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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女性退休年龄问题的探讨

2019-08-22李红菊

卷宗 2019年19期
关键词:女性身份高校

李红菊

摘 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重点是“三龄二历一身份”。对于“三龄二历”的认定关注度比较高,也有很多具有指导性、可操作的政策,而对于“身份”的认定目前还缺少指导性的政策依据,国家层面也没有明确和直接的政策,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虽然国家明确淡化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但由于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由“身份”决定,所以对“身份”必须有明确的认定。本文拟对高校女性退休年龄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够解决具体工作中部分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女性;身份;法定退休年龄

1 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政策规定

我国最早、目前仍在执行的关于退休的文件是《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78〕104号),其中规定:身份为“干部”的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所以,对于女性劳动者,是五十周岁退休还是五十五周岁退休,“身份”是决定性因素。

201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对部分女性的退休年龄规定做出了新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女性可以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一是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担任正负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二是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三是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但同时又给了这部分女性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如本人申请,可在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对于事业单位的上述人员,只能在五十五周岁时选择是否自愿退休,而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县处级女干部,五十五周岁未选择退休的,年满六十周岁前仍可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综上所述,影响女性退休年龄的因素,除了“身份”,对于女性干部而言,本人意愿及其职务和职称的等级也会影响到退休的年龄。

2 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1 “身份”的认定

“干部”、“工人”身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产物,虽然我们目前在高校实行全员聘任制中一直在淡化身份管理,实行岗位管理,但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在的一些相关制度影响,高校目前还设有工勤岗位、一部分在职人员还聘用在工勤岗位上。

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工作中,对于“身份”的认定以下两种情况比较容易认定。一是填写过招工表、目前仍聘用在工勤岗位上的女性劳动者,认定其为“工人”身份,二是以工人身份参加工作,后根据符合当时的政策,经过审批、办理过“聘干”、“转干”手续的人员认定为“干部”。“聘干”和“转干”的已成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专有词汇。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曾经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在文件中再次强调了要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也不再进行相关的审批工作。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中曾经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聘用制干部,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歼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一是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二是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但文件也给了这部分干部一个选择: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所以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认定较困难的主要是以工人身份进入高校工作、在全员岗位聘任中又聘用为县处级以下管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下岗位的女性。

2.2 职务、职称的影响

目前高校的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考察批准任命,一般是以三年为一任期,但实际很难按照任期完成干部的考核任命工作,虽然在干部在选拔任命时也会考虑到年龄问题,有一定的限制,但对于女性来讲也难免会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影响。

在高校中,职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职称改革也一直在进行中。高校的职称系列有主、辅系列之分,除了教师系列外,相当多的专业都有自己的职称,例如:建筑系列、经济系列等,很多高校的教师在评定主系列的职称同时也会评定一个自己专业方面的职称,例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但由于在高校内部竞争激烈,职数有限,而在企业里去评定就相对容易很多,所以有一部分人就去兼职的企业里评定这类职称,那么对于这部分在企业里取得了高级职称的女性,如何确定退休年龄呢?

3 解决的办法

鉴于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出台前,根据现执行的政策可采用如下办法:

1)对于身份的认定,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中没有办理过“聘干”、“转干”审批手续、并且是以工人身份进入单位参加工作的女性,一律认定为“工人”身份,按照工人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在本单位的全员聘任工作中被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参照人法发〔1991〕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女性劳动者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已经被聘用满十年,并在聘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休、退職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处理,以干部的年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果女性劳动者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不满十年、在聘用岗位上退休,则原工人身份的女性,仍按女性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这样处理女性退休年龄的问题,有政策支撑,在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容易让这部分女性接受,也符合我们目前淡化身份管理的政策,同时也解决了身份难以认定的问题。

2)由于高级职称对女性退休年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前,如果该女性具有的高级职称是在本单位工作后取得、但不是本单位评定的,一律不予以认可,在全员聘任工作中也不聘用相关职称,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律以在本单位内部评定的职称等级为准。

随着国家人事、职称、社会保障等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就不再是问题,但工作不能等,退休人员也不能等,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对具体问题采取一定办法进行处理是具有现实可操作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78〕104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 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 劳人干〔1983〕7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

[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6]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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