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
2019-08-26欧阳俊胜
摘 要: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后,对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才从无到有,并日趋严格。现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等已居世界首位,伴随着互联网、生物技术、基因工程、5G技术等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又提出了新的课题。为适应新时代的需求,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法治;保障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历程及体系的形成
1.法治保障,从无到有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78年后,国家开始改革开放,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于是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工作开始紧锣密鼓展开,第一阶段,制定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大批法律,还参加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接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还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了一系列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国际化越来越强,我国又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是在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加入的。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2.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在立法上。第一,在国内法律方面,针对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的保护,制定了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在内的多部法律和实施细则,还有关于特殊标志的管理方面、奥林匹克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的法律法规等等。我国《刑法》也从七九刑法中仅有的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罪①,扩大到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内的七个罪名②,门类齐全,完善。第二,我国参加了大量的国际条约。目前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公约有31个,其中28个已生效,我国加入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内26个世界性条约,高标准地达到与国际接轨。在立法上,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已较全面地涵盖了现阶段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司法上。截至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6件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审理职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最高法院还批准在省会城市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
在行政执法上。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各种努力,进行专项督查等工作,加快形成高质量打击违法、保护知识产权。如为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与国家发改委等38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等,这些举措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许。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曾指出:中国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建立起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我国知識产权法治保障从无到有,到现在已基本形成了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体系。
二、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目标及法治保障不足之处
1.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及目标
从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天,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8年居世界首位,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为5.3万件,位列全球第二名。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也有长远的目标:第一,争取经过15年的努力到2035,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国;第二,再奋斗15年建设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③。
2.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仍不完备
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基本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体系,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完善。第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维权途径不够明确、具体。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新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新技术与知识产权如何界定,如何进行保障,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第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亟待改善。首先,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性越来越普遍,而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质量不高。其次,行政执法方面,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管理,在管理上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另外,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公安、海关、工商、新闻出版、专利和文化等部门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难较高地开展协调工作,影响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维权的期望。
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借鉴
1.美国
制定专属法规,执法力度较强。将侵犯知识产权列为重罪,判处长期监禁,并处以巨额罚款。在刑事制裁方面,一般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美元左右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2.日本
对知识产权在刑事惩罚方面的范围和力度较大。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近年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罚比往年在刑期和经济惩罚上均有提高。
3.法国
法国于1992年制定了世界上首部《知识产权法典》,该法典将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海关处罚三种涵括在内。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完善
1.立法保障
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统一法治保障尺度。首先,《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技术条件已成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施行多年,国家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等,取得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案例和理论经验,应及时将其升级为《知识产权法典》;其次,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立法环境已完全具备。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已形成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基本体系,法制基础已具备,国家高度重视,司法、执法人员及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提升,加之营商环境在国际排名显著上升,显示《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环境已具备。
2.司法保障
扩大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除北、上、广地区之外逐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案件上涨急剧增加,2017年就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在杭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案。根据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发展趋势,可先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会城市逐步增加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逐步建立“行、民、刑”三合一审理的专业机构,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专业便捷,准确打击、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利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统一性司法管理,统一司法尺度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注释:
①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②现行《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220规定了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假冒专利罪;5.侵犯著作权罪;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7.侵犯商业秘密罪。
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提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分两步走,将我国建设成知识产权强国:第一步:从2020年到2035年,力争经过15年的努力,基本建成知识产权强国,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让知识产权成为驱动创新发展的强劲动力。第二步,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再奋斗15年,全面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使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居于世界领先水平,让知识产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技术和制度支撑。
作者简介:
欧阳俊胜(1969.4~ ),男,汉族,湖南永州人,硕士,中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