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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业探伤作业引起的辐射事件的处理及经验反馈

2019-08-24叶海峰胡财平徐政强伍建华应红梅林绮纯王渊高

辐射防护通讯 2019年1期
关键词:关注点宁波市射线

唐 桢 张 倩 叶海峰 沈 松 胡财平 徐政强 伍建华 应红梅 林绮纯 王渊高

(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 宁波, 315012);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 宁波, 315012)

1 事件概述

根据调查甬安、信安监理两家公司叙述称,2017年3月27日上午,甬安公司接到山东淄建集团孙某电话委托,晚上9点半后可对第二层楼汽机间4.5米层主蒸汽管道焊缝进行γ射线探伤检测。当晚9点20分左右甬安公司工作探伤人员携带作业设备与用于探伤的放射源75Se一枚到达宁波鄞州洞桥垃圾厂发电站,9点30分进入第二层楼作业现场,9点40分左右第二层没有发现其他人员,开始进行作业前准备工作,并安排2人分别在第二层2个楼梯口看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探伤人员在视野范围内没有发现无关人员后开始进行探伤作业,但是没有设置监督区、控制区,也没有对第一层和第三层是否有其他人员进行确认。10点左右,信安监理公司监理员韩某去监控中心经过第二层,发现有人,便上前询问他们是做什么的,探伤人员回答说是进行γ射线探伤检测的,韩某明确告诉探伤人员,一楼正在进行倒送电作业,不能进行探伤作业。

停止探伤作业后信安监理公司召集探伤作业人员(4 人)、安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咨询、协商,探伤公司重新到现场进行模拟探伤,用于测试辐射剂量是否超标。经测试探伤人员佩戴报警仪器在倒送电人员可能经过的区域,报警器无放射性异常报警。甬安公司共完成3次曝光,每次7分钟,完成测试后初步认为辐射剂量未超过现场防护区域规定要求,随后进行了内部协商处理,并未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月19日有2名疑似受照射工人向所在区安监局举报该事件。

2017年5月3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接到区安监局移送的宁波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生疑似工业探伤作业中(75Se放射源)误照射工人的消息。5月4日,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带队,市监测中心、海曙分局相关人员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现场开展调查。5月8日,海曙分局在市监测中心协助下,对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鄞州区垃圾发电项目部、宁波市镇海甬安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信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家单位项目负责人及2名疑似受照射工人代表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 剂量估算

经调查,在本次75Se放射源探伤误照射事件中,现场探伤位于二楼,工人可能受到误照射的关注点位于一楼。

根据现场探伤工况,估算取离探伤源75Se最近的关注点作为计算对象进行保守估算。

2.1 事件中射线照射情景

本次探伤作业过程包含3种不同的照射状况及屏蔽条件:

(1) 拍片:探伤源固定在钢管焊缝处进行3次拍片,照射时间21 min;γ射线需要经过钢管壁和楼层(混凝土)的屏蔽后到达关注点。

(2) 源在源包和探伤位置输送过程:在换片过程中,探伤源在源包至探伤位置间输送,来回3次,用时约1 min;γ射线需要经过导管和楼层(混凝土)屏蔽后达到关注点。

(3) 其他作业(源位于源包中):如勘察现场等,源在源包中的停留时间,约40 min;γ射线经过源包和楼层(混凝土)屏蔽后到达关注点。

关于情景(3),源位于源包中是安全的,但从保守的角度本文也予以考虑。根据3种不同的照射状况,关注点的总有效剂量当量为3种照射状况下剂量当量之和。

本次误照射事件中不考虑75Se放射源的放射性活度的衰减,仍按初始值38 Ci来计算。

吸收剂量率[1]:

(1)

由式(1),可得本次误照射事件放射源75Se源的参数计算关注点处(1 m)空气吸收剂量率为:

2.2 剂量估算及结果

利用半减弱厚度(将γ射线的照射率或剂量率等减弱一半所需的屏蔽层厚度,即半值层厚度)来估算γ射线在3种照射工况下通过屏蔽材料衰减后的剂量率水平。

2.2.1拍片时通过钢管和混凝土楼层

2.2.2放射源在源包和探伤位置间经导管移动

2.2.3作业过程中源位于源包

2.2.4小结

整个探伤作业过程关注点的有效剂量当量估算值为前述这几个过程中剂量当量估算之和,即H关注点=H拍片+H移动+H源包=21.2+8.1+0.24=29.54 μSv。

可见,在本次事件中,即便是保守估算,现场非探伤操作人员所受剂量估计值约为29.54 μSv,小于1 mSv的公众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也小于0.25 mSv/a的管理限值[7]。

3 事件处理及处理结果

3.1 事件处理

经查,甬安公司在宁波市内跨区探伤作业时,未按照《浙江省γ射线移动探伤作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环函〔2016〕117号)要求,“宁波市内跨县(市、区)异地作业之前,告之项目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8]。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公司未向所在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甬安公司探伤人员到达现场后没有与施工方确认探伤作业时间;没有向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鄞州区垃圾发电项目部明确探伤作业的相关规定;没有带检测剂量仪器对监督区、控制区的边界进行检测确认,也没有设置监督区、控制区边界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综上,相关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9]。

3.2 处理结果

根据估算结果、事件调查情况及医院体检报告无异常等相关资料,当地管理部门将本次误照射定性为辐射事件,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5月25日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对甬安无损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关于要求宁波市镇海甬安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探伤作业整改的通知”。环保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本次误照射不构成辐射事故,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报送市局与海曙分局,同时加强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加大核与辐射安全知识宣贯的力度,完善公司制度建设,确保辐射环境安全,预期未进行整改或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甬安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根据整改要求及时做出相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管对象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1,2]。

4 经验反馈

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内部探伤人员辐射防护与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进行探伤作业时未划分监督区、控制区,也未设警示标志,甚至未告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就擅自开展探伤作业,说明该企业内部管理尚需完善,企业核安全文化缺失等,导致此次辐射事件发生。因而要求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自觉不断地推进企业核安全文化建设。

宁波市监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单位有700余家,在核技术利用监管中,监管部门面临任务重、时间紧、工作强度大等诸多难点。核技术利用领域内重点单位在这次事件所暴露出的安全问题,其它核技术利用单位内所隐藏的安全隐患问题更需重擞和解决。

本次辐射事件中所涉及的单位较多,事件处理所应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可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可借鉴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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