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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不循规旅客惩治的法律探究

2019-08-18王贝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律

摘 要:安全是交通运输活动的首要任务,民用航空作为人们最受欢迎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航空安全尤为重要, 然而航班上旅客不循规行为频发,扰乱他人的出行计划及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正常运行,对民用航空安全产生现实威胁。如今,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乘坐飞机作为交通出行工具,与此同时,不循规旅客事件频发,因而在此探究相关惩治法律,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效减少不循规行为,增强民用航空安全。

关键词:民用航空;不循规;惩治;法律

随着现代化社会和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人们乘坐飞机出行已大众化。然而,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矛盾丛生,旅客暴力攻击航空服务人员、破坏机场设施、冲击机场跑道等,这些五花八门的粗暴行为对航空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众多航空公司对此懊恼又头疼,但这些闹事者却少受处罚,归根究底,民航安全秩序执法保障方面存在漏洞,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故难以有效、及时执法。

一、民航不循规旅客行为

旅客在航空器上做出的一系列如违背相关明文规则、无视或拒绝机组人员指令、侵害他人安全及权益等扰乱航班正常运行的行为,就是不循规行为。不循规行为包括:攻击机组人员、干扰航班工作;损害人身安全、破坏航空器秩序,如暴力攻击、寻衅滋事、恐吓等;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等。近年来,旅客不循规事件有:CA1350长沙飞往北京的航班上一名男性旅客突然劫持乘务员;祥鹏航空8L9720航班上,抵达目的地后,一名旅客手欠放滑梯;昆明长水机场有两名乘客自身原因,错过登机时间,未能登机,反而在机场肆意大闹等。这些事件作为新闻广为传播,惹起热议,虽然最终也得到妥善处理,但已扰乱航空器内良好次序,是典型的“不循规”行为,必须采取详细的约束措施,才能从源头上有效减少问题。

二、各国对不循规行为的立法

在过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防止和遏制各种干扰和破坏行为,以确保航空安全和秩序,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如规定空中立法的《巴黎航空公约》、规定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多方面领域和问题的《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器飞行干预及犯罪行使管辖权的《东京条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并规定犯罪行为的《海牙条约》、规定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了航空运输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和关系的《华沙公约》、规定航空保安法制的《北京条约》、规定补充航空器犯罪罪种、增强打击力度的《北京议定书》等。这些国际航空法文件都侧重于维护航空安全和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方式的多变,法律标准周延性问题突出,导致出现法律缺口和灰色地带,如咒骂欺凌、酗酒滋事、斗殴、暴力冲击等行为,由于该行为旅客自认不违法,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此行为对航空安全和秩序的扰乱。

国际民航组织及成员国普遍意识到不循规行为的严重性,近些年逐渐达成共识并酌情采取实际行动。如,2014年在蒙特利尔举办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国际民航组织及成员国积极讨论修订了部分公约,并一致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进一步保障民航安全,对实现东京公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之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

国际民航组织在修订中,根据实际情况增补“不循规”、“扰乱性”概念,并明确指出具体的行为表现,对航空器上发生的行为保留司法权益,也就是说,为机务人员提供了切实的法律武器。这些修订加强了航空器内的安保管理,有利于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着重强调惩治“不循规和扰乱性”乘客的两类针对性行为,即攻击机组人员的行为和不服从机长(包括以机长名义)下达的合法指令的行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该《议定书》鼓励各国对相关行为采取适当的刑事或行政处置措施。

(一)典型国家不循规旅客的惩治立法

1.美国《联邦成文法大全》与《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的明确规定

美国将乘客在航班上的不循规、扰乱性行为分为刑事犯罪和予以行政处罚两种类型。《美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49编第4654条和第46506条对刑事犯罪不循规行为规定,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航班上,任何攻击、威胁、阻碍、干扰机组人员工作的行为被视为犯罪;任何具有杀伤力(包括未遂)、打劫、偷盗、销赃、性侵等行为被视为犯罪。第49编第46301和46318条明文规定,人身攻击、威胁或危及航空器内人员安全的行为实施民事处罚。第14编第91.11条规定,航空器运行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攻击、威胁、恐吓、阻碍、干扰机组人员进行机务工作。

美国联邦航空局有权对不循规行为采取刑事处罚与行政措施。《美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49编40113条明确规定最高罚款为25000美元。《美国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14编第13.11条明确提出,联邦航空局调查员可警告明显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

2.英国《2009年航空法令》的典型性规定

英国的立法侧重于《2009年航空法令》第19节第137-142条。其中,第137条和第138条是对不循规行为的一般性立法规定,包括:第137条是对于“危及航空器安全”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危害航空器内人员;第138条是对于“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危害航空器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第139-142条是对不循规、扰乱性行为的典型性规定,包括:第139条是对于“航空器内醉酒”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醉酒进入航空器或在内酗酒;第140条是对于“航空器内吸烟”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区吸烟;第141条是对于“機长和机组人员的权利”的规定,任何人必须听从机长下发的指令行事;第142条是对于“破坏行为”的规定,任何人不得用言语或肢体威胁、凌辱、阻碍、干扰机组人员进行机务工作。

英国《2009年航空法令》第241条对不循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航空器内任何人威胁、扰乱、不服从机长或机组人员,会被罚款最高2500英镑;醉酒和故意干扰航空器运行或机组人员工作者,会被罚款最高5000英镑及被监禁2年;对航空安全构成威胁者,会被罚款5000英镑及监禁5年。

3.韩国《航空安全和保安法》行为规范的增补

韩国受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88号通告》的影响,2002年在《航空安全和保安法》中增补了规范不循规行为的第23条,包括:第一,为确保航空安全,任何乘客不得实施辱骂、喧哗等扰乱性行为,只能在特定抽烟区域吸烟,饮酒或服用药物后不得伤害他人,不得对他人实施侮辱性行为,必须合法正规地使用电子设备,任何人未经机长许不得进入驾驶舱;第二,乘客未经允许不得用各种理由打开任何舱门、紧急(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出口和装置;第三,乘客在着陆后不得占用航空器或拒绝下机;第四,航空器内乘客必须听从机长和机组人员的合法指令。

《航空安全和保安法》第50条的规定,违背行为法规的旅客,会被罚款最高约10000美元,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监禁最高3年或5年。

(二)我国不循规旅客的惩治立法

我国对于航空器内不循规行为的立法,除刑法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更多的不循规行为类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秩序的行为明确化:不得强行违规登、占航空器;不得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不得在航空器内违规吸烟。同时,补充第34条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如直接妨碍或煽动乘客妨碍机组人员工作的行为。如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不循规行为,为处置此类情况提供坚实的法律屏障,有利于减少发生不循规行为。

2.《民航安全保卫条例》修订航空器内禁止行为

《民航安全保卫条例》是国务院对民航运输安全工作的具体规定。2015年,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与时俱进地调整第25条禁止行为规定:禁止进入驾驶舱;禁止威胁或人身攻击机组人员;禁止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设备或未经许可开启应急舱门;禁止妨碍、干扰机组人员工作;航空器运行时,禁止使用电子设备,以免影响导航功能;禁止抢占座位、行李舱架;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使用火种;禁止其他扰乱航空器秩序、危害航空安全的不循规行为。

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修订空中扰乱行为的种类

该规则具体规定了一切安保工作,明确可能会发生的一系列不循规行为。结合空中安保工作的即时变化和反恐新形势的实际需要,民航局在2015年提交的修订稿中明文规定了扰乱行为,包括:抢占座位、行李舱架;打架斗殴、暴力攻击、寻衅滋事;猥亵、性骚扰;传播淫秽、盗版等非法物品;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规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盗窃、损坏、擅自公共设施设备;其他威胁民航安全、扰乱航班运行秩序的行为。

《民用航空法》第192条规定,暴力威胁或危及运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安全的行为,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第200条规定,违反法规却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条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法》三者法定条文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发生不循规犯罪行为,就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若发生违反条例、规则且情节较轻的干扰性行为,就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航空旅客不循规行为对航空安全具有现实威胁性,因此,在立法规制时,要着重杜绝发生此类行为的可能性,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加强事后惩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不循规行为事件,增强民用航空安全。

参考文献:

[1]刘浩.论不循规旅客的处罚和《东京公约》现代化[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4(04).

[2]李斌,萨楚拉.论国际航空保安法制的新发展——评2010年《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3]袁发强,施天翊.中国航空旅客不轨行为法律规制探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4]张同同.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7.

[5]江小根.惩治民用航空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法律問题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7.

作者简介:

王贝贝(1986.12~ ),女,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与治安学。

课题项目:项目名称:2019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北京条约》实施背景下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项目编号:2019TJJBKY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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