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的探究
2019-08-26潘澍
潘澍
摘 要: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典型的热门的案例层出不穷,引发了人们的注意与思考。本文讨论了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正当防卫的概念,如何判断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范围等。希望可以通过本文探究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为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所帮助。
关键词:正当防卫;私力救济;认定问题;防卫过当
一、引言
在现今社会中,正当防卫的合理运用,能够帮助公民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1]。世界各国大都在各自的法律中宣告了正当防卫制度。我国也在借鉴了各国的法律,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后,在刑法典中认可了正当防卫制度。
然而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实际运用中仍会有许多问题产生。例如应该怎样设定正当防卫的范围,怎样认定人的本能的生理反抗在人类的感性层面上是不是带有防卫意义,对于没有刑事义务本领的人展开的侵犯动作是否可以展开正当防卫[2]。这诸多的问题造成了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僵尸条款。
二、正当防卫概论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世界不同国家一般在刑法典中都给出了正当防卫的定义,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将正当防卫当成满足某种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进行设定;第二种是将正当防卫当成一种满足犯罪客观组成条件的行为进行定义;第三种是对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非罪性质进行定义,我国选用该定义。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在中国,正当防卫成立一般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需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2)不法侵害行为需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
(3)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4)正当防卫的实际反映与动作不可以超过规定的标准,同时不能形成不可的伤害。
这个说法被认为是四条件说,四条件说体现的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然而正当防卫需将主观与客观方面结合在一起,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是其构成的必要要件,同样不可或缺。
三、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只有同时具备防卫起因,意图,对象,时间,限度五个条件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一)防卫起因
务必发生了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或者非常迫切性的对他人不法的侵害动作。正当防卫行为的产生原因需具备有客观事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但是只局限于带有暴力成分,并且具有危急性与破坏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为正在产生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法侵害如何认定法律上没有特别细致的认定,这就取决于司法部门对“不法侵害”如何理解。还需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行为需实际存在。若行为发生者错误得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动作,则组成假想防卫,但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便是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一定是处于进行过程中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进行时,即正在发生时且没有结束。已经开始的含义为不法侵害发出者已经开始展开不法侵害动作,并且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已经发生了直接的危害。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完结,通常把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出现的现实邢的威胁是否消除作为限度。
(三)主观条件
存在正当防卫意图。防卫行为人在主关上需以正当防卫为目的,也就是为了令国家、自身或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余权力不被侵害。正当防卫对防守者有所要求,要求防守者必须拥有独立的防卫认识。防卫认识的意思为防守人清楚何种行为算作侵害权益的行为;防卫意志指的是防守者的动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主要包括防卫挑拨、恶意斗殴以及偶然防卫,这些均并非防卫意识的行为。
(四)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是犯罪人本人造成的,只有对犯罪人本人防卫,才可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处于一同犯罪的境况时,仅可针对处于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发出者做出反抗,但不能针对其余共同实施的共犯实施反抗。对于针对是第三人的,可以構成故意犯罪,假想防卫、紧急避险。在我国,若无客观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防卫人进行错误判断执行防卫行为,即为假想防卫。
对不法侵害的打击一般针对自身人身权利,然而在不法侵害人将自身财产当成犯罪工具或犯罪方式的情况下,若可利用摧毁财产制约不法侵害,也可针对财产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失。防卫行为务必要在必需的标准内展开,要不就形成了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度,决定了防卫的度,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大,也最难把握的问题。并不是全部超过必需标准的动作都叫作过度防卫,仅有“显著”越过必要限度同时形成巨大损害的行动才能够被认为是防卫过当。对严重危及个人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不构成不当的防卫。”例如梅某想要对李某进行强奸,就算李某在反抗过程中把梅某打死,也不构成犯罪,仍属于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问题分析
(一)案例分析
被告人A,男,经营早餐店。某日被害人B及朋友共三人,到被告人经营的早餐店买好6个包子,没有付钱就离开。A向B索要钱,被拒绝。B将腰间携带的单刃尖刀亮出,同时说要捅人,A的帮工跑出,双方出现争执。B把尖刀拔出,胁迫A,A上前夺刀,刀在争抢中掉落在地,被A抢到,刺向B的腹部和背部,导致B肝脏破碎,急性大出血死亡。
针对本案,被告人A在把刀夺在自己手中而B赤手空拳的状态下,明知自己刺向B的身体后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B伤残或丧命,然而却放任这种结果出现。所以,A属于间接有意,构成有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减轻处罚。
(二)防卫过当中“显著超出必要限度”与“引发严重损害”关系问题
正当防卫是以人类本能的自我保护为前提的。而人在受到紧急不法侵害时,往往会陷入无意识状态。在此状态下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又应如何把握。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限度问题之所以难把握,相当多的一部分因由是对“显著超出必要限度”与“引发严重损害”这两个因素间的联系区分不到位。对于这两者的联系我以为大多会产生下面的两种看法:一为并列说,指“显著超出必要限度”与“引发严重损害”的联结中能够并列。第二个说法是包容说,这个说法的意思是导致重大损害的结果一定包含显著超出必要限度。也就是说显著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结果一定导致重大损害。
五、结语
通过探究我们从正当防卫制度的探究意义作为启蒙,了解什么是正当防卫制度,然后对正当防卫在实践中为何运用困难,应如何解决进行探究。相信经过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究后,对正当防卫制度会有一个清晰深入的了解,如果这些探究对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运用有所帮助,则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王剑波.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及其展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