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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

2019-08-30曾晓丽

总装备部医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生殖胚胎伦理

杨 璇 曾晓丽 洪 强*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 输血科 2 风湿免疫科 福建厦门 361003

1 辅助生殖技术概述

爱因斯坦指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于杀人。”的确,科学技术本身作为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工具是价值中立的,它被用来造福人类还是祸害人类,关键在于将其付诸实际运用的人的价值取向。当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面临同样的境遇。许多家庭在选择用技术孕育生命的同时,也选择了承担风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被人们滥用,其“异化”已日趋严重[1]。

1.1 什么是辅助生殖技术

2003年我国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是指运用医学的技术和方法代替自然生殖过程中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技术手段。广义的ART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及其派生技术大部分,它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过程和方式,无疑是生殖医学领域的一场技术革命,更是观念上、伦理上的革命[2]。

1.2 辅助生殖技术的现实需要

辅助生殖技术所解决的一个主要的现实问题就是不孕不育症。此外,在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以及失独家庭备受关注的背景下,“追生二孩”和“失独后再生育”群体的增加带来了高龄女性助孕比例的爆发式增长,其中老龄助孕比例也不断上升[3]。

2 社会问题

随着ART 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问题。如:非法(医疗)机构或个人实施ART,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安全;胎儿性别选择,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妨碍人口良性发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导致亲子关系混乱;私自采精和买卖精子,导致性传播疾病、遗传病的扩散,人为地增大了近亲婚配几率。代孕行业滋生,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引发经济纠纷、社会纠纷。尽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这项技术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在非法或超范围从事此项技术[4]。

2.1 设计“完美婴儿”

前不久,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国内上百名科学家发表了联合声明,强烈谴责“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在香港举行的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上,与会国际专家也普遍对这个实验持否定态度。

1999年,徐彦博士进行了人类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成为我国首例开展PGD 技术的成功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无疑体现了人们对优生思想的追求。以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已经发展到对基因的选择、修饰和重组的高度。未来,人们对生殖过程的控制会日益有效,甚至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为婴儿编排智商、面貌和个性特点。 那么,父母会选择什么样的“好基因”呢?尼采患有精神病,但他又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托尔斯泰是歇斯底里症和癫痫症患者,却又是世界文学史上最杰出的作家之一。基因研究表明,基因的缺陷有两面性:当一种潜能增强时,另一种潜能则有可能受到抑制。国际上现在没有标准来判定基因的“好坏”,也没有谁有权利决定哪一对“父母”需要胎儿基因检查,作为父母也没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为孩子选择所谓的优良基因。如果基因改造果真被用于人体,就有可能改变人类自身的进化过程。一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破坏到逾越了生命尊严的界限,我们社会所重视的人类道德的价值观就有可能受到严重威胁[1]。

2.2 代孕

代孕产生的婴儿三亲关系(生物学父母和代孕母亲)对传统家庭伦理产生不良影响并会导致“婚姻关系的削弱”;另一方面则是捐精者和卵子捐献者与其所产生的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的复杂关系所带来的伦理问题[5]。

2001年2月20日,中国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代孕在我国被全面禁止[6]。

2.3 心理疾病

据报道,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女性焦虑、抑郁发生率达48.5%和56.9%。足够的社会及家庭支持可以让患者获得更多的关怀和情感支持,能够提高其应对处理心理压力的能力[7]。

3 伦理分析

评价与高新技术有关的行为的伦理框架仍然是:不伤害人(Non-maleficence),尊重人(Respect),有益于人(Beneficence),公正对待人(Justice),以及人与人之间互助团结(Solidarity)。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人类及其社会的本性、价值和尊严[8]。

3.1 中国的宗教伦理

中国的宗教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中国人在考虑问题时实际上更多地从法律上考虑,而很少从教义上考虑。人们在应用一项技术时主要靠法律,法无禁止即可为。古代中国的理学,提倡“存天理灭人欲”,也许已经到了指导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程度,但仍是广受现代人诟病。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人的自由的需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古今中外,对于社会问题的治理,大概过分自由不行,过分地限制自由也不行。儒家曰中庸,佛家曰中道,道家道法自然,无可无不可。正如自然辩证法告诉我们的一样,需全面地看待问题。辅助生殖技术本身导致的结果有善的方面,也有恶的方面,而善恶是统一在一个结果中的。这就要看人们如何取舍,也即“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为”的方面如何通过增加约束条件、完善流程,来将恶的影响减到最低。即使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但显然必要的。

3.2 西方基督教伦理

基督教伦理的价值不是给人以解决问题的路径或标准答案,而是建立人与上帝之间的沟通,沉静心灵,思考如何爱人,如何为善,如何为了整体利益和人类社会的更好发展而行动。神学家斯坦利格伦认为:“捐赠型人工授精过于依赖第三方,带来的负面效应大于带来的好处,使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人工生育是合理的,如果有这样的限制,A R T 就不值得害怕,它是神帮助夫妻幸福地享受为人父母的赐福方式”[9]。总之,“道德与伦理在场”是我们正确看待辅助生殖技术的内在要求。

4 法律问题

伦理的困境往往会反映在立法的困境上。辅助生殖技术会带来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如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辅助生殖领域法律空白亟待填补[10]。

4.1 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

传统民法中的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亲子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继承制度、物的制度等,都是以性交生殖为基础的。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目前多数国家是以中介说作为人工辅助生殖的立法奉行。凡采用禁止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立场、又允许把受精胎胚用于试验的立法,尽管未明言自己对此等胎胚的法律属性的看法,实际上都采用了中介说[11]。

4.2 隐私保护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在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中,容易暴露患者隐私的情况主要有六种:(1)病史采集不当;(2)检查与治疗时,隐私保护不当;(3)临床示教未经患者同意;(4)科学研究或医疗宣传未隐去患者个人信息;(5)病例资料管理不当;(6)变更医护人员却没做好沟通[12]。

5 一些对策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防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异化”:首先,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其次,规范市场,避免盲目的经济利益竞争。再次,设立完善监管机制,建立规范化治疗体系。最后,做好后续跟踪工作。我们应当始终坚持科学技术造福人类的宗旨,坚持行善避恶的恒久道义,促进科学与道德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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