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的“TLAC”监管之路
2019-08-27孙若鹏
摘 要:TLAC监管要求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解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完善其自救机制的主要监管架构,自颁布以来即得到了各国的高度重视。各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国情,在强化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同时,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确保本国银行和经济的平稳发展。作为新兴经济体,我国仍有一定的缓冲期,但我国银行业与TLAC监管要求存在的巨大差距,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优化仍需要银行业的鼎力支持,如何有效应对与落实TLAC监管要求已成为我国监管当局与工农中建四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TLAC监管架构;监管缺口;發展制约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07.006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7-0050-12
一、引言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颁布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原则和条款》(以下简称“TLAC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架构。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TLAC监管要求。作为新兴经济体,我国工农中建四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根据我国信用债①/GDP占比要求决定实施时间,最晚不迟于2025年1月1日。尽管仍有一定的缓冲期,但TLAC监管要求对我国银行业,甚至是宏观经济的影响都是非常巨大的。如何有效平衡与协调好监管政策、银行发展与国内经济三者的关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TLAC监管要求颁布后,国内部分学者及从业人员对其进行了研究,并从不同方面分析阐述了TLAC监管要求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刘春航(2015)对TLAC提出的背景、实质及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概述与评价;刘全雷、徐惊蛰(2015)对TLAC的主要内容、合格债务工具及其市场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从多角度提出了对策建议;何帆、鲁政委(2018年)结合TLAC监管要求内容,对我国各类资本工具的发展、内容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了概括与总结。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TLAC监管要求颁布的背景、内容、影响及应对举措进行了系统、详细的分析。
二、TLAC监管要求颁布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TLAC监管要求颁布的背景
2007年前后,美国金融市场出现动荡。一方面美国金融监管缺失导致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对衍生品滥用,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滥用,如道德风险失控、基础资产信用等级下降、再证券化衍生品过度扩张等,将风险扩散到全球金融体系;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较弱,资本数量与质量不足,风险与流动性管理水平与实际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在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美国最终爆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给全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避免金融体系陷入更大的危机和恐慌之中,各国监管当局采取了前所未有的救助措施,通过注资、资产收购、政府兜底等手段提供流动性以稳定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此同时,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架构的制定者,巴塞尔委员会对次贷危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于2010年12月颁布《巴塞尔协议Ⅲ》①对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架构进行了优化:提高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增加宏观审慎资本层级、扩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管工具等,进一步增强了商业银行监管架构的风险覆盖度和资本充足性。
尽管监管当局从多方面对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架构进行了完善,但次贷危机中一些大的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时,对政府和社会的绑架、对债权人没有能够承担应当的损失和责任导致市场纪律被弱化、纳税人被损害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仍持续存在。对此,全球金融稳定理事会展开了研究,于2015年11月9日颁布了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原则和条款》。
(二)TLAC监管要求的主要内容
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出现危机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用于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旨在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吸收亏损和重组资本的能力来恢复正常运营或维持关键职能,降低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影响,避免损失公共资金。TLAC监管要求有效解决了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对政府和社会救助的依赖,提升了市场信心,并与《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共同组成、强化了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架构。
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将TLAC监管要求与现有资本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见表1)。整体看,TLAC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是对《巴塞尔协议Ⅲ》国际监管架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延伸。
1.适用对象方面。相比于现行资本管理制度,TLAC监管要求不仅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同时为进一步增强东道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重要附属子公司的危机处置权,避免危机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体系内的蔓延与扩散,TLAC监管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满足条件的附属子公司必须预先分配一定规模的内部TLAC监管工具,且必须满足东道国最低TLAC监管要求的75-90%。
2.合格工具认定方面。TLAC合格工具的认定范围要大于资本的认定范围(如期限要求等),它不仅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同时还包括非资本的TLAC合格债务工具及不满足TLAC合格工具要求但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TLAC抵扣项;从偿付顺序看,TLAC合格债务工具在一般性债务工具之后,但优于各类资本工具;从损失吸收顺序看,TLAC合格工具一般必须在破产或清算的、且被排除在TLAC外的债务之前承担损失。
3.监管要求方面。一是总量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巴塞尔协议Ⅲ》及各国监管当局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基础上,还必须确保TLAC合格工具与风险资产、调整后表内外资产的最低占比要求,即过渡期至少不低于19.5%、6%①,过渡期后至少不低于21.5%、6.75%。二是结构性要求进一步提升。TLAC监管要求规定,符合一级和二级资本的债务工具,以及其他不符合资本但属于TLAC合格工具的债务之和必须不低于TLAC最低监管要求的三分之一。即TLAC合格债务工具占比过渡期内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5.33%,过渡期后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6.00%。
4.过渡期方面。考虑到新兴经济体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TLAC监管要求达标方面面临更大的压力,金融稳定理事会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对2015年之前纳入、且持续入围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其母国信用债在GDP中的占比要求给予了不同的过渡期;对于2015年后新入围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根据纳入时间及归属地给予不同的过渡期。
三、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TLAC工具现状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最新公布的数据,2018年我国共有四家银行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第二档②为中国银行及工商银行,第一档为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为进一步了解工农中建四大行TLAC工具现状,我们以其2018年末披露数据为基础进行了分析(见表2)。
(一)工农中建四大行与TLAC监管要求的差距
杠杆率方面,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最新平均杠杆率约为7.41%,高于TLAC过渡期后监管要求约0.66个百分点。由于TLAC合格工具范围大于一级资本净额标准,若考虑实际符合标准的TLAC合格工具,则工农中建四大行实际TLAC/调整后表内外资产平均约为8.86%,高于过渡期后监管要求约2.11个百分点。故TLAC监管要求中,调整后表内外资产的最低TLAC监管要求指标预计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整体较小。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①,截至2018年末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15.66%,尽管高于目前国内外监管要求,但与TLAC过渡期后监管要求相比,差距仍较大,约6.34个百分点。且从个体看,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差距最大,分别约7.03、6.61个百分点左右。在资本结构上,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平均TLAC合格债务工具占比仅为1.46%,低于TLAC过渡期后监管要求约4.54个百分点,且从TLAC合格债务工具构成看,目前只有二级资本债,同时考虑到不合格二级资本债可计入金额逐年递减,以及合格二级资本债随到期日临近可计入金额逐步减少影响,后续TLAC合格债务工具占比仍将持续下降。
(二)工农中建四大行自身TLAC合格工具结构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与TLAC监管要求差距较大的原因,笔者对其资本构成②进行了分析。从各级资本构成看,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资本构成中,核心一级资本平均占比约为80%,而其他一级及二级资本占比仅为20%。尤其是外部资本补充方面,其他一级资本中优先股占比仅为4%,二级资本中债务性资本占比仅为9%。即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资本构成及补充仍主要以原始资本和利润留存为主,外部资本补充普遍较少,尤其是债务性资本工具的补充。
一是银行外部资本补充的主动意愿较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银行业负债主要以低成本的存款为主,外部资本补充受成本较高、市场流动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银行补充的积极性整体较低。二是银行外部资本补充工具种类较少。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资本补充渠道,除定向增发外,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补充主要为可转债,其他一级资本补充主要为优先股,二级资本补充主要为合格二级资本债,外部资本补充工具种类相对有限。除此之外,对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架构中的其他资本工具,如永续债①、转股型二级资本债等,前期并未采用,导致了商业银行外部资本补充工具较为单一。三是我国银行业目前债务性资本工具仅有二级资本债,且根据监管要求,对于不合格二级资本债按每年10%的比例逐年递减、对于合格二级资本债根据到期日按一定比例计入二级资本,整体导致了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平均债务性资本工具占比较低。考虑到2022年不合格二级资本债到期影响,预计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占比仍将进一步下降。
(三)工农中建四大行潜在TLAC合格债务工具分析
为有效缓解TLAC合格债务工具问题,结合金融稳定理事会TLAC合格工具标准(见表4),我们对工农中建四大行的负债结构进行了分析。
我们工农中建四大行负债端目前普遍由一般性存款、央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和拆入款项、已发行的债务证券等构成(见表5)。一是对于央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和拆入的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发行的债务凭证NCD以及其他存款大额CD等,期限普遍短于一年,且主要为金融机构满足流动性及其他监管指标需要而吸取的主动负债,尤其是央行借款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由于抵质押品的出质,本质上等同于受保护的存款,不属于TLAC合格工具;二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其他存款中结构性存款等通过衍生金融工具重新估值、交易以及衍生品运用等方式产生的负债,不属于TLAC合格工具;三是一般性存款方面,活期存款期限较短,同时与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均受存款保险保护,且偿付顺序优于一般高级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归属于合格TLAC监管工具;相比之下,银行发行的金融债、中长期商业票据及不合格二级资本债具有期限长、可支付、无担保、非衍生性负债、非保护性存款、赎回受限、偿付顺序次后于受保护存款等属性,除无明确的减记或转股合同条款外,较为接近TLAC合格工具要求。此外,若考虑放宽期限要求,则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主动负债也较为接近TLAC合格工具要求。
此外,我们对工农中建四大行负债结构中较为接近TLAC合格工具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其中,已发行债券(包括金融债、商业票据、同业存单等)、不合格二级资本债分别约为9187亿、5258亿,占2018年末风险资产比例约为1.6%、0.9%(见表6)。
四、TLAC监管架构对我国的影响
为进一步分析TLAC监管要求的影响,我们对工农中建四大行TLAC缺口进行了动态测算。主要假定条件:1.我国未提前执行TLAC监管要求,即2025年起实施。工农中建四大行附加资本充足率以金融稳定理事会2018年11月最新披露数据为基础,且在此期间无任何外部资本工具及非资本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补充。2.资本方面,一是结合近三年各行平均利润增速,同时考虑未来银行资产质量回升及经济增长因素,确定了合理的净利润增速;二是普通股分紅比例仍维持30%,优先股依据发行时派息或分红要求确定分红金额,同时受利率波动影响的债券投资浮盈浮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整体无变化;三是根据工农中建四大行实际二级资本发行情况,考虑不合格二级资本债根据监管要求可计入金额逐年递减,以及每笔合格二级资本债随到期日临近可计入金额逐步减少的影响。同时假定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期间不变。3.风险资产方面,结合近三年各行的平均风险资产增速,确定了合理的增速。综合以上假定条件,我们对2024年末工农中建四大行TLAC缺口进行了预测(见表7)。
(一)短期内,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存在很大的TLAC合格工具缺口,尤其是TLAC合格债务工具,亟需进行补充。根据预测,2025年我国实施TLAC监管要求时,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最低TLAC监管要求方面,工农中建四大行均能满足过渡期内TLAC监管要求,整体不存在监管达标压力。但风险资产最低TLAC监管要求方面,工农中建四大行均普遍低于过渡期内监管要求,且主要由于TLAC合格债务工具缺口较大所致。经测算,工农中建四大行TLAC总缺口预计约为2.03万亿,其中,合格债务工具缺口约为3.94万亿,平均每年需至少补充TLAC合格债务工具约0.66万亿。考虑到我国提前实施TIAC监管要求的可能性及过渡期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四大系统重要性银行短期内亟需完成TLAC合格债务工具补充以确保监管达标。
(二)长期看,TLAC监管要求或将成为制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扩张、稳健发展及支撑实体经济的主要桎梏。
一是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占比要求将直接制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传统的增量经营模式。根据监管要求,TLAC合格债务工具占比过渡期内不低于5.33%,过渡期后不低于6%,由于当前国内银行业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补充完全依赖于符合条件的外部债务性工具(如二级资本债等)的发行,无法通过内部收益留存实现,即使工农中建四大行近几年通过发行符合条件的外部债务类工具满足过渡期内TLAC监管要求,但随着后续业务发展、规模扩张,每增加单位的风险资产,都需要及时、额外配置一定比例的TLAC合格债务工具以确保满足监管要求。即工农中建四大行后续业务规模和风险资产的扩张幅度,都必须以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占比要求作为衡量依据,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传统的增量经营模式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和制约。
二是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占比要求将直接影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健发展。近年来,工农中建四大行营业净收入中,尽管以投资收益和手续费收入为主的非息收入占比有所增长,但存贷差带来的净利息收入仍是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工农中建四大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仍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尤其是负债结构中,低成本的公司存款、零售存款仍是各家银行付息负债的首选及主要构成,而市场化的同业负债、发行债券及央行借款等主要是为满足流动性等监管指标的调剂手段。TLAC监管导向中负债“债券化”,尤其是TLAC合格债务工具占比要求将迫使四大行不断发行大量的TLAC合格债务工具,最终改变其负债结构、增加负债成本,降低盈利水平。另外,负债结构及成本的变化将及时传导至资产端,进一步提升信贷成本。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信贷成本的提升将迫使大型优质客户出现用脚投票的现象,最终为保证业务发展,商业银行只能不断下沉客户标准,改变风险偏好,提升风险容忍度以获取客户,最终导致风险在商业银行体系的不断积聚,影响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
三是TLAC监管要求将最终降低以工农中建为首的银行体系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支撑能力,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融资需求旺盛,尤其是2018年以来,在国内外多方因素共振影响下,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国家不断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资产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2018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为200.75万亿,其中银行信贷资产为153.07万亿、占比约76.25%。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间接融资模式仍是支持我国社会融资、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而TLAC条款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影响,如规模扩张限制(尤其是对重资本的信贷资产投放)、盈利水平降低、风险集中度增加、信贷成本提升等,都将直接降低以工农中建为首的银行体系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进一步加剧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最终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五、我国监管当局及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监管当局的应对策略
1.结合我国银行业风险实质,建议以审慎监管为主,避免过渡监管。从本质看,TLAC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架构,解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性不足的问题,提升其在危机发生时的内部纾困能力,避免风险的过渡传染和蔓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农中建四大行的内部实质性风险不能仅仅通过资本充足性进行判断,而应从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政府背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由于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我国工农中建四大行业务范围仍以本土为主,跨境业务相对较少,且从业务模式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及同业业务仍占据绝对的优势,而高风险、高杠杆率的衍生品类业务,由于受政策及风险偏好影响,业务量相对较少。另外,工农中建四大行以绝对国有控股为主,在业务发展中紧紧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其实质性风险要远小于欧美发达国家,内部纾困能力也远高于以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目标的外在表现。故以解决大型金融机构危机处置为出发点的TLAC监管要求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当前国情,我国监管当局应该在兼顾国内经济及银行业发展的前提下,审慎、稳健推行TLAC监管要求,避免过渡监管。
2.结合国际社会经验及国内银行业实情,明确、扩大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标准。结合发达国家实施情况,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及债务性补充工具除通过合约条款规定满足TLAC合格工具外,还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實现。一是美国的非营运控股公司模式。2016年12月5日美联储颁布了《适用于美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美国控股公司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长期债务及清洁控股公司要求的最终法案》,分别对美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外部TLAC要求、外部LTD要求,对境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美国控股公司提出了内部TLAC要求、内部LTD要求等。其中,对于由美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直接发行、无担保、普通的、受美国法律管辖以及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均符合LTD及TLAC资本性债务工具要求。尽管没有硬性规定减计或转股触发条款及清偿顺序,但由于美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集团层面几乎没有经营,主要通过其子公司进行经营,相比于子公司的各类负债及债券等,其集团直接发行的此类债券具有天然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后偿性,故可以作为TLAC合格工具。二是日本的立法模式。2016年4月15日,日本金融局公布了《关于旨在稳定金融系统总损失吸收力(TLAC)的框架方案》,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认定储蓄保险是“不属于合格TLAC监管工具”的其他内部纾困或应用决议工具,满足事先承诺、不存在法律操作障碍、避免高级债权人遭受损失以及法律层面不存在出资额限制的条件,允许在2019年TLAC监管要求中抵扣风险资产的2.5%、2022抵扣风险资产的3.5%。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美国的非营运控股公司模式并不适合我国,故建议我国监管当局参照日本的立法模式,明确、扩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认定及扣除标准:一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将工农中建四大行存款准备金按TLAC监管要求最高扣除比例进行抵扣;二是适度延长银行主动负债的存续期限。针对银行体系内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具有一定TLAC属性的主动负债,建议适度延长产品存续期限,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期限一年以上的此类主动负债产品;三是通过立法等手段明确商业银行主动发行的、期限较长、无任何保护、不能提前赎回的主动负债(如金融债、商业票据、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在商业银行经营出现危机时,可以吸收损失,且偿付顺序次后于一般性债务。
3.完善银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市场,进一步提升市场接受度与流动性。当前,我国TLAC合格债务工具市场发展整体较差。一是相比于其他债券(如金融债、同业存单等),次级债等TLAC合格债务工具期限长、不属于央行公开市场合格担保品范围,甚至被大部分金融机构排除在正逆回购合格质押品之外,市场流动性及接受度较差;二是从持有情况看,由于受市场流动性较差等因素影响,目前仍主要以商业银行通过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互持”为主,以相互支持资本补充、抱团取暖,导致信用风险仍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进一步加剧了风险集中度和发行成本。我国监管当局应加快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尤其是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努力降低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度;同时合理明确各类非银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等,避免商业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向非银金融机构的过度传染,确保金融系统的相对稳定;对于次级债,建议参照近期永续债标准,参与新创设的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对满足一定主体评级标准的可作为合格担保品,进一步提升次级债的流动性。
4.有序推行《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逐步释放资本红利。2017年12月7日,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并计划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对信用风险标准法及内评法、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杠杆率监管架构以及资本计量底线等都进行了优化。尽管我国目前风险资产执行两种计量方法,且操作风险计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从整体看,相比于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中蕴藏了较多的资本红利,无论权重法或内评法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底线等均有所下降,整体上将有助于降低我国银行业资本占用,缓解当前银行业面临的资本约束。考虑到TLAC监管要求的紧迫性和差距性,建议我国监管当局以《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实施为契机,尽快启动对现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逐步与国际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并轨,推动我国银行业逐步释放资本红利,以协助解决工农中建四大行的TLAC监管压力。
(二)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1.短期内,工农中建四大行应多措并举,尽快完成资本及合格债务工具的补充。一是紧抓当前各类补充工具发行的黄金窗口期,增加外部补充,尤其是TLAC合格债务工具。随着国内市场利率的持续下行,未来四到五年或许是我国银行业资本及合格债务补充工具发行的黄金窗口期。考虑到TLAC监管要求及国内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资本约束问题,我国银行业都应紧抓当前发行机会,积极完成补充。二是合理利用自身债务结构,加强债务动态发行与替换。为避免过度增加债务成本,降低TLAC监管要求的冲击,建议工农中建四大行紧密契合自身债务结构,有序安排市場化负债向TLAC合格债务工具的转换,如利用TLAC合格债务工具逐步替换临近到期的金融债、商业票据,以及短期限的同业存单、大额CD等,从而降低额外发行TLAC合格债务工具成本。三是增强资本内生补充能力,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性。尽管TLAC合格资本缺口较小,但工农中建四大行应未雨绸缪,努力提升利润创造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酌情降低分红比例,以进一步增加TLAC合格工具的补充。
2.长期看,工农中建四大行必须逐步转变传统的增量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TLAC监管约束。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增长严重依赖于资产的增量经营,传统的净利息收入仍是主要利润来源。但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转型、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变,社会经济及社会融资增速对商业银行高速资产扩张的支撑能力正逐渐减弱,商业银行传统增量经营模式的边际作用也在持续减弱,商业银行应及时转变资产经营理念,以资产负债结构和资产质量为制胜重点,合理控制增量、深度调整存量、主动提升流量,走集约化、轻型化和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责任编辑:夏凡)
参考文献:
[1]刘春航.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反思——兼论简单性、可比性和风险敏感性的平衡[J].新金融评论,2015(1):6-14.
[2]刘全雷,徐惊蛰.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债务工具创新研究[J].债券,2015(6):69-74.
[3]何帆,鲁政委.新的合格资本工具和TLAC工具何处寻[J].金融市场研究,2018(3):41-53.
[4]熊启跃,易晓溦.中国银行业如何跨越TLAC缺口?[J].金融市场研究,2016(3):45-54.
[5]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新框架[J].中国金融,2012(13):16-18.
[6]BIS.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EB/OL].[2010-12-16].https://www.bis.org/publ/bcbs189_dec2010.htm.
[7]BIS.Basel III leverage ratio framework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EB/OL].[2014-01-12].https://www.bis.org/publ/bcbs270.htm.
[8]BIS.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EB/OL].[2017-12-07].https://www.bis.org/bcbs/publ/d424.htm.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EB/OL].[2012-6-07].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79B4B184117B47A59CB9C47D0C199341.html.
[10]FSB.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Principles and Term Sheet[EB/OL].[2015-12-09].
https://www.fsb.org/2015/11/total-loss-absorbing-capacity-tlac-principles-and-term-sheet-2/.
[11]Daniel Tarullo.Draft final rule establishing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long-term debt,and clean holding company requirements for 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EB/OL].[2016-12-05].https://www.federalreserve.gov/aboutthefed/boardmeetings/ltd-tlac-board-memo-20161215.pdf.
[12]金融庁.金融システムの安定に資する総損失吸収力(TLAC)に係る枠組み整備の方針に[EB/OL].[2016-04-15].https://www.fsa.go.jp/news/30/ginkou/20180413/01.pdf.
[13]孙若鹏.《巴塞尔协议Ⅲ》最终版的背景、变化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监管研究,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