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的探讨
2019-08-22佀玉杰
摘 要 数字货币是信息技术发展所衍生出来的产物,符合当下的时代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与实用性,同时也存在着去中心化的特征;数字货币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关法律存在缺失,若想保证其正常有序的使用和发展,需要针对其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本文通过对数字货币与其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描述与分析,对解决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进行了简述。
关键词 数字货币 法律问题 监管
作者简介:佀玉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35
一、数字货币概述
货币作为购买货物、保存财物的媒介,在人类文明活动的进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最早期的以物易物到以天然海贝作为交换媒介,再从后来的铜钱、贵金属到今天的纸币和硬币,货币的形态一直在随着时代的更迭不断变化;而互联网的兴起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货币形态逐渐兴起,即电子货币,如腾讯的Q币、各种游戏币等,但此类货币仅限于小范围内的使用和流通,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功能,直到数字货币的出现,法定货币的权威地位受到了冲击。数字货币是一种法定加密的数字化货币,是脱离传统货币,非官方发行且具有支付功能的全电子化的货币;数字货币出现时间较短,还在萌芽阶段,由于其真实属性尚未被明确,各个国家对其定义也各不相同,有的称之为“虚拟货币”,有的称之为“电子货币”,而由于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流通范围更大、独立的运行方式及其具有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又使其与上述的货币形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数字货币受其总量的限制,并不能像传统货币一样无限量的发行,发行数量与发行速度成反比,可有效的限制通货膨胀的发生,保持价值稳定;数字货币具有传统货币的所不具备的优势,其不受地域限制、易保管且可进行无限分割的特性也优胜于黄金这种传统且共通的价值储存手段。目前,比较典型的如比特币、莱特币等数码货币就是数字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类货币运用P2P形式结合校验和密码技术来进行创建、发行和流通;数字货币的活跃对金融领域的创新存在一定的利好,同时也容易成为金融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国货币政策。目前的数字货币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优势鲜明,缺陷也十分明显:其币值波动对市场有很强的依赖性,存在不稳定因素,具有匿名性的交易过程也易给金融罪犯提供契机,目前只能作为一种接近于股票的投资手段存在,还不能达成取代传统实物货币的初衷;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数字货币的广泛接受使其流通性不断增强,币值逐渐稳定,其巨大发展潜力及空间是金融领域不得不面对的机遇与挑战。以比特币为例,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已认可其具有货币的部分功能,但对其定位却不尽相同,监督管理手段也各有不同;受其发行方式的影响,比特币并不具备强制性与法偿性等货币属性,而性质上看其更像是一种虚拟商品,目前我国政府还并未承认其货币地位,也并不认为其可以作为产品进行交易,同时对其相关业务也做出了限制。但面临数字货币及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必须早日搭建相关立法与监管的理论及实践框架,以适应不断更新的发展需求。
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探讨
(一)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法律中只要是合法获得的数字货币即受法律保护,虽然目前针对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并不十分完善,但有针对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我国刑法也会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并依据现有的法律條款有针对性的进行裁判,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法律监管机制的缺乏,往往被违法金融罪犯加以利用,成为辅助犯罪的工具,存在极大的风险;以比特币为例,其创建、发行和流通在我国完全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控,我国政府无法凭借法律及金融手段对其进行调控,其风险存在如下:一是交易系统安全,数字货币是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交易、流通的,若网络安全存在漏洞,极易为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造就可乘之机,引发巨大的而安全隐患,短时间内大量的集中交易也容易让交易所招来黑客惦记,一旦被盗,用户所承担的损失也是巨大的,而匿名性的交易流程也会为后期追踪带来麻烦,也就是第二个问题——司法取证困难;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在保障客户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提升了办案取证的难度,犯罪对象及犯罪事实的寻找和证明,需要司法机关不断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和证明标准,另外,因数字货币的价格全凭市场调节,其价值无法得到实际而准确的认定、界限模糊,如若在使用上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被盗,不但其金额难以得到准确的衡量,法律上也很难界定其犯罪的程度;三是方便了洗钱等犯罪行为,在数码货币诞生之前,犯罪分子洗钱需要以传统的金融机构为渠道,有源可溯、有据可查,而数字货币基于匿名性的特点,无正规部门的审查、批准即可进行交易,游荡在法网之外,不易被发现也极易让犯罪分子推脱责任,为罪犯创造了便利了,为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这也是我国政府禁止比特币交易的原因。由于各国对数字货币的定位与监管措施都不尽相同,若发生跨区域或国际性的犯罪,其追查难度和耗费的时间与金钱成本也是巨大的,增加了打击数字货币犯罪的难度;若想降低成本、有效打击数字货币犯罪,需要全球统一建立一个监管体系,才能降低数字货币的犯罪风险,从而得到合理的利用和发展。
(二)关于如何解决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思路
我国目前针对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的立法仍处于真空状态,在对数字货币各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后,我国选择禁止比特币类型的数字货币在国内进行交易和流通,但此方法并不能根本性的解决问题,还有可能让我国在数字货币的发展上落于下风。要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式,我国仍需积极做好应对的准备,若想在数字货币方面有所进展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同时,根据国情研究出有针对性、适用于本国的立法,打造一个稳定、规范、安全、有序的交易环境。货币作为购买货物、保存财富的媒介,通常以硬币与纸币的形式出现,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发行和管理;但目前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问题并未被纳入现有的货币发行制度内,在发行和使用方面都无法受到法律的规制与保障;国家可顺应货币的发展趋势,将数字货币纳入官方发行的渠道并进行监管,确认数字货币作为人民币的表现形式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发行权,并与硬币、纸币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但要注意研发过程中的有效控制,防止其发展成为投机产品;数字货币的价值认定也应出台相关办法,只有明确其价值,才能在数字货币犯罪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对罪犯进行量刑、定罪,为此,应该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肯定,并根据市场评估出台数字货币的价值认定办法,明确其单元价值,为司法机关在承办案件、对犯罪行为量刑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数字货币由于处在发展初期,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与监管经验都比较缺乏,国家可利用“沙盒监管”的模式建立一个“安全的缓冲地带”,让数字货币在这个空间内得以充分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管、记录,从而总结经验、发展技术、完善法律,进而形成一套系统的操作与管理模式且展开推广。另外,针对数字货币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司法案件,司法机关有义务针对其建立司法备案,并剖析其根源、捋清脉络、抓住其发生规律,然后再通报给社会大众,帮助大众认识数字货币,了解其中风险,提高全民认知。
三、结语
数字货币在当今社会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其发展形式及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但可以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此领域发展上的不足,还可以更好的为金融科技未来所面临的挑战做好积极准备。在此过程中,应该以政府为中心,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在技术和法律监管上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规范数码货币的交易与流通,辅助其发展,真正为未来的生活和经济带来创新以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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