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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未领”养老金如何追讨

2019-08-19苏大祥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4期
关键词:亲属经办公证

■文/苏大祥

冒领养老金是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常见的头疼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处理。除了待遇领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冒领养老金——这已经涉嫌诈骗罪外,实践中还有一种“被动”的养老金“冒领”情形——“多发未领”。这类问题的处理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和难点,并且随着全国范围内对退休人员领取资格取消集中认证,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冒领或“多发未领”情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何谓“多发未领

“多发未领”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未及时获得退休人员、被供养人员的死亡信息等原因,超期发放基本养老金或供养待遇,死亡人员亲属并未领取,多发金额仍沉淀于死亡人员银行账户的情形。

“多发未领”与冒领养老金的区别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1)在主体方面,“多发未领”是由于社保机构的行为所致,与待遇领取一方的行为没有关联;冒领养老金则主要是由相对人的行为所致,相对人实施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多发未领”的相对人在主观上没有领取养老金的意思表示,结果也没有领取;冒领养老金的相对人在主观上有“冒领”的意思,是故意占有其不应获得的养老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3)在多发待遇的追还方面,“多发未领”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或不确定,确定追讨对象并实施追讨存在疑难;冒领养老金的实施主体是明确的,即实施冒领行为的人,追讨对象容易确定。(4)法律责任不同,“多发未领”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不涉及责任;冒领养老金的冒领主体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多发未领”与普通的“多发”也有区别。养老金或类似待遇的多发,是由于社保机构的计算错误等原因而直接多发给待遇申领人,其责任主体是明确的。社保机构只需以待遇申领人为相对人即可追还,在法律上没有争议。而“多发未领”的待遇“申领人”已经死亡,如何确定偿还对象存在不确定之处。

“多发未领”与“多发已领”也有不同。“多发已领”是指退休人员、被供养人员死亡后,社保机构多发待遇后,退休人员、被供养人员的继承人或特定人员已经实际领取了该多发的待遇。在这种情形下,多发待遇的责任承担主体是明确的,偿还对象明确。

“多发未领”不能等同于“冒领养老金”,因而不能简单地以冒领养老金处理,也难以适用处理其他情形。要具体分析其成因和处理的难点,统筹做好预防、协调、规范处理。

造成“多发未领”的原因

造成“多发未领”养老金的主要原因是,各部门数据、信息不实时共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及时获得死亡退休人员、被供养人员的死亡信息,死亡人员的亲属没有故意隐瞒死亡信息,也没有积极向社保机构申报死亡信息。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依靠基层社区工作机构定期上报死亡数据外,死亡人员基本信息主要来源于民政部门的殡仪馆,卫生健康部门的基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公安部门等。上述信息尚未建成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大多通过与民政部门协调,定期获取殡葬数据。然而,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数据,大多存在滞后性,从而造成至少一个月以上的多发情形。2018年前三个季度,江苏省东台市社保机构获得的死亡退休和被供养人员信息计1037人,其中有482人属于滞后处理(其中超过3个月以上的达169人),需要通过丧葬费扣除、亲属退还等方法进行处理。

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越来越多,异地殡葬人数逐步增加,这方面信息目前还基本依赖亲属主动报告。但是,部分亲属缺乏主动报告意识、遗忘报告或不了解报告途径,丧事完毕就一了百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掌握相关信息。据统计,2018年前三季度已有47名异地居住退休、被供养人员死亡,少数人员存在多发未领情况,通过大量工作已进行处理。

另外,个别地区殡葬改革不够彻底,还存在极少数土葬情况,造成这部分人的死亡信息缺失,客观上造成了养老金的“多发未领”。

最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地方甚至没有专职人员从事劳动保障工作,死亡信息漏报、延报、误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为造成“多发未领”情况。

以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展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可以将冒领或多发未领情形控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今年起,全国范围内对领取资格取消集中认证,这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信息化服务手段的必然要求,但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加重了冒领或“多发未领”情形的发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防范“多发未领”养老金的发生,首先要尽快建立起全国死亡人员信息实时共享平台,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从根本上预防多发未领的发生。目前普遍采用的部门间数据采集、交换、比对,大多是手工、半手工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数据处理的滞后性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建立起覆盖全国、统一联动的实时信息平台已是当务之急。同时,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参保人员亲属要履行申报义务和由此承担的责任。殡葬机构、医疗疾控机构和社区工作平台,要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主动提醒死者亲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死亡手续。严厉惩处隐瞒死亡信息行为,同时建立鼓励死者亲属申报的制度,确立社区及时申报死亡人员信息的责任。通过多渠道、多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发未领”以及冒领等情形发生。但无论如何,“多发未领”的现象很难完全消除,仍然需要探讨并确立“多发未领”养老金以及相应社保待遇的追讨机制和程序。

“多发未领”的处理难点

与冒领行为不同,“多发未领”的处理难点在于,死亡人员亲属主观上没有重大过错甚至没有过错,客观上不存在冒领行为。目前,不能依据冒领养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甚至司法手段进行强制处理。

如果死亡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卡没有被销毁,并且亲属可以支取,这种情况则相对容易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沟通,请亲属理解配合,取出款项并退还即可。但实际工作中,养老金银行卡被销毁、亲属不知密码无法支取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遇到拒绝配合的亲属,如何处理也是难题。

针对这种情况,人社部门和银行进行了沟通。银行往往答复: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继承权有争执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然而,实践中这种方式操作较为复杂,亲属大多不愿配合,并且需要缴纳一定的公证费,因此处理难度较大。简单来说,只要亲属拒绝配合,便难以处置。至于孤寡鳏独死亡人员,更是无从处理。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人社部门也曾多次与银行探讨,是否可以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请银行协助将多发未领款项退回社保经办机构。但是,截至目前,银行表示依据相关规定,仍然需要由当事人亲属采取先公证再支取后退还的方式处理。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协调,联合制定“多发未领”养老金问题处理规定,人社行政部门、银行、公证处建立协调机制,规范处理。积极探讨“行政事业性公证”或“公益公证”,对涉及金额较小的,由公证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金多发公证书”(行政事业性公证),或对亲属采取简易公证程序,免除公证费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公证费(公益公证),银行据此支付相关金额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亲属。对涉及金额较大的,或难以进行公证的,可借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多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或者赋予该决定强制执行效力,可申请法院通知银行执行相关退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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