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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出口方视角的信用证审核与修正

2019-08-27吴敏

消费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审核信用证修正

吴敏

摘要:为了应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对经济的影响,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合作。近年来,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加,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使用,出口方对信用证的理解程度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全面仔细审核与修改信用证,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因信用证自身问题而带来的贸易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 惯例 审核 修正

近年来,全球经济呈现疲软态势,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出台各种贸易壁垒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也有所减缓。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国家积极调整外贸政策,努力开辟新市场,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开拓与新兴经济体国家间的贸易合作,使外贸发展形势日益转好。但值得注意的是,新市场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外汇缺乏,政局不稳,法律制度、贸易规则意识、金融体系等方面不够健全,与这些国家间的贸易交往风险较大,因此对出口方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被广泛应用。

一、信用证及其对出口方的相对安全性

信用证是受进口方的委托,由开证行开立给出口方,并保证出口方凭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即可得到付款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对出口方来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比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更加安全。但并非因为由银行信用做担保,交易就没有任何风险,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出口方必须了解其安全的相对性。

(一)统一调整信用证行为的是惯例

《UCP》600、《ISBP》681和《ISBP》745均强调信用证支付中,出口方和进口方慎重行为的重要性。《UCP》600.Article 1中说明:“…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强调,任何与惯例不一致的约定,一经信用证当事人认可,则不受惯例约束。因此,出口方要充分了解与信用证相关惯例的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要辨析哪些条款是对惯例的变更,这种改变变更是否存在风险。

(二)信用证是以相符交单为前提的独立合同

《UCP》600.Article 4规定:“…即使信用证中提及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采用信用证方式交易,出口方一旦确认了信用证条款,即意味着出口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出口方将受其约束,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对信用证的内容逐字逐句审核是绝对必要的,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进口方提出修改要求,以防后患。

二、信用证审核与修正的要点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中出现的问题种类很多,随着时代的发展还有可能更多,无法一一列举,审核和修改信用证的过程体现了外贸业务员的综合能力。以下作者就出口方的视角对修改信用证应该注意的几个关键点进行概括。

(一)修正时间的确认

1.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正都有规定的流程,出口方要修改,必须向进口方提出修改要求,由进口方向开证行发出改证申请,开证行同意后向通知行发出修改书,通知行收到后将其转交出口方。现实业务中,常见出口方收到信用证时货已备好,甚至临近装运期,这时修改信用证更加紧迫,出口方应该催促进口方及时改证,在修改函中应明确规定改证的时间,并根据改证时间合理调整装运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例如:“信用证修改书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到达通知行,装运期调整为收到修改书并确认之日起15天内装运,信用证效期相应顺延。”出口方要注意,没收到修改书切不可急于发货,否则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2.要关注信用证所有的时间规定。信用证中有多处时间的规定,重点是装运期、交单期和有效期,这些时间彼此相互关联和约束,审核和修改时要全面考虑。如原证装运期为5月1日之前,没有规定交单期,到期日为5月20日,现如果要求将装运日改为5月15日前,就要考虑到期日至少改为6月5日。(根据《UCP》600 Article 14c…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内提交单据,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涉及日期的条款外,有些信用证在补充条款中可能规定与时间相关的内容,也要一并审核。如上例原证在补充条款中规定,“允许银行接受卖方提供的显示延迟装运的运输单据,但要相应扣费,于5月1日-5日装运的,扣除发票金额的1%,此后按每5个工作日增加扣除1%。”此时如果只修改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将这一罚金条款一并修改,否则只要出口方于5月1日-14日装运,就将产生罚金损失。

(二)修正价格金额的确认

信用证规定有明确的总金额,有些信用证还会写明单价。对信用证条款的修改会造成单价和金额的变化。

1.数量條款修正应注意对金额的影响。例如:数量条款中增加允许2%溢短,就要注意同时增加金额增减条款。因为根据《UCP》600 Article 30b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如果出口方打算多装货时,就要注意信用证中是否有金额增减条款,如果没有,就要修改增加相关的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单价的情况下,做相应修改可以避免多交部分货款无法顺利收取的风险。

2.运输条款修正应注意对价格金额的影响。例如:原证海运出口,现改为空运,除了装运地点发生变化要修改外,还要注意单价中的贸易术语,完整的术语后有明确的地名,不同的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风险承担和费用也会有差异。所以改了运输方式可能还需要改术语,例如:原来海运时规定的是FOB NINGBO,现在空运就要改为FCA SHANGHAI。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增加运费的收取,要么增加信用证金额,要么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增加运费的支付方式,以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单据条款与审核的若干建议

《UCP》600Article 5明确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单据是银行付款的条件,也是出口方最关注的内容。信用证单据条款的规定受商品种类、贸易条件、进口方需要、国际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往往种类多样、要求繁杂,无统一规律。审核和修改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关注单据的种类

1.注意提交单据的合理性。一些发展中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可能要求多种检验证明,且要求国际机构出具,这时一定要了解该机构是否在国内有分支,如果不能在国内办理就要提出修改;有些虽然能在国内办理,但如果办理条件和流程复杂,可能导致有效期内无法交单,也要修改。比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经领事馆认证的发票或产地证,一定要谨慎,办理这些认证手续繁杂耗时长,所以应该要求删除,如果该单据为该国强制要求提供的,可以选择直接寄给进口方。

2。注意明确单据种类名称。虽然《ISBP》745总则A39说明:“单据可以使用信用证规定的名称或相似名称,或不使用名称。”但在实际业务中,要注意单据名称的重要性。如信用证规定出具Certificate ofOrigin,其他条款又提到需要将Certificateof Origin Form E副本直接寄给进口方,这时候就要明确,到底是要出两种产地证,还是仅出一份Form E。目前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进口国海关往往需要凭协定国签发的专属产地证(如对东盟的FORM E、中巴FORM P、中智FORM F、中秘FORM R、亚太FORM M等)才能给予优惠关税,因此有必要向进口方明确其所需的单据名称。

(二)关注单据的签署和认证

《ISBP》745在先期事项中说明:“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不应要求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的单据。如果开立的信用证或修改书还是含有此类要求,那么受益人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并判断满足该要求的能力,或者寻求适当的修改。”除提及的客检证、单据的会签等要删除外。还要注意要求提供第三方签署或认证单据时,要考虑第三方是否有签署认证资格,比如由商会出具GSP FORM A的条款规定就不合理,在我国只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才有该证的出证资格。总之,遇到进口方指定签署人的条款要慎重,单据的签署一定要是出口方能做到的。

(三)关注单据内容的相关规定

很多东南亚和南亚国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相对复杂,单据要求显示的细节较多,如信用证规定在发票等单据内加列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其他内容均可照办,但进口许可证号码要引起注意。印度一些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在补充条款里经常要求显示与进口许可证相关的内容。除非进口方已告知出口方相关内容,否则一定要将其删除。

注意单据内容规定是否有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中性包装的装箱单(NeutralPacking),同时要求出口方在单据上声明包装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并符合进口国的环保要求。根据《ISBP》745总则A3说明:“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证明书或证明、声明书或声明时,该单据应当签署”。而这一签署又与中性包装的装箱单制作要求不符,所以要修改。

(四)关注其他条款修正对单据条款的影响

虽然信用证有专门的单据条款项目(Documents Required),但往往其他地方还会提及对单据的要求,出口方一定要全面审核信用证,全面修改,不要遗漏。要注意对其他内容的修改也会影响单据条款的内容,比如修改了运输方式、贸易术语等,就要注意运输单据条款、保险单条款、受益人证明和装船通知中相关内容是否需要修改。如果规定了唛头,唛头中相关的内容是否也需要修改等。

信用证除了本身说明,运输、货物、单据、补充条款等项目外,还有一些开证行对议付行或其他银行的指示或承诺,看似与出口方无关,但实则密切相关,如开证行对议付行保留对相符交单的汇票止付的权利,这一规定实则改变了信用证的性质,使整笔交易对出口方利益保障大打折扣。如果不将其修改必后患无穷。

风险无所不在,新市场的开拓,必然是利益和风险并存,在目前买方市场为主的环境下,作为出口方,往往承担更大的风险,贸易就是博弈的过程,出口方只有擦亮眼睛,认真研读惯例和法律,注意积累经驗,多听取银行、海关、物流等部门人员的建议,时刻与贸易伙伴沟通,掌握充足的信息,知己知彼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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