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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别滥用权力忽视责任

2019-09-03王德华

科学导报 2019年21期
关键词:负责制职责导师

王德华

师生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

2018年,教育部专门针对研究生导师出台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研究生导师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明确“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意见》强化了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意见》还建议要“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等。

现在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基本是“导师负责制”,也就是说一个导师带领多名研究生完成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学术培训和学位论文等。但研究生却说,所谓的“导师负责制”,就是你能不能毕业、什么时候毕业,都是导师一个人说了算。

虽然每个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培养都有明确规定,但还是发生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非常严重,这也说明了问题的所在。这些年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研究生学习、考核和毕业的相关规定越来越细致,也越来越完善,相比对研究生导师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就少一些,也不健全。

研究生培养与大学生教育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有很多个性化的问题,细究起来比较复杂,这也导致某些导师对其职责的错误理解和权力的滥用。所以,发生问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都是有责任的。要解决问题,也需要从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两个方面做起。

其中研究生导师的责任在于,除了学术水平,也需要责任意识和教育理念,所以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研究生导师应该有相应资格考核,对研究生导师也应该有相关培训、考核和评估,甚至对于研究生导师也可以设置一些“红线”。对于那些不适合培养研究生的或严重违规的导师,要有相关的处理措施。

研究生导师最重要的责任是研究生的学业和成长。研究生要完成学业,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如科研经费、科研条件、实验条件、生活补贴等。要保证研究生创新和能力的提高,导师还需要费心去营造温馨寬松的学习和工作环境、积极向上的研究团队文化,对研究生也需要有人文关怀。要明确,师生关系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不是简单的我发钱你干活的关系。

研究生需要用心培养、需要导师指导与关爱。但研究生不是导师的“私有财产”,也不是导师的廉价打工者。这些道理导师应该都懂。所以,研究生导师不是有很大的权力,而是有很大的责任。如果导师们滥用了权力,忽视了责任,那就是“导师负责制”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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