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归责原则之探讨
2019-08-16陈喜斌
陈喜斌
【摘 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本质,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这一原则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本文解释了归责原则的含义,并详细分析我国为什么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归则原则的建议,希望以此能发挥对合同法进一步完善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合同法;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建议
一、引言
合同法上非常重要的的一项制度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又是这一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所在。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总体上来说,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交流,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方便了法院审判相关案件,也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严格责任原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一些更具有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条款来作为补充,于是,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有关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及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只是作为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情况,合同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的含义
严格责任是归责形式的一种,与它相对立的另一种归责形式是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且不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这种观点因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所以人们常常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划等号。
在合同法中,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有一些共同特征,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绝不能等同。严格责任是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它也不是与过错没一点关系的。它虽不涉及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涉及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债权人因各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没得到履行,那债务人就可以此为事由,请求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过错责任不能作为归责原则被普遍应用,而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应用。
三、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的关系
归责原则指的是,一定的归责事由如果成立,那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自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各自需要承担多少责任的法律准则。合同法常见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从违约责任这个角度来说,归责原则指的是,一定的归责事由如果成立,那么违约责任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那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法律准则。由此可见,归责事由是归责原则的核心所在。
归责事由指立法者在立法时,以科学的立法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学中的价值观念作为处理损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到当时社会的物质条件,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定的责任原因。通俗地说,归责事由指由法律规定的,明确债务违约人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债务违约人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事由。合同法的归责事由包含有故意、事变和过失三种。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违约责任的归责事由不外乎两个:一个是违约方违约的结果,一个是违约方违约的过错。如果以违约方的违约结果作为标准来考量违约事由的,就形成了严格责任原则;如果以违约的一方或双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标准来考量违约事由的,就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在合同法中,归責事由与归责原则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归责原则是归责事由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事由能具体地体现出归责原则,也可对既定的规则原则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归责原则一般表现为单一的主观的标准,是一种用来评判违约责任的价值观念,而归则事由则表现为现实中更具有操作性,所以,归则事由的适用条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用来解决特定情况下责任归属的依据。
四、严格责任作为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1.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签订的,它表达了双方的意愿,符合双方的利益,违约责任来自于合同中的内容,本质上是双方的一个约定,而不是第三方或法律的强加。如果一方由于客观原因违约,即便主观上无故意或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如果一味地强调债务一方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对债权一方是不公平的,本来债权人是对债务人的信赖才签订合同,如果让债权人一方自行承担风险这在情理上是说不通的。
2.在举证方面,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优越
因合同法引起的诉讼,原告一方只需要向法庭提供被告一方没履行原定的合同这一事实,不需要证明被告一方不履行原定合同是有过错的,也不要求被告一方去证明它是无过错的。诉讼的前提就是违约和有责任,被告一方不履行合同有没有过错与责任是没有关系的。被告一方想免责就必须找到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不履行与免责都属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法庭对于事实是容易判断的。过错是属于主观的意识形态,法庭判断起来相对困难,需要结合案件各种因素进行主观心证,实践上操作性不强。可见,过错责任是不利于受害一方的,要想提出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这一有效证据是相当困难的。而严格责任,受害一方只需要证明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损害结果就可以了,举证相对容易得多,所以说在举证方面,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优越,严格责任原则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方便了法院审判相关合同案件,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建议
1.应明确规定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基本的归责原则
纵观各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大流派,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它强调合同一方的债务人,如果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导致其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就可免除责任,反之,则不能免除责任;英美法系的合同法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它强调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与其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没有关系。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是两大对立的归责形式。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合同法的分则中,也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规定因一些特殊的情形,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情况只有在殊的规定中才能适用。
2.以过错责任作为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做任何的限制,必将限制人们的交易活动,最终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在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法分则的特别规定,适用过错责任。
我国合同法明确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基本归责原则,但并不排斥过错,实践中可以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但这个归责事由不能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而只能是归责原则的一个补充形式。所以建议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把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的基本原则,以过错为归责事由作为其补充,且补充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六、结语
总之,合同法的归责原则是构建合同法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它对合同法的制定与运行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划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反映当事人的意愿自由,是合同法归责原则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生活处处是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归责原则也应该走向多元化,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也应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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