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思考
2019-08-31刘速
刘速
[摘要]探索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优化公司治理体制机制,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本文分析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支部;重大问题;决策
[中图分类号]
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928X (2019) 06-0050-03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一、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重要意义和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本质特征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最显著的标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党领导一切,有无可争议的法理依据。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可以说,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具体而言,哪些事项应纳入重大问题的范畴?笔者认为,重大问题就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即“三重一大”事项。自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提出以来,经过实践和不断完善,党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制度层面上规范了操作流程。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质上可以细化为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但从现实角度看,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所面临的困难最后都会集中到党的基础组织——党支部层面。在一些国有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在总部一级做得比较好,再往下延伸则存在层层递减问题。国有企业总部一级和往下一级(第二级),一般规模较大,都设党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的二级子企业,在2017年完成了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2018年三级法人企业又完成了“党建入章”。对规模较大、设党委的三级法人单位,要求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对规模较小、设党支部的三级法人单位,仅规定了企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要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在国有企业三级非法人单位,有设党委也有设党支部的,再加上没有章程,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较难作出统一规定。四级及以下单位则更加复杂、更难细化。此外,还有联合党组织,项目部党组织等等。归根结底,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还有不少“中梗阻”。
二、关于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现状的具体分析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对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和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对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解具体现状,笔者使用问卷的方式调查了20余家中央企业、地方国企。这些国有企业党支部根据所对应的单位性质,可分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支部,分公司或事业部制、部门型非法人单位的党支部,项目部党支部,跨单位(部门)的机关型、联合型党支部等。针对不同类型党支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来看,又具有不同的特点。
具体而言,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独立法人单位所有党员组建的党支部,其对应单位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社会经济活动非常独立。分公司或事业部制、部门型非法人单位的党支部属于单独组建的方式,其经济、业务活动在依赖母公司的前提下较为独立,独立性较法人单位略弱,但“三重一大”事项与独立法人单位差别不大。项目部党支部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是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標而建立的管理组织,相对较为独立。在大中型工程中,“三重一大”事项中的大额度资金运作较多,具有很大的廉政风险。以上三种类型的党支部可以归纳为独立经济体党支部,“三重一大”事项发生的频率较高,党支部参与决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非常突出。
联合型党支部是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的。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最常见的是几个机关职能部门处室,或者规模较小的几家单位组成的联合党支部。笔者认为,多家单位成立的联合党支部,其所在的单位多、规模小,领导占比高,容易发生专断独行、个人决策的风险,从加强廉政建设的角度,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监督作用非常必要。但在决策中,要根据几家联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以“监督、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三重一大”事项,避免大包大揽。
在调研中发现,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5个方面,从高到低依次为: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怕越权、越位,行政方的集体决策与党支部的决策冲突,决策效率降低,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等决策能力不足等。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一些国有企业,上级领导认为重大问题决策是董事会、经理层的事,党支部的主要工作就是抓党员学习、教育、管理等,支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未受到重视,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这是影响党的领导上下贯通、存在层层递减问题的首要因素。此外,国有企业实行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将引起企业中厂长(经理)负责制下的权责利重新调整,客观现状又存在一些基层党支部书记不具备决策重大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问题。还有一部分企业领导认为党支部参与决策增加了决策程序,会影响决策效率。这些主观因素和客观现状,导致了部分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难以在基层有效落地。未赋予其权,其难以担责,党的领导要贯彻到基层的“中梗阻”就堵在了这里。
三、对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对策建议
一是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相互交织、盘根错节,改革的“增量”和“存量”已然形成联动。今天的改革,更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这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国有企业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企业内部治理的机制调整,也是一项改革举措。上级领导班子应统一思想,对所属单位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作出安排和提出要求,制定时间表、落实责任部门,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阻力、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最大范围地形成动力。
二是党支部委员会应会同本级行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制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内容、标准和程序,出台本单位包括党支部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三是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要发挥党支部的集体作用。不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仅由党支部书记参加有关会议,对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参与决策,不是充分发扬民主,也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精神。
四是采用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无支部委员会的采取党员大会形式参与决策。基层单位常常面临党、政班子成员不重合的情况,这时可采用“同时开会、分别决策”的方式;也可先行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再由党支部书记将支部决议通知本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层,之后按规定由其他组织会议决策。
五是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行政班子成员按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在其他会议决策事项中要贯彻党支部的决议。同时创新会议形式,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议程利用微信、QQ群会议作为现场会议的补充,以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六是对同一个问题的决策,宜区分党、政决策的界面和内容。比如基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既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又要体现“行政用人权”程序。对于行政干部拟任人选,可先由行政主要领导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行政主要领导提名,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考察,之后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开展考察工作,再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意见,最后再交由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办理任职手续。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可参考这一思路。
七是党支部委员会和董事会、经理班子不重合时,就可能出现决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基层单位党、政会议双方出现分歧时,可以交由上级党组织协调。同时,应配强党支部书记,以提高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八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组织部既管党建又管干部,是因为在组建党的委员会时要同步配备干部,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近年来在一些国有企业,新设党委工作部负责党的建设和宣传等工作,党委组织部管干部与人力资源部合署,今后宜将党的建设和党管干部职责并在一个部门统筹和部署。
作为党最基本组织的党支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解决基层党的建设“四化”问题的重中之重。在實践中,一定要坚持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毫不动摇,坚持国有企业党委到党支部同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毫不动摇,坚持辩证地看待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机制毫不动摇,一定能更好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带动国有企业持续做强做大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