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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构想

2019-09-09刘瑶吴世瑶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刘瑶 吴世瑶

摘 要 非婚同居因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手续并且产生的社会责任少于婚姻而被人们所选择,逐渐普遍和公开,西方许多国家多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同居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非婚同居,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非婚同居行为,随着非婚同居人数增加和纠纷问题的出现,都显示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迫切性。

关键词 非婚同居 规制原则 财产分配 子女抚养

作者简介:刘瑶、吴世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圖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53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结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组成的具备时间性并且较为稳定性的生活共同体。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无同居障碍。主要是男女双方具备判断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允许结婚的生理条件。第二,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建立非婚同居关系。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公开并维持。具体是指同居双方公开生活达到一定的时间要求,否则,即使同居关系公开,但由于时间较短,难以认定同居的事实,同时也缺乏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对非婚同居行为提出立法规制构想,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调整和规制此行为,现有的法律中,只有一部分涉及非婚同居问题,且不能实际解决现实问题。另一方面,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使得人身、子女和财产问题发生,在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意自己解决时,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一、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 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必要性

很多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理由是躲避婚姻关系中的诸多义务,所以,在非婚同居中,弱者的利益难以保障。在一段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或者经济基础相对弱的一方极其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妇女利益难以保障

基于生理和经济的原因,妇女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女性面临的伤害,比如同居期间因怀孕、流产、分娩而留下的病疾,严重会丧失生育能力,或者由于同居当事人的暴力行为而导致的身体伤害以及女性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务劳动付出,都在同居关系解除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虽然非婚同居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并不应该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造成后果的两方当事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对未成年子女的弊端

在育有子女的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最大最严重的。不论父母结婚与否,都不影响对子女抚养和教育义务的承担,但由于非婚同居有着天然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使得未婚父母缺乏履行义务的切实保障。一旦父母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其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既有不愿别人知道自己育有子女事实的担心,也有不愿对非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的逃避,这就使得非婚生子女无法得到父母的关爱。同居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子女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改变,再给予未成年自己有利的成长环境实属困难。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面临的户口登记、进校学习的实际困难,都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

(二) 我国法律在解决非婚同居人身和财产纠纷中的滞后性

在我国的法律当中,未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在众多法律条文当中,只在规定其他问题时,才会涉及到非婚同居方面的问题,对于解决非婚同居中产生的纠纷存在滞后性。

1.人身纠纷中法律滞后性的体现

对于非婚同居人身关系的规定,目前是依据2004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其规定:若非婚同居者只对同居关系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从根本上就否认了非婚同居关系的诉讼性。当事人约定非婚同居关系的建立和解除,不需要法定主体的承认,故不产生法律承认和保护的身份关系。然而,把非婚同居关系全部让双方合意处理,则导致现实生活中,女性等弱势群体受到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在《婚姻法》中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做出了规定,本质上是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考虑,此法条的立法精神是值得赞扬的,但是法条规定的过于粗略,只是泛泛的规定,实施起来太过于模糊和抽象,不能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财产纠纷中立法滞后性的体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同居行为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然而对于受理的具体程序却没有规定,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评判依据。我国法院在处理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案件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中规定,分割财产要根据过错和实际生活情况,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同时同居期间财产被确定为共同共有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被治愈的,在财产分割方面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同居者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时,可依据事实情况处理。由此可知,法律在处理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关系时,比照一般的财产法处理,将非婚同居存续期间的财产纳入一般共有关系之中。同居者不能依据身份关系而取得财产,无法继承对方的遗产,只能依据《继承法》酌情分得遗产,至于同居者若想要以夫妻名义取得财产权利更是无法实现,比如职工家属福利,共同以公积金购买房屋等等,这样来说,非婚同居者的利益就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