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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的规章制度无效

2019-09-02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5期
关键词:小保病假规章制度

小保:

我所在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近日,我因患有某种严重妇科疾病而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而当我持诊断证明要求请假时,公司领导虽经查证属实,但却基于处于生产旺季而拒绝准假,车间也以未得到领导批准为由,要求我继续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问:领导的做法正确吗?

吴虹虹

吴虹虹:

领导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应的规章制度无效。

一方面,员工持医院诊断证明请假,领导应当批准。《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单位对员工的病假申请,没有审批与否的决定权,即应予准假。另一方面,“病假必须得到领导审批”的规章制度违法。侵犯劳动者的健康权与休息权,决定对应的规章制度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形式上的审查权,单位可以细化病假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可以要求劳动者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的病历本、诊断证明、药费单据“三统一”;可以明确纪律处分等。

小保

图/ 俞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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