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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中乘客逃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9-08-26陈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城市轨道车票乘车

摘 要:随着城市建设节奏的加快,外地人口人涌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无法跟上城市生活的需要。堵车这个问题成为许多一线城市所面临的问题,地铁快捷、准点、舒适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根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全国已经有39座城市开通了地铁,另有多个城市正在修建地铁。由于地铁属于市政管辖,每个城市关于地铁所修订的管理条例也不尽相同,一些城市甚至严重落后。这使得有些问题难以解决,尤其是乘客逃票这一问题。逃票不仅反映了乘客的素质问题,也反映出各个城市在制定法律条约的落后。

关键词:地铁交通运输;乘客;逃票;惩罚性赔偿

一、逃票行为的现状和问题

1.逃票的概念

“逃票”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界定,相关法律仅仅规定了违规乘车行为的内涵,例如《铁路法》中的条文:“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而没有具体明确“逃票”概念。但是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概括,可知逃票是指持无效车票或减价凭证乘车行为。所谓“逃票”,一般包括无票乘车、买短坐长、违规使用他人记名车票等。

2.现状

目前关于全国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中乘客逃票数据很难统计,但根据某市地铁早高峰票务稽查数据显示,仅仅从七点半到八点半一个小时内,票务稽查人员就发现无票乘车29例,违规使用他人记名票48例,由此不难看出乘客逃票行为很严重。

二、逃票问题的法律分析

逃票这一简单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理论以及法的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即善意、诚实、信用。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合同中,合同一方为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运营公司,另一方为乘客。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公司需要履行提供准时、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的义务,乘客应该履行诚信乘车的义务。

用法律来规制乘客的逃票行为,这样做能够让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公司在遇到损害自己公司利益的时候可以依据相应条款处理逃票者。站在逃票者的角度,可以避免让其承担不合理的赔偿义务。为了避免权力的滥用,用法律限制各地轨道交通运输公司出发力度是必要的。只有履行法的公平价值,让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权利与乘客的权利平衡,双方的利益才会共同最大化。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所在,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中,确保安全、准时、舒适运营的前提是良好的秩序。部分乘客的逃票行为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解决乘客逃票的法律规制中,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秩序”需求显得尤为明显。

三、逃票行为的性质

逃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逃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学界对此一直没有定论。主要观点有如下两种:

(1)逃票行为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理由是无票乘车的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公司形成了事实合同。依照合同法,车票是城市交通轨道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履行客运合同的凭证。该合同在乘客购买车票后产生。无票乘车自然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2)逃票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财产权。笔者认为,逃票行为的侵权属性并不明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逃票行为中,行为人虽持故意心态做出逃票行为,但一般来说,逃票者在心理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而只是抱贪小便宜的想法。乘客逃票的侵權属性稍显牵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票上车行为应定性为事实合同的违约行为。

四、规制乘客逃票的措施

1.征收全网最高票价并处罚款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有一赔一,有二赔二,即填平损害原则。“损害”也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对遵守约定即主动购票乘车乘客的损害,其次是对轨道交通运输企业的损害,最后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害。比较来看逃票这一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害更大,补偿这一损害所需要的社会成本更高。所以对逃票者应当加大对他们的处罚力度。

2.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逃票看起来没有什么影响,现行管理条例大多对对逃票乘客的处罚程度较轻,补交票款加罚款不过几十块钱。对逃票者而言没有什么损失,多逃几次票罚款钱就可以回来。然而,逃票实际影响着整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治安环境,破坏了整个社会所奉行的公共秩序。加大力度处罚逃票者是很有必要的,需要让失信者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效仿银行的个人诚信档案将逃票行为记录到城市轨道交通的诚信档案也是很有必要的。

五、小结

随着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项目的发展,逃票这一行为会成为各地运营公司票务稽查的重点。补票是纠正逃票者错误最简单的措施,但是这一措施无任何的惩罚性,无法遏制住逃票行为。加收多少票款、逃票次数达到多少需要将逃票者的逃票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档案。对于拒绝补交票款与罚款的乘客各地轨道交通运营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也是值得探讨的。

作者简介:

陈堃(1995~ ),女,汉族,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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