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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遥不可及到触手可及

2019-09-04庄西真

职教通讯 2019年9期

摘    要:“可及性学习型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种状态,在这样一种社会里,公民能够便捷地享受社会中各类合适的学习资源,平等地参与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提出这一概念,是因为它体现了落实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目标,与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核心理念内在契合,并且是当代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策略。对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测评,可以从地点便捷度、资源丰富度、服务可用度及成本承受度四个维度进行。

关键词:遥不可及;触手可及;可及性学习型社会;测评维度

作者简介:庄西真,男,常务副主任,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改革、教育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9)09-0016-06

学习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重要,对个人发展来说如此,对国家发展来说,也是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推动建设学习大国”。“加快”二字意味着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任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由过去的补偿教育、拓展教育,走向了新时期的全民学习。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学习型城市日益增多、社区教育日趋广泛、学习资源日益丰富、学习者参与率不断提升。[1]但是,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依然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成果难以为所在区域的全体人民平等而便捷地共享。这就关涉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可及性问题,为此,我们提出“可及性学习型社会”这一概念,并对这一概念的时代价值及测评维度尝试做深入分析。

一、“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概念辨析

(一)可及性的关联介绍

中文里的“可及”主要出现在一些成语中,如“遥不可及”“触手可及”“可望而不可及”等,其意思更接近于下面英语释义的第一种,即强调易获得性。“可及性”对应的英文是“accessibility”,牛津词典对其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在需要时即可获得的品质(quality)”;二是“容易遇见或处理的特性(attribute)”。第一种定义强调基于需求的易获得性,第二种定义强调基于操作的易使用性。“可及性”成为一个学术概念,始于基本公共服务研究领域,尤其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芝加哥大学学者Ronald Anderson于1968年在“A Behavioral Model Of Families Use Of Health Services”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可及性概念。[2]他认为,享受医疗公共服务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可及性主要考察的是除去支付能力这一因素后,公民平等获取公共医疗服务的程度。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概念的解释维度开始不断扩展,并逐渐迁延至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目前,关于“可及性”这一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服务使用”。不同的学者在这一维度上也有不同的侧重。例如:Frenk认为“可及性”的概念应该兼顾需求主体的能动性,体现“人们寻找满足自我需求的能力”这一涵义[3];Anderson在对可及性定义的不断发展中,强化了“便捷性”的表达;Shengelia等人认为,可及性包括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的使用频率[4];而Levesque则更强调可及性应代表服务需求被真实满足的“机会”。[5]二是“适配度”,即资源的可及还需要能够与个人的需求相匹配。例如,Penchansky就认为,可及性指的是顾客与服务系统间的匹配程度。[6]Levesque的定义中“真实”二字也凸显出了需求和供给相匹配的涵义。总之,在公共服务领域提出“可及性”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希望公共服务能够更广泛、均等地惠及每一位公民,从而提升公共服务的有效性和品质。尽管这一概念在该领域的提出只有50年,但是从公共服务的供给转向可及性研究,意味着公共服务已经进入了一个内涵式发展的新阶段。

(二)何谓“可及性学习型社会”

学习型社会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时空环境的一种描述。哈钦斯认为,在这样的一个时空环境中,“除了为成长过程中的每一阶段的男男女女提供在职的成人教育外,这将是一次成功的价值转变,那就是把学习、自我实现,以及成为真正的人设计为教育目标,并且所有的教育机构都瞄准这个方向”。[7]从这个角度来看,学习型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因为公共服务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与社会上每个人都有利益关系的公共需求,且主要由政府供给。[8]学习型社会运转所需要的资源、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也都需要政府主导建设。那么,学习型社会的使用也就存在一个可及性的问题,而且这种可及性不仅仅指的是对学习资源的可及问题,更涉及学习者作为社会成员而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可及问题。

按照上述对医疗卫生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定义来看,学习型社会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类型或达到的理想状态,其可及性也主要涉及两个维度:(1)学习资源的使用;(2)學习资源与学习者的匹配程度。学习资源的使用包括学习者是否能够便捷地享受区域内的各类学习资源,以及学习者是否有机会公平地参与区域内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而学习资源与学习者的匹配度则指的是学习者所获得的学习资源是否匹配学习者的需要,以及学习者是否有能力享受学习资源带来的好处。所以我们认为,“可及性学习型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一种状态,在这样一种社会里,公民能够便捷地享受社会中各类合适的学习资源,公平地参与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这一概念强调了以下三部分内容:(1)学习型社会是基于一定地理空间而言的概念,且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因为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资源投入和管理都需要政府部门的整体运作;(2)学习型社会覆盖的是区域内的全体公民,也即大家耳熟能详的“人人想学”中的“人人”,在这里,用“公民”二字是为了强调民众作为社会主体参与社会与国家治理的主动意识;(3)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突出公民对学习资源获取的“便捷性”“合适度”,以及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平等性”,这是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三个重要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可及性”与“均等化”以及“可及性”与“满意度”之间均有异同之处:(1)在我国,包括教育(部分教育,比如义务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是生存与发展基本条件的均等化,而且有机会均等、制度共享的含义。它与可及性都强调基于一定条件上的机会均等,而不是平均主义,且两者拥有相同的理念和目标。但是,均等化是一个政府主导下的供给过程,并不强调公民作为主体的建设性参与。而可及性学习型社会同时强调公民作为社会成员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能力与机会,它强调社会与公民的双向互动。(2)满意度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积极的主观评价,且这种评价是基于个体内心所获得的愉悦感。因此,满意度和可及性都囊括了个体的积极评价和愉悦体验之意。但是,可及性不仅是一种心理状态,更是学习型社会建设成果的客观状态与公民享受成果所获得的主观心理状态的集合,而且更强调客观状态。个体内心的满意度可以被用来检验可及性的达成度,但是并不能用来涵盖可及性的全部内容。可及性的高低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客观指标的衡量之上。

二、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时代价值

提出“可及性学习型社会”这一概念,与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以及学习型社会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它对于解决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存在的“意义讲上天,就是没资源”问题,突破学习资源投入和管理的瓶颈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可及性体现了落实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目标

教育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以及2018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都明确传达出了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终极目标应当是使人与人之间所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9]当这种均等化由“区域”细化至“人”这一层面时,均等化就不仅仅是一个资源大量投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资源合理配置和使用的问题,而合理的资源配置与使用在本质上就是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之所以在现阶段将可及性写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之中,是因为现有的公共服务在覆盖范围、城乡均衡发展、设施利用效率等方面仍存在大量短板,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生活福祉和增强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可及性”是在原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基础上,强化了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匹配性,能够更广泛、更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需求。

在现阶段,建设可及性学习型社会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目标内在契合。一方面,资源的投入是建设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基础,这主要体现在《规划》中关于设施设备方面的内容,比如在“基本公共教育”和“基本公共文化体育”项目上,《规划》明确了2020年在“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比例”“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国民综合阅读率”“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等方面需要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必须要加强对教育、社区服务所涉及到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布局,即各种指标的实现不仅要体现区域内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成果,更应该体现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阶层、不同领域内的公民在使用学习资源和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公平性。而确保“可及性”的基本路径就是标准化建设,政府可以通过设定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10],提升各类学习资源在建设、配置、使用和管理上的可及度。

(二)可及性与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核心理念内在契合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学会生存》中引用了哈钦斯对“学习型社会”的认识,认为在学习型社会中“每一个公民享有在任何情况之下都可以自由取得学习、训练和培养自己的各种手段”。[11]这一理念所传递出的思想被后续的实践所继承,各国都开始将普惠、便捷式的学习型社会建设作为本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载体。实际上,强调每一位公民随时随地自由地获取发展手段,是知识经济时代对个体生存与发展的要求,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知识和信息成为这个时代最宝贵的财富,那么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化的个体而言,尽快掌握信息和学习新知识将成为其获取竞争优势的最佳途径。在知识更新与信息生产的速度不断加快,不同领域知识加速融合的当下,个体能否及时寻找和使用适合自己发展的学习资源与方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当学习资源能夠被个体便捷地获取时,个体将更有可能和意愿去获取和挖掘学习资源及其价值;当学习资源能够匹配不同类型成员的需求时,一个区域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将在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领域内得到扩展。“可及性”的提出,正是响应四十多年来学者们不断强化的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核心理念——自由、公平、普惠地学习,也只有将学习型社会建设由“普及”推向“可及”,才能进一步拓展学习型社会建设的价值。

(三)可及性是当代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重要策略

通过梳理过去若干年关于“学习型社会”这一概念的各种各样的界定,研究者发现,“学习型社会”可以被视为个人层面与社会层面围绕教与学问题而构成的协同平台,它整合了“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这两个概念,强调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双重变革。[12]一方面,从供给侧角度强调了政府在终身教育这一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中的基础地位。因为教育是特殊商品,是一国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作为教育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必须从宏观层面把控教育资源的配置与使用,尤其是在义务教育、社区教育领域内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终身学习从需求侧角度凸显了个体在构建学习组织、享受学习成果中的核心角色。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与个体在“学习”这一议题上通过建设“学习型社会”这一平台实现了整合。

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社会与个体的利益在这一整合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这也是当前我国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所遇到的各类问题的根源。而“可及性”在缓解乃至解决这一冲突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建设性的作用。首先,可及性通过标准化手段,为政府建设学习型社会划定“红线”,明确质量标准,从而在社会层面为一定区域内的学习型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可及性通过强化资源合理配置,精准满足区域内不同类型公民在终身学习上的各类需求。可以说,“可及性”是资源投入和分配的一种哲学观,它既关照了当前我国各地区建设学习型社会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如部分地区资金短缺、投入缺乏方向性和计划性、重复建设等),也关照了个体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及其日益增加的对自我发展的需求(如经济发达地区老龄化社会对老年教育的需求、外来人口集聚地区对技能提升的需求等)。

三、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测评维度

对一个地区学习型社会可及性的测量,可以反映该地区学习资源与途径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公平性、效率和质量。学界针对可及性的测评在一些领域有所尝试,例如,Penchansky和Thomas从可用性、可达性、可适应性、可负担性、可接受性等五个维度构建卫生服务可及性的测评指标。[13]王英从供方可及、需方可及、学习成果可及三个层面构建了中国老年教育可及性的测评指标。[14]无论何种划分维度,其背后都体现了“可及性”这一概念的普遍性的内涵,并反映相关领域可及性的特殊性。

“可及性学习型社会”主要是针对一定行政区划内的可及性,它突出公民对学习资源获取的“便捷性”“合适度”,以及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公平性”。此外,学习型社会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两种:正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与非正规教育(即正规教育制度以外为成人和儿童提供的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活动)。前者以获得学历教育为目的,受严谨的学制的规约;后者则主要是基于不同目的提升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基于上述认识,并根据我国学习型社会现有的资源建设布局,以及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我们借鉴Penchansky和Thomas的五维度划分逻辑,并结合对“可及性学习型社会”概念的辨析,提出可及性学习型社会的四维度测评模型,即地点便捷度、资源丰富度、服务可用度、负担承受度。

(一)地点便捷度

地点便捷度指的是公民以不同方式到达学习场所,或拥有学习资源的机构的便捷程度。由于学习型社会需要依靠线下和线上的各类实体和虚拟学习场所及其配套的资源支撑,尤其是以学校为代表的正规教育场所,和以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技能培训中心等为代表的非正规教育场所,集聚着大量学习者,承载着不同类型的学习途径和学习资源,所以公民到达这些场所的便捷性需要作为学习型社会可及性的测评维度之一。它可以通过三个指标进行测评:(1)公民住所到达最近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距离与方式;(2)公民住所到达相应最近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距离与方式;(3)公民在线获取各类学习资源的便捷性。

(二)资源丰富度

资源丰富度指的是公民生活的区域内(通常以社区为基本单位)所拥有的各类学习资源的丰富程度。资源越丰富,意味着区域内的公民获取更多类型、更高质量学习资源和途径的可能性就越高。根据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划分,可从以下四个指标进行测评:(1)社区内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数量;(2)社区内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软硬件配备(如员工数量、服务项目、信息化水平);(3)社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数量;(4)社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软硬件配备(生师比、生均经费、教育项目等)。

(三)服务可用度

服务可用度指的是区域内提供的各类学习资源、学习途径、学习氛围等是否能够匹配学习者的能力,满足学习者在不同阶段的多元需求。这一指标强调的是资源与所在地需求的匹配性、公民使用各类资源的学习成本、公民公平参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可能性以及公民在使用这些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主观感受。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测评:(1)公民进入不同类型机构获取资源的便捷性;(2)公民参与社区学习资源与方式建设的机会;(3)社区内各类学习资源使用的易用度;(4)公民对社区内各类学习资源质量的满意度。

(四)成本承受度

成本承受度指的是公民对使用学习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成本的接受度。这里的成本主要指的是资金成本。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公民对住所到达公共文化场所所花费成本的可承受度;(2)公民对住所到达最近的各级各类学校所花费成本的可承受度;(3)公民对在公共文化场所获取学习服务所花费成本的可承受度;(4)公民对在各级各类学校获取学习服务所花费成本的可承受度。

学习型社会建设是一项“永远在路上”的系统工程,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及职业培训等都是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设“可及性学习型社会”也必然需要在学习类型、学习途径、学习资源等多个维度上综合考虑。尽管对这一概念的讨论尚未成熟,但是这一概念的提出能够为我们思考下一阶段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方向和重点提供可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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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贺文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