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36计”退不了罪
2019-08-21李天锐
李天锐
不久前,四川屏山县法院审理了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局长廖承金滥用职权帮煤企骗取1100万元奖补资金,并受贿20万元一案。尽管收钱一年后,廖承金退回了贿款,但法院仍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
“案发前,我已经把收的钱退了,以为不会被定罪坐牢了,最多给个处分,没想到还是‘遭了。”一次到监狱采访,记者也听到过这样的辩解。随着反腐力度越来越大,贪官案发前退赃的行为不断增多。为了退赃,他们甚至上演“苦肉计”等戏码。
贪官使出“退赃36计”
“万总,这块玉石和一些资料还给你。”这一幕出现在2016年3月的一天,时任湖南常德市副市长卢武福找到私企老板万操,将收受过的一些赃款赃物退还。
卢退还的玉石名为“竹林七贤”(石上雕刻着“竹林七贤”图案),价值约16万元。临走前,他还千叮万嘱“没有收礼这回事”。据报道,此前卢武福听到“风声”,说组织要调查他,连忙和妻子苗旭华等搞起了所谓的财产“自清自查”。
有自己直接退给行贿人的,也有“绞尽脑汁”,想把退赃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深圳市福田区建工局原局长梁勇,曾与范老板打得火热,收受其所送巨额资金。后来,范老板被纪检机关调查,梁勇慌了,决定退款。为了掩人耳目,他竟先将钱汇往地下钱庄,后由其信任的林老板从地下钱庄提现,交给他人,再由他人辗转多次,最终才还给范老板家人。
贪官退还贿款时,还会因遭遇“波折”,激发其“表演欲”。2015年下半年,安徽霍山县委原书记等接连被查,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许卫东想起,给自己送过现金和金条的工程老板与被查者有瓜葛,心中惶恐至极,但他想不起收过该老板多少钱,便准备了10万元现金,不料此人却拒绝收回。情急之下,许卫东不惜给老板跪下,终于求得“无论发生什么,决不会交代此事”的承诺。
“我现在被判刑了,家里不好过,我不好过就都别好过。”听到已被判刑的行贿人蒋某在狱中放话,时任河北省承德市政协副主席的周义强吓得不轻,连忙于2014年下半年将赃款退给了蒋某家属。因害怕蒋某供出他,周义强还特意给蒋某家属多退了26万元。他辩称:“拿这些不该拿的钱很后悔……不想沾人家的光,只能多退不能少退,想和人家两清。”
不过,对许多贪官来说,退赃只是迫于压力的逢场作戏,“退”得心不甘情不愿。2013年底起,因听闻自己要被查,时任海口市副市长李杰忙通过中间人,将老板邵兴华所送200万元退还,并连叮嘱带威胁地告诫:“如果找你了解情况,万不可说送过我钱。否则我出了事,你也跑不了。”
可笑的是,2015年春节后,李杰闻听自己“安全”了,便迫不及待邀请邵兴华到家作客。不过,李杰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很快吩咐邵兴华,把还回去的200万元再给中间人,最终回到自己腰包。
除了李杰,宁夏平罗县委原书记杜迁,也是爱钱爱到骨子里。十八大后反腐败掀起高潮,杜迁认识到自己受贿严重违法,便陆续退赃485万元。不过,他一边退钱,一边仍在受贿——2014年1月他仍收受了韩某送的贿款。据报道,杜迁受贿的理由是,他认为韩某已掌握自己受贿的大量证据,与其是一条船上的了。
退得了赃款,退不了罪
对贪官到案后退赃、主动交代问题、求得宽大处理的故事,许多人并不陌生。但对案发前退赃法律如何认定,却有些模棱两可。退钱的贪官能否洗刷掉受贿罪名呢?
早在2007年7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便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因此,前文中提到的诸多处心积虑退赃的官员,都逃脱不了法律制裁。搞财产“自清自查”的卢武福获刑八年、通过地下钱庄退钱的梁勇被判十年,为退赃给老板下跪的许卫东获刑四年零九个月……
掌握了上述原则,可以破解许多难题。没动别人送的钱,算不算退赃?不算。2012年1月,河北高阳县原副县长李东海曾收受张某给予的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但因张某告知的密码错误,至李落马也未能支取。李东海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自然不算退赃,但依法可从轻处罚。
收受的所有钱物都退了,是否可以不追究了?非也。2014年7月初,因安徽巢湖一名官员受贿被查,与之有关联的合肥市建委调研员许有刚开始心神不安,并向行贿者退钱。至案发时,他已退完全部款物。但是,因其退还钱款只为掩饰受贿行为,法院仍然认定,此举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南京市六合区交通局原局长陆庆顺还曾在法庭辩称,曾经收受的金条,案发前已退还行贿人,不能算入受贿金额。不过公诉人表示,陆庆顺退金条是在纪委找其谈话后,怕纪委查到自己。就在同一段时间,陆庆顺还收下他人1万元现金,说明陆并没对受贿真正悔过。2015年3月,陆庆顺获刑十年,认定的受贿款物中,自然包含金条。
事办不成退钱,又该如何认定?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副书记周标便有此经历。2010年7月,该镇开展综合打击整治非法占用铁炉港海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销毁非法抢建鱼排等专项工作,周标负责销毁工作。其间,有人的鱼排被销毁后找到周标,要求政府部门补偿,并两次送给周24万元。2010年底,周标自认无法帮忙办成事,害怕事情暴露,便将这笔钱退回,但此举仍然构成受贿——周既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又有接受并使用贿赂款的行为,虽属“主动退还”,但不属“及时退还”。
那么,如果有官员收钱三个月后退钱,算“及时”吗?上述法官介绍,“及时退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并及时退还或上交。判断“三个月后退是否算及时”,除了本人供述,更要分析具体情况。“及时退还”要求本人不愿收,却迫不得已接收或“误收”,比如钱物掺夹到正常物品中,当时无法发现。其次,退还必须“及时”,比如文件夹拿回家发现里面有现金,第二天即退还;如果发现时在住院无法退还,病愈后马上退还,也属及时。
一名官员在办公室收下钱物后,当天很快因畏惧而短暂犹豫,心神不宁;回家后,妻子和父亲马上规劝,自己也很快醒悟,未给对方谋利,并将钱物主动退回。该法官透露,该案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后来未以犯罪论处。
正如前文不少案件一样,犯罪分子案发前退赃,尽管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罪名的认定,但因其有“主动退赃”或“退赃”等情节,法院在量刑上仍会酌情考虑,一定程度上会从宽处理。对主动退还者而言,将在构成犯罪前提下,根据其退还时间的迟早、收受财物数额多少、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方面来把握从宽处理的幅度。
耐人寻味的是,法庭上,當公诉人或判决中驳回其“退钱就无罪”的辩解时,这些口口声声不怕质证的贪官大多沉默不语。他们也清楚,其曾作为公职人员受贿的情节是无法抹去的,并不是退钱就会“两清”;他们与人民之间,与党纪和法律之间,也是没有那么容易“两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