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2019-08-22周菲菲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行政法中,能够维护和保障行政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着公民合法权益。而且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监督行政法律、行政补偿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法律都得到了具体的适用,有效地推动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但是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优化,就此我们可以从建立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以及构建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政府两方面入手,以此完善行政法治理念。
关键词:诚实信用;行政法;具体适用
研究和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不仅能够为诚实守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能够为具体运用过程提供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现阶段下我国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现有理论成果大多数建立于外国著作或立法范例上,不够深入和系统,而且一些核心问题仍待解决。所以如何运用诚实守信原则完善行政法,以此保障行政工作的公平正义,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
1 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在行政法中的现实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在行政法中有很多积极的作用,其中包括补充和解释行政法内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以及制约着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从而维护和保障了行政法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护着公民合法权益。
1.1 补充和解释行政法内容
由于社会发展处于不断地变化状态,这就致使了我国行政法需要不断地补充和更新,以此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而且行政法也受到了立法思维和立法经验的影響,所以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进一步地改进和补充。法律原则是法律组成的重要部分,本身富有抽象性和可塑性,因此它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审判或行政执法的有效依据,从而起到补充法律的作用。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由于诚实信用问题产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也日趋凸显。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目前还没被审判实践所采用,但是其本身是具有自然法特点的行政法原则,具有补充行政法的作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需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才能维护公平和正义。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法律解释必须遵守的解释原则,又能够作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1.2 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服务成本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行政工作趋势渐向于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法的法律精神中带有合作与服务精神。这种行政工作理念使得行政法法治方式趋向温和,在行政权强制性色彩弱化的形式下,诚实守信原则在行政法制度运作过程中的作用显现了出来。行政机关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但可以增加行政权的权威性,更加重要的是能够让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行政行为,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目的。此外诚实信用原则也约束着人民群众,公民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能够降低行政服务成本,例如说公民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公民如实填写申报资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核实调查的人力物力成本。反之如果公民隐瞒事实,那么行政机关则需要投入大量的行政资源,不断地审核和核实申请材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性和契约性很强的准则,其中富含契约精神和道德素质等因素,跟市场经济中的遵循合作精神不谋而合,有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1.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滥用裁量权
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是矛盾统一的,一方面国家想要构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必须利用行政权对公民权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公民权跟行政权相比往往是弱小的,比较容易受到行政权不正当使用的侵犯。一切有权利的人都有可能发生滥用权利的现象产生,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行政部门,那么行政权合法使用的度应该掌握在哪个层面上呢?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在行政法中是一个很好的体现。[1]诚实守信原则作为一种道德性与契约性很高的控制力量,在很多方面都能够为行政法做补充,很大程度上约束着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从而维护和保障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行政机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制约着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权时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更好地保护着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着公民的权利。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在行政法中制约着行政机关的主体行为,避免了行政法条文的任意彻废,更好地保护着公民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诚实守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得到了法学界的一致认可,已经成为了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它不但推动着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并且在行政法中的监督行政法律、行政补偿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法律都得到了具体的适用。
2.1 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适用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中重要的组成内容,调整其关系的相关法律有主要包括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机关组织法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定监督主体监督行政主体与其他公务人员的过程中行成的关系,其主要的关系特征表现为监督和被监督。诚实信用原则具体适用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以及专门行政监督。适用在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应该如实地领导和指挥下级机关的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且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下级机关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上级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或改动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等;专门行政监督有两种形式:行政监察以及审计监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监察机关真实公正地使用监督权,在审计监督方面多表现于财务收支,要求审计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务信息依法如实审查,保证审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2.2 在行政补偿法律关系的适用
发生行政纠纷就会存在行政补偿法律,目前我国行政补偿法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指的是行政服务对象认为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因素,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复议主要指的是行政服务对象对于行政行为产生质疑和不服时,请求复议机关审查并决策该行政行为的行为。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人员非法使用职权对行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受害对象有权向国家提出一定的赔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补偿法律关系上主要体现在对诉讼当事人、法官、行政机关作出制约,其中制约诉讼当事人的表现较多:包括禁止虚假陈述、禁止诉讼欺诈以及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也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来获得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补充法律漏洞以及实现公平正义,此外其他涉及到的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约束。
2.3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适用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属于最传统、较为常见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是服从和命令,即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而行政相对人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对命令的服从。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诚实信用的法治理念融进了行政管理工作中,传统形式上的命令和服从关系不断地变化,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诚实守信品质,日渐成为了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因素。[6]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行政合同履行、行政公开公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其中行政合同履行表现于行政机关应该积极履行行政合同,并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公开公示表现为行政机关发布的公开信息要保证准确性、时效性、合法性以及全面性;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具体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要做到实事求是、言而有信,不得为获取自身利益而作出虚假信息。
3 诚实信用原则运用在行政法中的建议
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著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优化和改进才能加以解决,就此可以从建立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构建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政府两方面入手,以此完善行政法治理念。
3.1 建立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
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对于行政工作有着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行政法治理念是行政活动中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影响因素,它引导着行政工作方式的选择,关系到行政活动是否能够依法进行。[3]而诚实信用是中华传统美德,行政机关人员是我国行政法的执行者和实施者,所以建立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能够加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作和服务,减少二者之间相互的摩擦和误会。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理念需要行政机关人员符合以下两种特征:首先行政机关人员要履行诚实信用的道德与法律上的义务,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方式,行政人员都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个人道德素质要求。行政人员要做好本职工作,忠于事实真相,对行政相对人诚实不隐瞒,做出的承诺要及时兑现。其次是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力和义务,行政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行政工作中,不得规避法律或者玩弄法律,应该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行使行政权利,忠实并以善意的方式执行法律。
3.2 构建诚实信用的行政法治政府
诚实信用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无论是行政权利的监督和执行,还是化解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实际矛盾,都要求政府具备诚实信用的品质。[5]如果政府部门失信失真,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公正执法会成为空谈,所以法治政府的前提应该是诚实信用政府。行政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以诚实信用的法治理念来获取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构建诚实信用政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增强群众的诚实信用观念,开展法治教育和诚信教育活动,促使诚实信用观念深入人心,树立群众的诚实信用信仰;其次是健全行政法体系,让行政法体系紧跟时代发展并且适应新时期要求,并且建设出具备诚实信用的执法队伍;最后则是深化行政法体制改革,完善政府职能转型,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对政府部门中缺乏诚实守信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为作出改进措施,将诚实信用原则融于法治政府。
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行政法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能够维护和保障行政法的公平正义,而且也能够促进我国建设诚信政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目前在我国行政法中还没有明确表述,但是其作用不能因为立法滞后而否定。所以在新时期背景下,我们应该在行政法的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积极探索出有效的适用途径,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以此推动和完善行政法治理念。
参考文献
[1]王贵松.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J].行政法学研究,2009(1).
[2]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3]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5).
[4]刘莘,邓毅.行政法与诚信原则刍议.行政法学研究.2002(4).
[5]翟翌.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1).
[6]吕宜民.浅析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基本问题——从司法适用的角度[J].山东审判,2009(5).
作者简介
周菲菲(1981-),女,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中共漯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