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现状综述
2019-09-03詹达诲韩宝石
詹达诲,韩宝石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北京 100041)
1 无线电台识别码
国际电信联盟(ITU)在《无线电规则》中规定“一切发送应能通过识别信号或其他方式加以识别,禁止一切使用假识别信号或易引起误解的识别信号的发送”。为确保良好的无线电秩序,ITU《无线电规则》第五章第十九条对电台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带有识别信号的传输中识别一个电台,应该根据其呼号或水上移动业务标识或者其他经认可的下列一项或多项的识别方法:电台名称、电台位置、经营机构、正式登记的标志、飞行识别号码、选择性呼叫号码或信号、选择性呼叫识别号码或信号、特征信号、发射特性或其他易为国际上承认的可明显区别的特征。”
由上可知,电台识别是指用于识别电台的信号或方法,而电台识别的表现形式(如码号)即为无线电台识别码。
2 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有关规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我国依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出台了一系列条例规定来规范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管。
2016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2.2 《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
1985年,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无管字〔85〕135号)。根据该规定,我国无线电台(站)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划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的无线电台(站)呼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中央各部门具体指配。我国无线电台(站)呼号的管理工作可以归纳为实行“统一规则、分级管理、用户申请、行政许可”的方法。
2.3 业余无线电呼号管理相关规定
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22号令《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各级相关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执行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工作。
2.4 水上业务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相关规定
我国水上业务识别码相关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
2.5 航空业务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相关规定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凡设置、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业务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规定中第四章详细说明了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使用方法等具体内容。
3 无线电台识别码编码规则
《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明确了海江岸电台呼号、固定电台呼号、陆地移动无线电台呼号、航空无线电业务电台呼号、空间业务电台呼号、民用战备无线电台呼号、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呼号等七类无线电台站呼号和水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的组成和分配(航空无线电业务电台呼号、空间业务电台呼号、水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未明确给出分配)。电台识别码多种多样,我国将电台识别码分为三大类:无线电台(站)呼号(包括使用无线电话的电台识别和水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水上移动业务标识、航空无线电业务标识。每类电台识别码又进行细分,分类情况见表1。
表1 我国在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分类表
4 存在的问题
4.1 各类无线电台呼号核配率普遍较低
《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规定,凡是固定业务(28MHz以下),移动业务(进入市话网的陆地移动业务电台除外)、导航、广播、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等业务的台站,均应核配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呼号。但在实际应用及管理过程中,由于使用率不高,固定电台呼号和陆地移动无线电台呼号指配率并不高。
4.2 已指配无线电台站呼号的规范性不高
大部分已指配呼号不符合《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要求的组成及分配规则,在已指配呼号中,仅有少数符合《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附表一“固定无线电台呼号分配表”给定的核配范围。其他不规范的指配中,有的仅以数字作为呼号,有的以汉字作为呼号。
5 推动无线电台识别码科学管理的建议
我国电台识别码的对应管理法规《无线电台(站)呼号管理规定》已颁布30余年,与现有电台识别码管理的内容已有较大差异。特别是新版《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后,更需要对照无线电管理法规修订或重新起草一部电台识别码的专有法规或规章,以使电台识别码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十年以上的管理环境和管理要求。因此,建议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尽快出台与《无线电管理条例》对应的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以明确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电台识别码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上的划分,以及结合历史和现有条件明确各类电台识别码(呼号、选择性呼叫号码、MMSI 码等)的事前、事后权属管理程序和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电台识别码已经包括了呼号、选择性呼叫号码、MMSI 码等编码。这些编码资源的编制和分配权属已在新版《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明确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因此,建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尽快摸清现有政策环境下已有的三类电台识别码编号规则、资源容量、已分配种类与数量、待分配种类与容量等情况,以便在出台具体规定时,能够做好资源编制、分配、管理等规划和实施工作,使其更加科学和有前瞻性。
建立全国统一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系统,实现全国数据的互通互联,开放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余呼号相互查询,以便管理者掌握申请人的历史申请记录。引入身份识别机制,例如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惟一标识对应惟一呼号,统一数据查询,解决因人员流动造成的呼号重复指配,确保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呼号。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开通全国统一的业余无线电操作技术能力验证查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