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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浅论

2019-08-22余保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1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原则应用

摘 要 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变枯燥的教学氛围、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应遵循知行合一、教师主导、学生主体、适当适度等原则,综合采用案例设疑、案例讨论、案例比较、模拟法庭等方法,充分提高法律教学的成效。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学 原则 应用

作者简介:余保才,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330

一、案例教学法及其作用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870年前后首创。 美国学者埃姆斯曾在描述讲演式教学法的不足时指出“讲演式教学法不具备活力。他没有将学生作为一个人对待,而仅仅认为他们是背诵一些台词之类的学校青年。”在此背景下,朗代尔“案例教学法”诞生,并对此后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末,源自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逐渐推广。

通常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在教师引导下,学生通过分析和讨论案例,理解和掌握案例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 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在法学教学中广受青睐。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让学生对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技能。与传统灌输式讲授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更加侧重于学生的分析和决策能力的提高。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可以使学生巩固所学法学理论知识,同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引导学生多角度进行思维,特别是引导学生学会法律的思维方法,进而使学生的内在素质和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可以改变枯燥的教学氛围

法学教材中很多法律条文和理论对学生而言显得比较枯燥,单纯的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穿插生动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充分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和热情,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改变传统的讲授法“一言堂”“填鸭式”的呆板教学局面,进而使枯燥的教学氛围得到根本的改变。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案例教学法通过引导鼓励学生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自己的观点,有助于克服学生的羞怯心理和心理紧张情绪,通过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锻炼学生的运用语言、组织语言以及发现他人观点中错误的能力,在讨论、沟通中,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原则

实践中采用案例教学法需注重学生参与法律教学活动主动性,尊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作用。有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并将其贯穿于整个法律教学活动中。

(一)知行合一原则

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侧重于“知”,也即侧重于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理论,而对于法律教育而言,真正的目的应该侧重于“行”,即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例如创业中的法律问题、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将来参加工作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等,案例教学法应充分注重“知”与“行”的有机结合,在选取案例时一方面应结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结合学生的实际,选取和教学目的要求紧密,突出教学重点难点,贴近学生日常生活和将来工作生活实际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二)教师主导原则

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简单的只是一个主讲人,只处于主讲者的位置,而是由“主讲”变为“主导”,但同时,运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讨论分析,也并不是放任自流,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学对案例的选择、课堂中案例的展示时机、学生讨论时间的长短等都由教师主导,课堂节奏的控制、学生发言等也由教师主导和把控,教师要做好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充分发挥好主导作用。

(三)学生主体原则

学习的主体是学生,法学教学也不例外。在法学案例教学以培养学生的时间和应用能力为目的,所以,不论采用哪种形式的案例进行教学,教师都要特别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认真分析和大胆质疑,鼓励学生大胆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见解,让学生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

(四)适当适度原则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法律案例可谓浩如烟海,特别是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以来,各级法院均开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截止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文书有8210719篇,民事文书44447239篇,行政文书2098709篇,赔偿文书61505篇,执行文书15268503篇。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其网站开辟了“典型案例发布”专栏,定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上其他网站发布的案例,法律案例数量庞大。因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教学进行案例的选取时,绝不能信手掂来,而是要精挑细选,对每个案例的选取和采用,都需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和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进行选择,选择那些紧扣教学内容,同时贴近学生生活和法律知识实际的案例进行教学。另一方面,从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一般篇幅较长,动辄上万字甚至几万字,如果将这些案例原封不动的搬到课堂,势必会增加学生的阅读时间,同时由于篇幅过长,加之有些案例争议焦点较多,也不利于学生的理解和把握。因此在选取这些案例时,需要对案例进行一定的加工和提炼,精简内容,凝练争议焦点,同时选取和教学内容结合紧密的争议焦点来进行展示,切实做到适当适度。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对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在教学中如何具体运用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从事法学教学的过程中,探索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下面略作阐述,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案例设疑法

案例设疑法即在课前先引用相关的案例设置与讲授内容相关的一定问题,让学生进行思考,然后引出新学知识。例如,在讲“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时,笔者是这样导入新课的:首先给大家讲一件真实的故事,即,我在去年讲课时一个同学向我讲述了他家里的一件恼人的事情。他有一个8岁的弟弟非常顽皮,也非常可爱,有一天,他弟弟趁他们家中无人,把家里一台价值三千多元的数码相机拿了出去,跑到一家旧货店卖了2000元钱,卖完数码相机,他弟弟拿着得到的2000元钱到商店花1500元买了一部游戏机,回来后被他父母发现,经过父母的追问得知了事情的原委,他父母非常生气,带着他弟弟到找到店主要求退还数码相机,可旧货店店主说他们是照价收购的,钱货两清,不肯退货。到了那家卖游戏机的商店,店老板也是不肯退货。讲完这个故事,我向学生提出几个问题:一是旧货店和那家商店店主不退货的做法是否合理,从法律的角度又该怎么看待?二是他们的父母能不能追回数码相机,退掉游戏机?问题讲完,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同学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和辩论,有同情两个店老板的,也有同情那位同学的父母的,各方意见不一,相互争论非常激烈。在学生争论不休之际,我向学生引入了新课的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讲解,学生豁然开朗,明白了该问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什么。讲课的过程学生注意力特别集中,因为他们感觉到故事好像发生在他们自己身上,都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讨论法

案例讨论法是在教师的主导下,由教师根据教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同时结合学生的疑点展示恰当的案例,通过学生之间的共同讨论反复探讨和教师的引导,进而获得正确认识的一种方法。因此,在选择展示的案例时要经过精心设计,紧密围绕教学的重点及学生的疑点进行。例如,在讲解“合同法律制度”过程中,学生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有了具体的认识,后来在讲“缔约过失责任”时,我就给学生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家企业都是从事月饼生产的企业,两家在当地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他们生产的月饼大都由丙超市经销。2008年中秋节前夕,正当丙超市在和甲企业商讨经销之事时,为了打敗对手增加销量,乙企业想出了一个怪招儿,指派另一家丁超市主动找到甲企业,丁超市声称要订购甲企业生产的全部月饼,甲企业得知非常高兴,于是终止了和丙超市的经销谈判,一心想和丁超市做月饼生意。谁知丁超市三天两头派人和甲企业谈判,总以各种理由不断拖延签订经销月饼合同的时间。中秋节那天,丁超市突然告知甲企业,他们不和甲企业签订经销月饼的合同了。甲企业因此损失惨重,月饼全部挤压。讲完后我问学生,根据合同法规定,丁超市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没有构成违约,甲企业又该怎么要求丁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学生听完问题,同样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讨论,也进一步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和作用,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了深刻的理解。

(三)案例比较法

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教材中有不少法律概念或法律术语都非常相似且容易混淆,有时单凭讲解很难让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为此,就通过一些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对这些概念或属于进行对比,进而让学生在比较的过程中较准确的理解相关概念并掌握有关知识。例如,在讲到教材中的担保法律制度,讲到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时,我举了这样的案例:甲乙两企业都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甲企业用自己的厂房做担保,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后仍然继续使用自己的厂房;乙企业用自己的一张提单做担保,贷到款后在归还银行贷款前自己的那批货物一直由银行控制。由此案例引出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一是否转移占有,二是标的物不同等等,通过具体案例的比较分析,学生对抵押和质押有了明确的认识。

(四)模拟法庭法

在教学中除了运用上述案例教学方法之外,还要让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的知识,处理、解决现实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笔者在每学期都会布置一个作业:让学生寻找生活中自己或自己身边人遇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案例,在临近期末时用一定的时间,指导学生编写成模拟法庭的剧本,并分组进行排练后抽取内容编排和排练都较好的小组进行展示。这样的教学方法有许多好处,可谓是具有“一箭四雕”的作用:一是通过对案例的搜集培养了学生观察生活、搜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通过案例的整理培养了学生整理材料及动手的能力;三是通过剧本的编写培养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思维能力,学生在编写模拟法庭剧本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组织材料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是通过分组协作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分工协作能力。模拟法庭的进行全部是由学生组织,学生排练和演出,教师只是加以适当的引导,整个教学过程十分活跃有序,很像一场法庭审理。模拟法庭展示结束后,教师对这些案例和学生的展示进行点评,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总之,作为法学教师必须不断的进行探索,寻求有益、有效的案例教学方法,并在实践中及时对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进行总结,这样才能不断对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在不断改进中提高法律教学的教学效果。

注释:

祝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在我国的运用[J].长沙大学学报,2008 (5).

David. D.Garner. The  Continuing  Vitality  of  the  Cas  Methed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J].BYU  Educ.& L.J.2000(3).

曾文革,唐仙丽,张燕.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J].重庆大学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2).

谈建俊.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2(4).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B/OL].访问日期: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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