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承诺不作数,该不该被辞退
2019-09-04凤舞
文/凤舞
2019年2月21日,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如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该通知印发后不到半个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有关诚信和婚育权的案子。
违心作出承诺,她被优先录取
和许多年轻人一样,周晓丽对大城市充满了向往。1986年生于河南省辉县的她,来到上海寻求发展。2017年10月,周晓丽赴上海康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加面试。面试官对周晓丽很满意,两人相谈甚欢,这份工作到手几乎是十拿九稳了。交谈即将结束时,面试官突然说:“差点忘了,你有男朋友吗?”周晓丽被问得心情复杂。
面试这么多场,她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听到类似的问题了。事实上,周晓丽有男朋友,两人是老乡,只是这一次她再也不想因为如实回答而导致面试碰壁了,“我没有男朋友。”面试官轻松了许多,“那就好。实不相瞒,在你之前有几个女孩也挺合适,可惜就这一条没通过。没办法,公司有自己的考量。”周晓丽连连点头,“您放心,最近几年我肯定不会谈婚论嫁。”
周晓丽在同年10月16日正式入职,第二天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刚上岗没多久,她意外怀孕了。突然而至的小生命和自己当初对公司的承诺,选择哪一边令她异常纠结。男友坚决的态度让周晓丽内心的天平逐渐偏向孩子,在外漂泊多年,她的确该有个家了。周晓丽决定和男友结婚并生下孩子,至于公司那边看情况再应对吧。
2018年4月11日,怀孕两月有余的周晓丽不得不硬着头皮请婚假。说好的几年内不结婚,现在才不过半年,这不是骗人吗?领导冷眼看着桌上的请假条,伸手将它拂到一边,好像没有收到过一样。
周晓丽的考勤表上记录了旷工。4月17日,同事在微信上告诉周晓丽“旷工5天”的她被开除了。周晓丽料到公司会对她不满,可没想到会直接开除她。心中怒气一点点升腾,周晓丽决心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意外怀孕,请假不批被开除
假期结束后,周晓丽回到公司,直接递给领导一张怀孕证明。领导疑惑地问:“你刚结婚就怀孕了?”周晓丽指了指纸上的印章说:“这是同济医院开的证明,不信你可以去查。”领导眉头皱得更厉害了:“怀孕的事先放一边,婚假的事怎么说?”
周晓丽毫不示弱地看向领导,说自己请过假了,休假申请也交了。“你请假,领导批了吗?你说结婚,有相关证据吗?公司规定的婚假是几天你不知道吗?谁给你休假10天的权利了?”领导咄咄逼人,周晓丽想反驳却被打断。最终,她带着一肚子火离开了公司。
第二天,周晓丽递给领导一张证明,写着“建议患者休息一个月”,落款是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医院。周晓丽原以为可以请假休息,可她直接被通知去公司领取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周晓丽非常愤怒,索性不再跟公司纠缠,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5月4日,在劳动仲裁调节人员的调解下,公司同意暂不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求周晓丽补齐请假的相关手续。周晓丽同意了,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哪知道公司于5月8日,向她再次下达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随后,周晓丽将公司告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个人隐私,非必须告知内容
2018年10月,法院结合双方证词及劳动仲裁书,经审理认为,婚假是职工的法定待遇,职工结婚可享受1至3天的婚假。此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还可增加婚假7天,共计10天。
本案中,周晓丽已事先申请婚假,并填写了请假条,故不能认定为旷工。根据周晓丽的病史记录及病情证明分析,4月23日为产前正常检查。而2018年4月24日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妇婴保健医院开具了病情证明单,也不构成旷工。因此,周晓丽是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条,法院判决:一、康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根据周晓丽工作年限及每月工资计算得出);二、公司10日内支付周晓丽2018年4月工资差额1691.95元。
判决一出,公司很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周晓丽有违诚信。收到上诉状后,审判长立刻联系到公司法人,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的确有如实告知自身情况的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自己的知识技能、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但婚恋、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并不必须告知,除非该岗位性质特殊,对未婚育女性有特别影响。而近日,九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公司的上诉理由更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3月,公司法人表示愿意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了上诉请求。(文中人物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