权。设立了这样的制度后,丞相做事就会处处小心谨慎,奉公守法,以免遭到御史大夫的弹劾。而御史大夫则会努力工作,尽量去挑丞相工作中的缺点和问题,从而达到二者互相制衡的目的。
唐: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
到唐朝时,监察制度开始定型。唐代的中央监察机关为一台三院制。“一台”是御史台,具有基本独立的监察权,以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长官;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台院掌管京官的司法监察;殿院整肃朝会官吏的礼仪;察院负责监察地方官吏,是三院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
唐代著名书法家颜真卿就曾担任过监察御史。《旧唐书·颜真卿传》记载:“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辨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声名显赫的狄仁杰任大理寺丞时,在一年内判决大量积压案件,涉及一万七千人,无一人冤诉,之后就改任侍御史。高宗年间,狄仁杰弹劾左司郎中王本立,唐高宗下诏宽宥,狄仁杰据理力争,王本立遂被治罪。后来,狄仁杰又弹劾司农卿韦机,唐高宗遂将韦机免职。此后,朝廷风纪肃然。
宋:御史与谏官相互渗透
两宋时期,御史与谏官职能相互渗透,“台谏合一”成为北宋监察制度的主流。御史职能进一步增强,形成了一股敢同宰相百官抗争的政治势力。
包拯任监察御史时,曾先后弹劾贩卖私盐牟取暴利的淮南转运按察使张可久、役使兵士为自己织造1600余匹驼毛缎子的汾州知州任弁及监守自盗的仁宗亲信太监阎士良等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弹劾王逵。王逵曾数任转运使,巧立名目盘剥百姓钱物。激起民变后,又派兵捕捉,滥用酷刑,惨遭其杀害者不计其数,民愤极大。但王逵与宰相陈执中、贾昌朝关系密切,又得宋仁宗青睐,故有恃无恐。为此,包拯连续七次上章弹劾,震动朝野,王逵终被罢免。此外,包拯还弹劾过宰相宋庠、舒王赵元佑的女婿郭承佑和仁宗张贵妃的伯父张尧佐等人。包拯因此被百姓称为“包弹”,名传天下,“世人凡见官吏有玷缺者,必曰‘有包弹矣”。
明:双重监察体制并行
明朝是专制制度向着极端化发展的王朝,统治者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来要求监察官。明朝洪武十五年,正式废除了丞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与中枢体制这一重大变化相适应,御史台也由三院合并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地方划分十七省清吏司,各设监察御史。
明代一个较大的突破是创立了“巡按御史”制度,并与地方按察司互相配合,形成了双重监察体制。皇帝定期不定期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巡按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小事立断、大事奏裁。
明代著名的清官海瑞就曾做过右佥都御史,也曾做过十府巡按。海瑞担任右佥都御史时,外放应天巡抚,辖区包括应天、苏州、常州、镇江、松江、徽州、天平、宁国、安庆、池州十府及广德州,这些地区多为江南富庶的鱼米之乡。听说海瑞来了,辖区内的贪官污吏纷纷辞职,监督江南织造的宦官出门时也减少了车马随从。有显赫的权贵把门漆成红色的,听说海瑞来了,都改漆成黑色的。海瑞还秉公惩治了原首辅大臣徐阶的子弟、家奴。半年后,应天的老百姓听闻海瑞离任,“号泣载道,家绘像祀之”。
今:监察体制改革日益完善
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历时两千多年,对于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和官僚权力,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其作用是有限的,并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御史”,这个“御”字,即代表了古代国家最高统治者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御史在某种程度上是皇权的附属品,御史制度必然导致一个直接后果:没有人能监察皇帝,皇帝只能依賴于个人理性与能力来约束自己。但人的理性与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因此,既不能保证皇帝本人不犯错误,也不能保证皇帝始终如一地维护御史职能的正常运行。这样的历史局限造成了一个事实:封建王朝的御史制度是为了强化皇权统治,不是代表公民意志和伸张公民权利,更不是制约和监督君权的制度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先后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局、反贪污贿赂局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部门,成为中国具有监察权力的“当代御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构想,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实现监督全覆盖,使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保证监督力量能够覆盖延伸到所有的公职人员,同时也使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8年1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着眼点就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在总结和吸收各种有益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的表现,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继承优良传统、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