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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市场化地方性立法研究

2019-09-09段丰乐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市场化法规知识产权

摘 要 以市场化的手段保护和规范知识产权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趋势,其中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当前,相对于知识产权日新月异的变化,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存在支撑度不够、体系性不足、地方性不强等方面的不足,对于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规范作用有限。地方立法机构应当积极构建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体系、丰富地方性法规调整方式、服务本地区知识产权市场化需求。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 知识产权 市场化 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段丰乐,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45

一、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趋势和需求

(一)知识产权价值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市场化的保护趋势

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具有价值上的双重性。一方面,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需要通过权利界定明确权利人的利益所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社会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源动力,需要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对权利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二者之间存在矛盾。故而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在进行双重价值选择时必须坚持市场化的选择标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8)》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思路。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用放宽市场准入、对标国际规则、加强权益保护等多种举措,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因此,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趋势是明确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必须将其放置与市场环境和结构中来进行考虑。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两个制度体系应当实现有序对接。

(二)知识产权市场化需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应当具备三个主要要素:1.权利结构清晰;2.权利交易规则明确;3.权利救济途径完善。

表现在制度设计层面,立法者需要分别通过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确定上述要素。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需要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专门法中进行界定。其次,除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之外,财产权的权利交易均应被设计为可能,并在竞争法专门法中明确交易规则,或者更准确而言,应当是明确禁止从事的交易行为。最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权利人均有可能发生被侵权的情况,前者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更易被侵权,后者基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同样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故而在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中均应明确和完善权利救济的途径。明确发生权利冲突后的解决途径和结果,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

二、地方性法规在知识产权市场化领域的缺失

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制度设计目前主要存在于全国性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我国的区域性差异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特点、市场发展结构和问题差别较大。这就需要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弥补全国性制度的不足。目前,各主要省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知识产权立法的“条例”或者“办法”。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均为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制度设计中已经有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如《洛阳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有的部分也涉及到了权利救济的领域,如《洛阳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与洛阳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權维权资金援助。”但是,从整体而言,地方性法规在知识产权市场化领域还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

(一)对政策文件的支撑度不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7(17)号】提出,“以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建设为主线,促进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这是地方政府决策层面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回应,是河南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是河南省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制度设计的宏观指导纲领。文件中重点提到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创造运用、严格保护、协调发展等四个方面的规划均需得到制度支撑。目前河南省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中主要集中于三类。一是全国性法律规范的实施细则;二是个别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奖励办法;三是个别重点领域的执法规范 。在体制机制改革等知识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层面缺少立法。从立法现状来看,地方立法机关缺乏主动性的立法实践,地方性法规体系对政府所提出的宏大知识产权建设纲领的支撑度不够。

(二)地方性特点不强

地方性法规的核心特征在于地方性。我国立法体系的设置充分考虑到国家区域差异的特点,从而赋予了各级地方机关以不同程度的立法权限。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普遍缺少突出自身特色的立法内容,从现有的立法成果来看,多数是全国性法律规范的同义重复等。由于多数都是政府主导型立法,因此作为地方立法机关,除了政府部门送审的办法、意见之外,在实施细则、条例中多数是照抄上位法的相应条款。偶尔会有部分的创造改编,但也只是换一种说法而已。地方立法的主体性优势和特性丧失,与地方性公共利益脱节。

三、地方性法规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路径

地方性法规承载着落实全国性规范、支撑地方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尤为需要地方性法规的支撑。早在2016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提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创新机制,形成合力,促进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工作协调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地方性法规要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始做起:

(一)做好立法规划,构建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体系

地方人大应当根据本地政策导向,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并及时反馈给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构建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必须首先要破除地方立法中政府完全主导、人大丧失主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构建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体系。作为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支撑,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应当涵盖基本实施条例、具体引导办法和权利救济保障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是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体系支撑知识产权市场化作用的关键。基于此,以河南省专利权领域为例,支撑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二)丰富调整手段,突出倡导性规范方式

在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中,类似于“奖励办法”“促进实施细则”的立法内容应当更为突出。立法的内容应当更多体现法律规范对社会发展的引导性作用。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方式主要包括强行性规范方式、任意性规范方式和倡导性规范方式。强行性规范方式主要存在于管理性、秩序性的法律规范之中,任意性规范方式主要存在于赋权性的法律规范之中,倡导性规范方式则主要存在于构建性的法律规范之中。知识产权专有权与市场转化需求之间的价值冲突需要地方性法规进行明确的规范和引导。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行为的法律奖励和相反情况的限制性法律后果。

如,《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的联合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以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这样的规定在许多地方性法规中都存在,但并不属于完整的倡导性规范方式。只有在法规条文中明确对该类行为的奖励后果,如在前述条文后加上“政府对符合前款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者“单位和个人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领资金补助。”只有明确倡导性规范的法律后果,才能有效发挥地方性法规引导市场化、促进技术创新与转化的作用。

(三)凸顯地方特色,服务本地知识产权市场化需求

作为地方性法律规范,应当集中突出本地特色。在地方性法规中,可以聚焦于本地重点的行业和技术创新领域,出台有针对性的市场化规范措施。如河南许昌神垕的钧瓷行业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艺术价值,更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态势。但是,钧瓷行业由于其工艺的独特性和产品的艺术性,对其的保护显得非常必要而特殊。然而,目前对于钧瓷的特殊保护,学术研究丰富而法律规范保护几为空白。钧瓷产品中蕴含了大量的创作人的心血,应当以何种形式对钧瓷产品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是应当给予系统性规划的。目前,地方性法规对于这一领域的贡献度非常有限。

基于此,立法机关应当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沟通,以引导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律规范为手段,综合运用条例、细则、办法等立法形式,构建有显著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规范体系。

综上,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是建设知识产权强企、强市、强省、强国的必由之路。地方性法规能够充分利用立法的灵活性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引导知识产权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构建丰富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举国创新,技术推广的大好局面!

注释:

国内部分省份,如广东、浙江、上海在地方性法规建设层面更为丰富,但从内容上看多数也属于这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

[1]魏晓静.浅析竞争法与市场经济之关系——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分析[J].知识经济,2013(14).

[2]苏海雨.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的问题与对策[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12).

[3]李潇琪.知识产权市场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产业经济,2017(12).

[4]岳红强,张罡.论钧瓷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许昌学院学报,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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