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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组会议聚焦六大问题

2019-09-05

人民之声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办案民营企业

文 本刊记者 晓 理 图/ 任 生

对人身财产权利保护不足,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不够,对罪与非罪认定不准…… 针对民营经济司法保障方面的众多热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

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为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除省法院、省检察院到会应询外,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也按要求到会应询。

询问环节,常委会委员李柏阳、省人大代表李丹等12位委员代表先后提出了12个方面的问题,省法院院长龚稼立、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等应询单位负责人逐一回应,全过程不到100分钟。这是近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以来,问题最多的一次,也是时间最短的一次。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是一个可以衍生出众多话题的社会热点。询问会缘何能开得如何高效?提问专业到位,回应客观全面。无虚言、不妄言,自然切中要害,直指问题实质,在波澜不惊中回应了关切,找准了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12个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些焦点问答值得细细品味。

焦点一如何加强对逮捕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但是有的司法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不敢或者不愿意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民营企业家被逮捕了,有的甚至被“一关到底”,请问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逮捕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李柏阳率先发问。

“部分办案检察官司法理念尚未完全转变,‘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在部分办案人员中根深蒂固,不敢、不善于适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过多地考虑诉讼风险。有的办案机关对逮捕的依赖性较强。还有,取保候审措施在实践中适用效果还不够理想。”在解释了问题成因后,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提出了改进措施:加强学习,更新司法理念。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认真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确有逮捕必要的,注重在批捕后及时关注侦查进展情况,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完善办案机制,提升工作质效。完善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制度,推进审查逮捕听证审查制度,认真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客观地评价逮捕的必要性。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纳入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中,引导犯罪嫌疑人及时提出申请。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对重大涉民营企业疑难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客观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性,从而减少对逮捕的依赖性。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调,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通过强化取保候审中保证人的责任、推广电子手铐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取保候审的作用。加强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调,通过限制出境等方法,防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为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打消顾虑。在制定检察官业绩评价指标时,科学界定“错案”责任,引导检察官积极开展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办案人员因担心承担错案责任,不敢作出不捕决定,或者选择保守办案。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轮番提问

焦点二防止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何实招

有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当事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等情形,存在超范围、超数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问题,侵害了民营企业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问有关部门今后怎么样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正确地去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方健壮同时把问题抛向了省公安厅和省法院

省公安厅副厅长黄守应表示,针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执行规定存在偏差、内部审核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成因,全省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举措进一步严格规范和正确适用查扣冻措施。首先,强化查摆整改。继续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收集各警种、各地区存在的违规查扣冻问题,逐案剖析原因,限期纠正,切实解决存量问题。其次,强化审核把关。进一步完善“两统一”工作机制,规范查扣冻措施的审核审批流程,强化法制或警种内设执法监督部门对涉民营企业采取查扣冻措施的审核把关,确保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对象准确、方式妥当。第三,强化监督问责。继续通过执法质量考核、信访核查、个案评查、执法巡查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责。最后,畅通警企沟通。畅通民营企业举报投诉的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我省公安机关存在违规查扣冻等问题的,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对反映外省公安机关在我省发生相关问题的,也第一时间通报外省公安机关或者上报公安部协调处理。

“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准确地甄别涉案财产,审慎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特别是避免竞争对手利用诉讼保全等方式来恶意侵犯企业的权益。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深入地剖析问题成因,坚决制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健全监督管理、通报问责等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责任人要一律从严问责。”省法院院长龚稼立划出法院改进工作的重点。

焦点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怎样避免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

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很多民营企业反映,涉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存在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赔偿数额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时候,如何破解举证难问题?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惩戒力度?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政经济委主任委员幸晓维对省法院的提问,不仅事关民营经济发展,也与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这一热点密切相关。

解决“周期长”的问题要靠进一步改革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实施快审快结,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企业依法维权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司法服务。解决“举证难”的问题要通过进一步完善诉讼措施。依法适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对情况紧急且权利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案件颁发临时禁令,还要探索选聘技术咨询专家来参与诉讼的做法,优化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的机制,来破解举证难、司法鉴定难的问题。解决“赔偿低”的问题方法在于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完善知识产权赔偿标准,充分考虑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探索在法定范围内合理的有关赔偿,尤其提高对战略性科技成果、原创作品、驰名商标和老字号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幸晓维的三点关注,龚稼立作了“点对点”的回应。

省法院院长龚稼立、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到会应询

焦点四司法实践中“重公轻私”的问题该如何破解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重公轻私”的问题,请问省法院,如何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在诉讼中诉讼地位的平等、法律适用的平等、法律责任的平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妇联主席冯玲的问题依旧指向省法院。

“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民企与国企、民企与政府在市场行为和诉讼活动中存在的不平等,以及劳资纠纷中对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侧重保护。”龚稼立坦诚存在这一现象。在指出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后,龚稼立也表示,大部分民营企业的风险防范管理和应诉能力相对不足,新兴产业的民企对市场风险预测不够、防控风险机制不够健全。例如,一些企业没有设立法务部门,也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为公司经营行为把关,产生纠纷以后又未能及时运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是导致问题时有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如何改进?龚稼立提出了四点措施: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坚决摒弃“重公轻私”和“差别待遇”等错误观念,严格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和法律责任平等。审慎地处理民营企业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地处理股东因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创新,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地创业、放心地投资、安心地经营。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依法严厉地打击垄断市场的行为,重点是审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案件,纠正片面地强调国有资产保护、片面地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的错误观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权益,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守信践诺。依法认定行政机关和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完全地履行合同,避免因为政策调整、领导变动等因素单方违约,要加大对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力度,坚决防止“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的案件。依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民营企业合法合理的诉求,促进劳动纠纷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龚院长回答得很全面,没有需要补充问的。”冯玲对龚稼立的回应表示满意。

焦点五如何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理

有民营企业家反映,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上把握不准,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的甚至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请问公安机关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甄别罪与非罪,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请问省检察院如何加强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协副会长刘涛的问题直指当前社会热点。

黄守应表示,在《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省公安厅就明确把“坚决防止插手经济纠纷”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督察。与此同时,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还通过加强内部审核、强化教育培训、开展专项整治等措施,有效避免了一些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问题的发生,严肃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比如2018年,由省公安厅直接撤销存在相关问题的经济犯罪案件有两起,并通报全省批评,对这两起案件,省公安厅都组织了调查组、督导组,查明事实以后,以省公安厅的名义直接下通知,撤销当地案件的侦办。除了落实整治违规查扣冻问题的4点措施以外,省公安厅今后还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推动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省公安厅将就办理涉刑、民交叉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请示公安部,推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工作指引。根据公安部最新出台的工作指引,地方公安机关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立案权限今后将统一归口到省公安厅。加大监督纠错力度。组织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立案监督、不捕、不诉的案件开展逐案排查剖析,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加强重点执法环节的审核把关。进一步完善落实经济犯罪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两统一”制度,强化监督的力度,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最大限度避免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司法实践中,甄别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有一定的难度。此外,民事救济手段的维权时间长,当事人往往借助刑事途径报案。还有,个别办案人员执法司法不公,以案谋私插手经济纠纷。”林贻影在点出关键原因后,明确了省检察院今后强化法律监督的措施:进一步坚持罪刑法定的办案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充分运用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对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的,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发挥不起诉的职能,对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及时终结诉讼程序。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重查办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背后的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案件。重点加强将经济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犯罪处理的监督。实践中,民事纠纷刑事化办理的突出表现,就是合同诈骗罪的错误适用。我们在审查中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从标的物的用途、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有无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向等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目的。严格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刚才黄厅长和林院长的回答很全面、很客观,采取的措施也很到位,但是把经济纠纷办成刑事案件,是对民营企业一种非常大的伤害,对法律权威的伤害也非常巨大,希望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对这个问题常抓不懈。”刘涛希望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在加强落实方面能加上更多的“保险”。

焦点六解决超期羁押、提高诉讼效率的关键在哪里

在实践中,有的涉民营企业司法案件诉讼周期过长、办案效率不高,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直接影响了涉诉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请问省检察院: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推动解决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将问题指向了另一个社会热点。

近年来,省检察机关清理纠正了一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2018年4月,省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防止新增久押不决案件的通知》,建立了久押不决案件预警制度和月报制度,并多次与省法院沟通,共同督促办案部门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建立防止和纠正我省新增久押不决案件的长效机制。林贻影在通报了相关情况后,提出了今后改进工作的四个方向。加强羁押期限法律监督,落实久押不决案件个案报告制度,落实预警提示、及时报告和分级督办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四年,案件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立即启动预警程序,在线下予以催办。对已经确定的超期羁押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准确掌握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限。通过与公安看守所的信息系统联网平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信息实行网上实时查询、监控,做到对每一个在押人员所处的刑事拘留、逮捕、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一审、二审等诉讼阶段一目了然。加强对看守所和办案机关贯彻落实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制度的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羁押期限问题及时审查,履行好检察机关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经多次协调有关办案部门仍旧无法及时结案并可能产生新的久押不决案件,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立健全沟通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督促各办案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推动我省公检法三家共同出台规范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相关制度,建立久押不决情况通报机制,防止和纠正我省新增久押不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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