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产品供给视角下的校园安全探析
2019-08-26李孟珂
李孟珂
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高校为校园安全提供保障,备受社会各阶层的重视,也是高校校园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频发,消防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高利贷等事件都严重威胁着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表明,尽管我国政府和各高校在校园安全管理建设方面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校园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高校作为校园安全供给的主体之一,究竟负担着怎样的责任?又将如何有效履行其职能?
一、校园安全的属性界定
校园安全一般指在校学生、教职工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其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等。安全没有独立的所有者,如果去定了独有的所有者,则它自身作为特定的社会劳动形态就发生了变化,所以安全本身不是一种商品,也不具有交换性和市场性,也就无从谈论它的属性。但是,安全作为一种劳动形态,有其产品,即安全产品。因此,我们对于校园安全也是基于其产品属性来论述的,在此基础上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对校园安全进行探讨和分析。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
非竞争性,是指额外增加一个人随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他人同时消费改产品,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任何增加,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享用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对某种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排斥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由此而获得的效用。在校园安全的供给和消费上,非竞争性和费排他性的表现非常明显,学校在校园安全的设施建设、保卫巡逻制度以及安全意識教育等方面的供给并不是由私人承担,也不会因为某一特定群体的获益而导致其他群体不能获得相同的安全保障。
二、校园安全供给失衡的现象分析
(一)安全教育形式化,缺乏实效性
尽管目前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眉目,出现了以讲座、知识竞赛、校园宣传等形式的宣传活动,以此为平台形成了交通、消防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活动。但是这种教育活动却因为相对单一化的模式没有形成良好的学生吸引力,学生对此并不感兴趣,尤其在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方面的培养也比较欠缺,使其严重的缺乏时效性。
在互联网发展速度较快的今天,高校在宣传安全教育方面也应该增强手段与形式方面的创新,应该将网络安全教育放在重点内容进行考虑,积极地通过微信、微博、QQ 等社交平台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安全的宣传教育,进而能够引发学生的积极性。
(二)校园安全缺乏专门的法律
高校通过德行对学生进行大力的宣传与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责任意识,进而能够有效维护校园的稳定与安全,使得师生的安全不受到不良因素的侵害。但是当前高校的校园安全并没有形成一定的立法,使得很多从事校园安全工作的人员没有较强的执法权。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刑法》中都没有明确校园犯罪的相关问题,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相关的综合性的法律中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够帮助校园建设成健康、积极的环境,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对策
(一)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
教师和学生既是校园安全的需求者,同时也是校园安全的供给者,师生可以在危机出现时第一时间采取自救,保障自身和同伴的安全,因此高校应该重视并加强师生日常的安全防范教育,提升师生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第一,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形式宣传校园安全知识,并不定期举行安全演练,并保证大多数师生都能动手参与其中。第二,注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教育,弘扬包容与理性,对心里障碍的学生及时疏导,防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政府的管理责任
政府作为学校安全供给责任主体,承担着安全学校产品输出的保障责任,可以有效的保障学校安全供给的有效和公平。第一,政府拥有法定的公权力,保障学校安全资金来源、强力维护学校安全秩序,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安全知识普及、交通、消防、医务人员的培训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第二,政府是制度的有效供给者,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建立我国的《教育安全法》,既有利于提升社会各界维护校园安全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保障校园安全管理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陕西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