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诉法改动体现的立法精神
2019-08-20胡博文田志远
胡博文 田志远
【摘 要】 随着我国第三次对刑诉法进行的修改,进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新阶段,从改动之处体现了我国对法治的新要求,这些重要的改动均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当下急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态度,本文对刑诉法的修改之处进行浅析。
【关键词】 速裁;人权保障;司法效率
On the Legislative Spirit embodied in the Reform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u Bowen Tian Zhiyuan
[Abstract] With the third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China, China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The changes reflect the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se changes reflect the legislators' attitude towards the current urgent legal problems to be solved.
[Keywords] quick cutting;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judicial efficiency
1 新刑诉法修改中体现的主要立法精神
2018年10月,我国对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符合时代特性的修改,从刑诉法修订的字里行间,我们从修改得到的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全国实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大影响,监察体制的出台是我国对贪腐零容忍的最好说明,中央领导全国进行的反贪工作,对贪腐分子的重拳出击,空前所有的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分子,对贪污腐败全面彻查,一些贪官流亡国外妄想逍遥法外,这是举国所不能容忍的,加大对在逃贪官的从严打击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立法精神。其次,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法治的新阶段,国家和人民对人权的保护和程序的正义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新要求。为了适应和接轨社会主义法治新阶段,一系列的制度修订随之出台,随着对司法诉讼程序的完善和新制度的增补,我国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逐渐完善和重视,这就是另一方面很重要的立法原意,即对人权的保障和完善程序正义。这次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和改进的地方并不是很多,但是带来的影响却要远比前两次修改更为巨大。
2 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重大影响
由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是在国家新成立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就是深化监察委员会关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限和检察院接受案件后移送起诉的起诉权这两者之间的工作交接。优化检察院和检查委员会职能的衔接才能保障对职务犯罪打击的力度,检察机关在改革后只保留了部分的保底侦查权,只留下了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总体而言,是监察委员会在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侦查留置后,确定了其犯罪事实并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一环节进行了概括的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则随之自动解除,在法定的期限内检察院要审查并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可以预见,监察体制的推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将会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的是存在的一定问题。就是在工作交接中要高度重视和强化沟通问题,要做到负责人亲自过问,亲自把关交接,杜绝利用材料移送的过程隐匿销毁遗留现象,建立畅通的移交证据和材料流程,保证合法的手续和高效的程序。
3 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弊端
此次修改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加入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制度和监察体制一脉相承于反贪的大背景,对于大批官员管控不住欲望走向贪腐的犯罪道路,如果放任其带着问题潜逃到了国外,妄图通过侵占的国有资产在外国安稳生活,这对于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国家司法主权是一种赤裸裸的挑战,是国家和人民所坚决不允许的,如果长久不能将其抓捕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长期无法对其审判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的威信力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反腐败决心产生不良影响,而由于我国之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可以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缺席判决,有时候会陷入很尴尬的境地。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院在犯罪嫌疑人不出庭不到场的情况将其审判,避免犯罪后久拖不判。但是由于是刚出台的制度,其中的一些问题也可能在实际适用中显现,主要的问题在于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条件比较严苛,因为审判环节十分重要,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轻重,所以法律要求必须要将开庭文书交到犯罪嫌疑人的手里,可是对于逃亡在外国没有固定居所和行踪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进行交送,是亲自交送还是和外国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请求帮助交送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4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带来的新要求
自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居中,控辩平等对抗的模式以来,对法官进行了员额制的改革,员额制带来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司法水平提高,有法律能力的法官入額一线亲身办案,法官人均结案数有了非常巨大的增长,实现了庭审模式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新突破,改进以来,全国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适用比率大幅度的增长,有效的改变了案件层层审批,领导层层审核的困境。但是员额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我国法院的级别特点决定了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量庞大,而基层法院是审判的主力,对于基层法官人手不足,速裁程序的分流机制就像筛选机器,大批量的解决掉轻微的案件,让法官有足够的精力去细致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这对于近年来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缓解。速裁程序的施行对于一些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清楚的小案铁案用最快的方式结案,进行司法效率的提升和简化司法流程来保障司法资源。速裁程序是在牺牲被告人一定的诉讼权利来追求司法的高效,要严格把控二者必要的比例,不能剥夺被告人基本的诉权,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官可以给与相应的量刑优惠,来鼓励其主动交代,而量刑幅度的范围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定要保证证据真实的基础上适用速裁,坚持被告人自愿认罪为速裁的第一规定。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要严格排除刑讯逼供来获取的非法证据,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严守法治的底线。
5 司法效率的优化机制和人权保障间的平衡
值班律师制度的加入保障了司法的程序公正,对于人权的保护是一种必要的完善措施,是配套速裁程序提出的一项举措。虽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问题也同样显著。首先,最现实的一点就是值班律师的薪资来源,在各级法院和看守所办公的值班律师费用是政府用财政支出来提供,但是全国各地的各级值班律师对于财政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其次,值班律师没有相应的阅卷权限,值班律师需要给咨询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而法律问题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专业的审查基础上得出,而如果值班律师不能查看完整的案件经过和具体的事实证据,又如何给予被追诉人专业可靠的咨询意见呢,这就造成了值班律师靠和咨询人对案件进行口头交流中对案情进行定性,容易给出错误的法律意见,当事人对事实过于主观的描述也容易让值班律师对事实的判断上出现失误和偏差。而且值班律师的工作时间和介入工作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够及时的给予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还有可能出现咨询人前后两次咨询的值班律师是两个不同的人,由于对案件事实有不同的看法和推理,从而给出不同甚至是冲突矛盾的法律意见,造成咨询人的困惑,不利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再次,值班律师的来源是各个律所委派的律师进行轮岗,水平较高的资深律师会觉得值班律师这一工作没有诱惑力和吸引力,薪资水平也和接委托辩护的案件相差巨大,难以达到他们的期望,参与轮岗的一定是专业水平和法律实务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或者实习生。这就造成了值班律师的水平不够经验不足,难以实际的解决咨询人的问题,给其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后是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明确,造成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三方的混乱,定位的不明确导致了这一制度发挥的实际作用并不是很明显,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的转化上也可能不顺畅。我国对于值班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的过程中接受其委托转化为辩护律师是没有禁止规定的。所以要加大值班律师监管控制。避免出现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引诱被追诉人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虽然可能存在着种种问题,但是不可否认这次的刑诉法修改水平和要求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新期待,也标志着我国法治水平的大幅提升,要知道法治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之后不断完善工作的进行,一定会带来卓有成效的司法环境提高。
参考文献:
[1] 左宁.刑诉法攻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318-21.
[2] 孙晓静.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議[J].职工法律天地,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