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音乐教学中审美能力培养的思考
2019-08-21高梦晨
高梦晨
【摘要】我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1年版)》从颁布至今已有九年的时间,在这期间的音乐教学工作中,音乐教师以审美这一理念作为导向,运用于教学的过程中。但是在实际开展教学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笔者围绕义务教育中“以审美为核心”的教学理念,提出对审美能力培养方面的个人见解于建议,意在通过音乐本身的美好来感染学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美教育。
【关键词】音乐教育;审美体验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獻标识码】A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更好的培养学生如何建立正确价值观、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审美能力,提高国人整体的综合素质,已然是我们现在所要聚焦的问题。在这里主要从音乐教育的视角出发,来分析以上问题。
今天,在我国的大部分小城市中仍然存在着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音乐课经常被主科课程所占用,导致学生没有接受到课标中所要求学习的内容。音乐教育对于学生来说不仅仅是学会几首歌曲,而是循序渐进地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音乐鉴赏、评判能力,形成一种对于音乐的审美能力。这不仅提高了学生对音乐美的感知、理解、判断,更增强了学生的表现与创造能力,是每一名学生学习,成长中重要的艺术素质。
一、课标中“审美”体验的理解
音乐是由人创造的一种艺术形式,从“一度创作”到“三度创作”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人的参与,主动或被动的参与到音乐活动中来,在时间过程中完成了音乐音响的实践活动。音乐课程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它强调了音乐课程的三大课程性质,人文性、审美性与实践性,这三方面不仅体现了三种不同的哲学思想,这三种思想又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使音乐这门学科更加全面。在2011版《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中指出:“音乐审美指的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1]从中也不难看出,其中的体验、感悟等词语都表达着一种通过个人本体所呈现出的内在感受,而音乐或者说音乐课程本身就是帮助学生更好的发现音乐当中的美,激发学生感受美、表现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所以课程标准中的审美体验更好的说明了,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活动,例如聆听、欣赏、演唱、演奏、编创等形式亲身参与到音乐中来感受音乐当中的魅力并从中获得情感体验、审美体验。
但学生在学习音乐的过程当中缺少对音乐本身的感受、内在的体验与音乐价值的判断,思想被传统的教学模式所禁锢,与我国所要求的音乐教育的目的与方向相差甚远。音乐艺术作为人类的精神产物,充满着主体对客观世界的种种生命体验,是灵活、流动的。不同于其他艺术,音乐是通过声音、音乐作品的叙述形式来表达人的情感,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体验与感受,所以这类体验是必须由自己去听、去看、去感受,是要贯穿于审美能力培养之中的。[2]
二、音乐教学当中的“平衡”
(一)音乐知识技能与情感体验之间的平衡
在中小学音乐课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教师们常常过于注重音乐技能方面的学习,而忽视了在学习中学生内在情感上的参与,缺乏对音乐作品本身的认知、判断与思考,片面的认为音乐技术上的学习就等同于音乐审美的体验,例如,让学生哼唱出所听到的旋律;把嘴巴张圆使发出的声音好听一些,一遍遍的重复播放所学习的作品,最后使学生达到了“听到会唱了”就结束整堂音乐课,稍好一点的教学认为只要了解了乐曲的结构、旋律的变化,对作品进行了分析,审美体验就完成了,使音乐教学中师生的交流仅仅停留在对音乐作品最的表层感受,没有真正的达到“体验”式的教学。了解这些技术上的完善并不是审美上的体验,以上的举例中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学生在学习当中处于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师生之间对于所学音乐内容的互动、讨论,缺少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之间的联系,导致学生缺少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
在以音乐的认知与技术的习得作为审美的价值与目标中,音乐审美体验被仅存在于理性分析中,学生的艺术感受能力、想象能力和创造能力没有被激发出来。在《音乐教育心理学教程》一书上提到,“审美的体验是没有实用目的的,它的价值在于体验、洞察、满足和欣赏。这种体验必须通过本人的感觉系统去接受,经由大脑来分析、处理。”[3]所以具体的、目的明确且有所指向功利体的验并不能称之为审美体验。但我认为在教学中的审美体验应是包容的全面的,是理性与感性的融合,是学生在“自然”与“使然”的融合中成长。
(二)施教者与受教育者两者间的平衡
现在的音乐教学出现了两种在音乐课堂中师生关系不平衡的现象。其一是教师往往在课堂上单纯的充当了“传授者”的身份,例如在欣赏课上,把要欣赏的曲目介绍后,播放音频,听后对作品进行总结,仅仅这样就结束了课程。在春秋时期,道家有这样一则典故,“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但要给学生以知识,还要教会学生自学的方法,给他们独自思考的时间与空间,激发学生的兴趣与自主学习的能力,在课堂中对于音乐作品进行过度的解释与说明,弱化了审美体验中的主体与客体技术理性的学习,忽略了学生的音乐本能,忽视师生之间情感上交流于互动,填鸭式教学方法,抑制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音乐审美缺乏内在的感悟与音乐价值上的判断,逐渐脱离了音乐内在的生命力,那么音乐审美主体也就慢慢地失去了原有的生命力量。
针对于以上情况,教师要在课堂中平衡好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一味地实施灌输教育,也不过分强调学生主体地位使课堂秩序混乱。要在课堂中尊重学生对音乐的个人感受,把欣赏音乐、理解音乐的主动权更多的交给学生,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在音乐课堂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音乐为载体,更好地去引导学生去感受和发现各类型音乐当中的美,并且在不断地学习与实践当中学会如何更好的去表现音乐、创作音乐。教师不能丢掉教学当中引导者的身份,把时间全部交给学生,打乱课堂进程,使学生无法正常进行审美感知的学习。在备课的过程中,教师就应选择好切入点,在课堂中恰当的给学生进行指引,帮助学生更好的去理解音乐的内涵、感受音乐的魅力、掌握音乐行进发展的规律,激发学生探索音乐的积极性,有效的把握住整个课堂。再以欣赏课为例,可以先让学生自己去感受音乐的风格、体会音乐所表达的内涵,鼓励学生以不同的形式来表达对于作品的理解,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有了更多的审美体验,提高其审美能力。
在义务教育这一重要的发展时期,学生经历了身体、心理、生理等方面的变化。是成长发育中性格定势、学习能力、心理结构建构最为关键的时期,学校教育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音乐教育者要在教学中正确的坚持“以审美为核心”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发现美、认识美、体验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蒲奕菲.美育视野下审美音乐教育思想探究——解读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D].西安:西安音乐学院,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