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俗婚闹及其法律调整
2019-08-18尹良红
尹良红
摘 要:婚闹是一种习俗,自古以来便有闹洞房的说法,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婚闹现象。婚闹的目的是活跃气氛,增添婚礼的欢乐氛围,但是低俗婚闹非但不文明还涉嫌违法,必须严厲抵制。本文从低俗婚闹的特点着手,分析低俗婚闹可能涉及的违法事项,建议将低俗婚闹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关键词:低俗婚闹;违法;禁止
一、低俗婚闹概述
婚闹是一种民间说法,并不是法律用语,婚是指结婚、婚礼,闹是指闹腾、热闹,顾名思义,婚闹是指在婚礼上热闹热闹,古代闹洞房就是婚闹的一种。低俗婚闹是指婚闹的行为低俗、不文明。笔者通过总结归纳,将低俗婚闹的特点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低俗婚闹的形式多样
低俗婚闹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把新郎的衣物扒光,让其穿上女性的内衣内裤游街;有的把新娘放在板车上,让新郎裸体拉车,并且在新郎的身上写着“我是流氓我怕谁”等字样;有的让公公和儿媳进行低俗互动,其互动言语让人不堪入耳。
种类繁多的低俗婚闹暴露出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很多人碍于情面对低俗婚闹敢怒不敢言。婚闹一般而言请来的都是亲戚朋友,他们与结婚当事人之间都是熟人关系,即便新娘新郎感觉婚闹有些过分也不好意思严厉制止,只是委婉劝说,这种委婉劝说在喧闹和起哄的氛围中是不起作用的。对于一些十分过分的婚闹行为,结婚当事人只能敢怒不敢言,他们自己也搞不清楚对方村里的婚闹习俗到底有什么限制,又怕自己的制止破坏了对方的风俗,这些都为低俗婚闹提供了空间。
二是,很多人以地方习俗为借口实施侵权行为。地方习俗到底如何谁也分辨不清,亲朋好友来自五湖四海各有各的风俗,只要有人提议大家都会蜂拥而上,一般在婚闹中能够保持理性并能够有效制止其他人的还是少见,更多的人如果心里不赞同低俗婚闹也只是做一个旁观者。并且低俗婚闹到底是不是够成侵权,大家一时之间也没把低俗婚闹上升为法律问题去看待,只要没出大问题就不会想到维权,很多不怀好意之人借着婚闹发泄心中的畸形需求,以地方习俗为借口实施侵权行为。
2.低俗婚闹非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低俗婚闹或许是某地的民俗,笔者了解到江西省井冈山市睦村乡存在公公与儿媳低俗互动的婚闹习俗,当地结婚基本上都有这个环节,幸而只是言语互动不是肢体互动,虽然有些言语不堪入耳但比起其他地方的肢体互动来说已经好得多了。当地村民觉得这是一项民俗,这是地方特色,应该传承下去。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民俗都是良俗,低俗不是良俗。低俗婚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加以抵制,它更不应该被当做一种民俗加以传承。
良俗应该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习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内容,低俗婚闹至少不符合文明、友善两项要求。据新闻报道称,有的新郎为躲避低俗婚闹奋力逃跑结果被车撞成残疾,有的新娘为躲避低俗婚闹一脚将婚闹者踹倒。从这两个报道里面我们可以感受到新郎新娘对低俗婚闹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低俗婚闹并非公序良俗,它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
3.低俗婚闹多发于农村
低俗婚闹多发于农村是有其原因的,笔者从法治思维方面分析出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村民普遍具有息诉厌诉思想。村民不太喜欢诉讼,面对亲朋好友的低俗婚闹往往是打落牙齿和血吞,维权往往被看成是不够大度不近人情,除非造成了严重后果不然不会惊动公安机关。即便公安机关到场,当事人也往往不会追究低俗婚闹者的法律责任。例如,2007年轰动全国的西安“伴娘被两男子按在车内强行摸胸”事件,涉事男子被警方控制后,伴娘却并不打算追究他们的责任。
二是,低俗婚闹者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在农村,婚闹者几乎都是一个朋友圈的,大家相互之间较熟,一呼百应。行为人较多,反正出了事也不是某一个人的责任,大家都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受到法律的重罚,至多就是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一下不会深究,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三是,村民的权利意识较弱,只要大家开心自己吃点小亏就算了,就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只是一笑了之,不会当真,潜意识里不会把权利放在第一位。
二、低俗婚闹涉及的违法事项
第一,低俗婚闹可能违反《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很多年轻人都是被迫接受低俗婚闹,据《中国青年报》2014年对21,155人进行的调查显示,79.2%的受访者都曾经历过“闹洞房”,60.9%的受访者直言并不喜欢“闹洞房”婚俗。在对方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低俗婚闹明显违反了《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前文已经阐述民法总则第八条要求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低俗婚闹有的传播封建思想、有的违背伦理道德、有的属于侵权,明显有违公序良俗。
第二,低俗婚闹可能违反《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侵权范围。不论是共同加害行为还是教唆帮助行为,亦或是共同危险行为,都应该根据相应的责任方式承担责任。因此,低俗婚闹者存在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会根据各种情形要求众行为人承担平均责任、连带责任。例如,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低俗婚闹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某些情形下,即便当事人不追究低俗婚闹者的侵权责任,公安机关也有权主动介入,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低俗婚闹可能违反《刑法》。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这几项罪名都是低俗婚鬧容易构成的。例如,在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古田村有一种“殴打新郎”的婚闹习俗,“寓意就是告诉新郎,结婚是件很不容易,很辛苦的事情,希望新郎能珍惜这种生活。”某新郎曾被鞭打得遍体鳞伤,并且还被亲朋好友在伤口上撒盐,苦不堪言。网上还爆料(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过许多低俗婚闹致人重伤的行为,这些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又如,常见的强摸、强吻新娘、伴娘的低俗婚闹行为,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三、低俗婚闹法律调整对策
此处所讨论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农村低俗婚闹而言笔者认为还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村规民约。
1.加强法治宣传与法律实施
低俗婚闹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低俗婚闹并非法外之地。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应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与法律实施,才能更好的规范低俗婚闹。
第一,基层政府要明令禁止低俗婚闹,要依法整治低俗婚闹。首先,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禁止的内容。例如,明令禁止侮辱、猥亵、故意伤害、封建迷信等婚闹行为,明令禁止传播低俗文化。其次,要求婚闹文明有序、遵循自愿原则、以结婚当事人的婚闹习俗为准。再次,明确低俗婚闹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可能涉及治安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以多部门的名义联合发文,提高人们对政府明令禁止低俗婚闹的重视。最后,定期和不定期对低俗婚闹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加强法治宣传。在农村,进行法治扶贫,每家每户发放一本《民法总则》,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发放《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等与低俗婚闹相关的法律文本,同时做好法治宣传。组织村民观看相关新闻,进行思想教育,签订承诺书保证不组织不参与低俗婚闹,鼓励村民抵制低俗婚闹,让大家大声说不。在中小学,开设法治课程,灌输最基本的法治知识,以初心的力量带动身边的人抵制违法行为。
第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低俗婚闹。法律不能管理过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低俗婚闹的细节加以规范。也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对本地区的低俗婚闹行为进行细节上的规范。对低俗婚闹严管、细管、现管才能将其违法性扼杀在摇篮里。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积极作为,将法律落到低俗婚闹的治理中。
2.制定文明善良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
民间流传“京官不如经管、县官不如现管”,“ 别拿豆包不当干粮,拿村长不当干部”,是有其道理的。小干部也能发挥大作用,村委会最了解村里情况,最了解村民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也最能做好群众工作。对村委会的决定,村民一般都是信服的。
在低俗婚闹严重的乡村,村委会应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低俗婚闹问题,制定文明善良风俗。村民应该遵从自己内心世界,不能向黑恶势力低头,应该勇敢发言,直抒己见。根据村民意见制定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对那些封建迷信思想要坚决摒弃,不能向少数人妥协,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不能一概而论。一旦成文,便是多数人意见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能例外。要把婚闹行为规范在细节之上,动员村里有威望的长辈,让他们带头宣传文明善良村规民约,引导婚闹行为走向理性。
3.加强调解制度对低俗婚闹的介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前文也讲述了村民普遍具有息诉、厌诉的思想,因此,笔者建议加强调解制度对低俗婚闹的介入,调解不同于诉讼,调解的程序更为灵活,调解可分为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调解比诉讼更具缓和性,对于不想撕破脸的人们而言可能更倾向于调解。调解也不同于和解,和解完全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少一些教育意义。调解制度的介入应该以村规民约加以规定,让低俗婚闹者接受法律教育。
只有把低俗婚闹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才能让低俗变得文明,让婚闹变得热闹,让不正之风变成法治之风。
参考文献:
[1]连芷平,郑保纯,施俊名.当代少数民族婚俗中的女性权益发展与分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7年06期
[2]婚俗改革,向“天价彩礼、低俗婚闹”说不[J].中国民政,2018年24期
[3]王倩,张凯伦.低俗婚闹违法吗[J].方圆,2019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