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之处求贤似渴坚守之处底线提升
2019-08-21王珍
王珍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时隔五年多后,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再一次完善。对照新旧条例不难看出,中央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时既有突破,也有坚守。突破之处求贤似渴,坚守之处底线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全社会形成基本共识——选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上,新修订的条例与五年前的条例相比,体现了标准更高、纪律更严的递进关系。如果说2014年版条例更多地强调忠诚干净,剑指跑官卖官、小官大贪、裸官占位等一系列领导干部队伍腐败问题,那么,新版条例则是在取得阶段性胜利之后的一次标准追加。
回答“选什么人”,指明“如何培养人”
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部分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进行了修改,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等内容。组织路线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选干部、配班子必须着眼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
正确的用人导向,是对干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用好一个人就能激励一大片。总则中增加了“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等内容,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视作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应有之义。
大力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总则修改“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表述,体现了党对推动优秀年轻干部涌现、促进优秀年轻干部成长的重视。这些修改不仅很好地回答了新时代“选什么人”这一重大问题,也进一步指明了“如何培养人”的发力方向。
突出“党管干部”,明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新修订的条例在突出“党管干部”的同时,更加明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对工作实绩特别显著、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干部等方面,明确了“可破格提拔”的用人标准,为更多优秀干部、愿意在脱贫攻坚艰苦岗位上吃苦耐劳的干部打开了“天花板”,体现了重用干部的方向,体现了“人才难得,轻视不得,耽误不得”的用人导向。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站位更高、视野更宽、用人更活、配置更准。同时又明确了德、能、勤、绩、廉等全面考察内容。尤其在道德品行方面,新版条例将家庭美德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一同列为考察内容,令人耳目一新。
从一些腐败案例可以看出,家庭、家风建设至关重要。因此,新版条例将领导干部选拔时能否“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是否“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列为考察的重要内容,足见新版条例对领导干部的“人情味”“家庭观”,都有着特殊的定位与更高的要求。
充实动议要求,着眼精准识人
新修订的条例,切实加大了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分量,抓住公正看人的关键,着眼于拓展精准识人手段、突出科学用人重点。
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结果。此次修订对动议部分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内容進行了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不准突击提拔,防止“选错一人、为害一方”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比如,增加“凡提四必”、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等要求;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新修订条例的坚守之处则在于明令禁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从“不准超职配备”、“不准任人唯亲”,到“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再延伸到“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将被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制度上防止“选错一人、为害一方”以及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筑起了扎实有效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