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时代到来
2019-08-22文丨马可均
文丨■ 马可均
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进一步向信用状况不佳的对象集中,有效解决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信用监管时代到来。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为守信者提供便利。
分级分类监管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进步,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今年,“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迈入新阶段。此次国办印发的《意见》,涉及信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以及信用监管支撑保障、组织实施等多方面工作,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的“路线图”和“施工图”。
出台《意见》的目的是全面加强信用监管,有人担忧:这是否意味着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会更大?
对此,连维良表示:“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最突出的特点。”信用监管将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
对不同信用等级市场主体区别对待,是实现信用监管精准化、科学化的前提条件,也是降低信用监管成本的必然选择。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减少监管频次,提供便利服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从严监管、协同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进一步向信用状况不佳的对象集中,有效解决监管力量不足问题,提高监管效率,做到“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
《意见》明确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采用第三方信用评价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意见》还提出建立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相关方面做出的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不过,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监管和企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的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失信惩戒必须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来进行,适用于严格按程序列入的失信惩戒对象,也就是列入“黑名单”,就要执行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目前已经出台了50多个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负责人庹登夫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失信企业的信息被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
连维良指出,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大幅提升失信成本。失信代价低、惩罚轻、传播少是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今后,失信者的失信记录将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公示,让失信者付出接受监督的成本。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此外,涉及极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与国计民生安全攸关领域的失信者,将付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远被实施行业禁入、逐出市场的成本。
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
为了加强信用约束,防范各种类型的信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在7月18日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将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监管领域。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民事交易行为信用记录进行跟踪记录和信息共享。政府部门通过共享相关信用信息联合惩戒,对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使得守信者越来越方便,不守信者越来越不方便。
万存知称: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研究把“信用破产”制度引入相关信用监管领域。包括个人信用破产,也包括企业信用破产,将来有可能的话针对地方政府也建立信用破产制度。万存知在不久前的一场高峰论坛上曾表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的相关行为,如果债务负担过重、债务违约可能性大,而且自己还不能解决、缓释这类债务压力,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加强破产的相关制度建设,这在西方国家有比较成功的做法。
他同时提醒,信用破产和主体破产不同,我国有企业破产法,针对的是主体破产,信用破产是主体不破产,而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压力的缓释,考虑怎么进行保护和信用修复。通过引入信用破产制度,能够为联合惩戒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信用破产将面临什么后果?从全球经验看,一旦个人宣布破产,法院的确可能免除其部分债务,但破产人一般将放弃自身现有资产和未来财务管理的控制权,而是交由受托人统一管理(能变现的需要变现还债),在保留必须的生活开支所需之外,破产人未来的收入将交给委托人继续偿债。此外,破产人不得有高消费,甚至吃饭、理发、坐交通工具的支出都会有严格限制,想随便出国度假更是不行。这种严格的限制会一直延续到破产保护期结束。破产保护期可以是四、五年,也可以是七、八年乃至更长时间。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
让守信者得实惠
与失信惩戒一样,守信激励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措施。近年来,在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越来越突出的同时,守信联合激励也在加快丰富当中。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张维华介绍,税务总局2016年率先与16个部门签署联合守信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涵盖18个领域的41项激励措施,特别是与银保监会联合推出的“银税互动”,有效解决了守信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海关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将进出口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就是常说的中国海关‘AEO企业’。”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人张秀清介绍,“今年上半年海关对失信企业查验率达98.12%,对高级认证企业查验率不足0.5%。AEO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国内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还能享受互认国家(地区)海关给予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减少查验等多项便利化措施,大大压缩通关时间和贸易成本。”
连维良则用“三个更好、两个更低”归纳了守信者激励的代表性措施,即更好的行政服务、更好的融资服务、更好的公共服务和更低的监管成本、更低的交易成本。“下一步,我们会加大对守信激励措施的实践探索力度和建章立制力度,让更多守信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诚信有价、诚信有感、诚信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