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暴力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2019-08-27邱丽培姚明明
邱丽培 姚明明
摘 要:最近几年,校园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学术界和社会大众的高度关注,文章通过对校园暴力的性质和成因进行探析,提出校园暴力在有关法律防范方面的几点建议,以期促进校园暴力事件的有效防控。
關键词:校园暴力;成因;法律防范
一、校园暴力的性质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校园暴力的定义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攻击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指校园暴力是一种具有侵害法益之违法或犯罪行为。校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的校园暴力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校园暴力事件中常见的人身权利犯罪主要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侮辱罪、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等;常见的财产权利犯罪主要有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校园暴力作为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所致的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就要依法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免责的除外。
(二)行为具有故意性
现而今的校园暴力已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正如一些“霸凌”学生在接受访谈时表示“打人基本不打能够致命的部位,拳打脚踢、扇耳光这些行为基本不会触及法律,学校及老师的处理措施也多是让给受害者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施暴者的这种“理性行为”体现了其实施暴力行为的故意,大多数施暴者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他们具有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其主观心理上存在故意,故选择放任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追求伤害结果发生。施暴者的行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基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了实施校园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决定了校园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行为具有多样性
结合最近几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情况来看,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目前概括性较高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1)给受害者取带有侮辱性质的绰号,并用污秽语言对受害者进行谩骂。(2)对受害者的身体进行暴力攻击,方式有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拉扯头发等。(3)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并加以损坏。(4)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5)恐吓并威胁受害者做受害者不愿意做的事情或威胁受害者听从命令。(6)给受害者制造事端或麻烦令其招致处分。(7)中伤、讥讽受害者的身体、相貌、种族、家庭收入水平、家人或者其他涉及受害者尊严的方面。(8)拉帮结派,孤立和排挤受害者。(9) 敲诈强索受害者财务。(10) 画侮辱画。(11)在网络上发表对受害者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
二、校园暴力的成因
(一)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大多数施暴者都具有父母不在身边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的特征,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有的施暴者为了索取上网的费用而持刀伤人,有的施暴者为了满足烟瘾、毒瘾而实施抢劫,还有的施暴者因为在家中长期被家人管教而产生不良心理,故到学校去“管教”其他同学等等,在这些鲜活的例子背后,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每一件校园暴力事件的背后或多或少都存在家庭的因素,有的父母忙于生计、外出打工而无法管教孩子;有的父母给予孩子过高的期望致使孩子产生太多压力;有的父母过于溺爱孩子而助长了孩子的不良行为,最终导致犯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的老师,孩子一出生就和父母住在一起,孩子的言语举止、行为规范都会受父母的影响。
(二)心理缺失
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便是施暴者存在心理上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存在唯我独尊的心理,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是独生子女,唯我独尊的畸形心态致使他们遇到事情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罔顾他人的利益,一旦自身利益受到外界的侵犯,便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2)抗压能力太弱,青少年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在校园中度过,很少接触社会,极度缺乏社会的历练,心理脆弱且容易冲动,遇到挫折、委屈很容易实施极端的违法犯罪行为;(3)存在其他心理障碍,诸如多疑、抑郁、嫉妒等,这些心理障碍往往也会导致施暴者采取暴力行为而伤害其他人。
三、校园暴力的法律防范
(一)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加强专项立法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导致了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暴力行为缺乏惩治措施、威慑力不足等现象。2018年是中小学生校园暴力实践的防治落实年。为遏制相关事件的发生,教育部等11个部门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置流程、惩戒实施欺凌学生的措施以及一些预防举措;同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决定在2018年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文件,诸如广东省教育厅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等。但现有的中小学生校园暴力防治文件和通知的法律效力层级低,且多为指导性意见,在可操作性上有一定的局限,部分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得到的刑事处分也往往非常有限。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应针对校园暴力问题进行专项立法,比如可将目前已有的校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和标准等内容予以整合,将其纳入反校园暴力专项立法的一部分。
(二)大力开展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校园暴力的发生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不懂法,懂法不守法,蔑视法律的恣意妄为。解决该种不良行为的有效措施便是在学校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法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1)将法治教育与课堂紧密结合,可以通过主题班会、团日活动等形式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2)定期邀请法律专家、心理专家到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的专题讲座,加强学生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帮助学生培养一个健康的心理。(3)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或法院,通过这样的形式让同学们看到法律警戒线,知悉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进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结语
在分析校园暴力问题的过程中,对校园暴力加强法律防范是一个值得全社会重视的关键点,法律防范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这无疑对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提出了要求,望有关国家机关能正确调整立法政策和司法制度,将校园暴力扼杀于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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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邱丽培(1998.02- ),四川宜宾人,西藏民族大学在读本科生;姚明明(1996.10- ),山西曲沃人,西藏民族大学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