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帮扶类节目的法律困局与解决之道
2019-08-14杨永亮
□ 文/杨永亮
内容提要 近年来,调解帮扶类节目在全国各地广电媒体长盛不衰,但由于采访手段、角度定位及目标取向等原因,偶尔发生新闻侵权现象,或者某些情节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争议状态。在深刻认识此类节目创作目的基础上,必须从规范节目生产流程、发挥职能部门权威以及提升创作队伍能力等角度入手,确保节目导向与创作初衷,继而维护并发扬广电媒体长久积淀的公信力。
近年来,调解帮扶类节目在全国各地广电媒体节目创新中异军突起,并有长盛不衰之势。此类节目形式生动灵活,如场景切换、现场交锋、即时见效等外在特征,使得媒体创作手段得以充分利用。由于涉及的题材多以家长里短、扶危济困为主,包括邻里纠纷、婚姻家庭、利益诉求等,节目中充满了情感交融、伦理冲突、法理辨析。由此体现出的故事性、贴近性、互动性和公益服务性,也使观众在各种新媒体信息碎片发出的“诱惑”面前,能够继续接受广电传统媒体的“召唤”,有兴趣、有耐心听下去、看下去,并保持一定的忠诚度。
分析此类节目兴盛的原因,主要有深入人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媒体对于人文关怀的价值追求、人民对于自身权益和尊严的维护,以及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制度性推进等。显而易见,调解帮扶类节目天生具有贴地气的良好基因。因此,目前各地广电媒体大都设有一两档此类节目,并在各自受众群体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和社会影响力。如广东广播电视台“大爱有声”、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998大家帮”等,都是此类节目样态中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节目。在大连广播电视台各频率、频道中,就有“非常帮”“老解小丽帮您忙”等多个具有品牌价值的公益性热线和板块,一度成为地方媒体落实“走转改”要求的样板节目。
目前,调解帮扶类节目的表现形态可谓八仙过海,异彩纷呈。有的体现为民生新闻,有的体现为法治板块,还有一些大型现场访谈类调解帮扶栏目,将多种媒体表现形式与新媒体手段加以综合运用,从而在残酷的收听收视争夺中取得不俗的战绩。
本文结合调解帮扶类节目生产实践,就其制播过程出现的典型涉法问题进行剖析探讨,并试图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节目制播面临的涉法问题
媒体对调解帮扶类节目寄予的热切期待,必须通过合法合规的制播过程加以实现。否则,就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不利局面。在制播过程中,调解帮扶类节目由于采访手段、角度定位及目标取向等原因,偶尔发生新闻侵权现象,或者导致其中一些情节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争议状态。比较典型的涉法问题有如下几类:
(一)节目展示过程涉嫌侵权,尤其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记者、主持人在节目中通过采访、访谈等形式,展示出调解帮扶需求方的困窘、难题,或者当事双方基于各种原因所产生的误解、矛盾冲突,以此作为启动调解帮扶程序的前提。在此环节,如果媒体把控不当,容易造成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问题,其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现象最为常见。调解过程中,随着采访进程的逐步推进,或多或少地涉及一方或双方不愿为外界所知的隐私内容。而节目创作人员基于节目贴近性、吸引力等因素的考虑,有时也会不由自主倾向于选择那些冲突性、戏剧化比较强烈的言辞、情节,其中很可能包括当事人诸多生活细节或者隐私。
同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常会遇到因各种原因不愿意接受采访的对象。出于节目叙事完整性以及话语权平衡的考虑,甚至可能受弱势方先入为主所形成的印象影响,一些记者在采访受阻时会采取暗访、电话录音等隐形采访形式,并在后期编辑过程中有意无意屏蔽掉当事方拒绝采访的意思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暴露当事人隐私的可能性。在大连广播电视台2018年纪检、法务部门受理的涉及宣传报道方面的4起投诉及起诉案件中,有2起案件当事人都对未经同意的录音录像提出质疑。虽然最终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但这一现象依然引起了台内节目部门的注意。
(二)媒体“跨界”充当裁判,导致角色与权利越位
新闻媒体不是司法机关,不是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因而并不具有裁判者的社会功能,当然也不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传统新闻学理论通常认为,新闻媒体应该作为社会进程冷静的记录者和思考者。比较经典的就是约瑟夫·普利策“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暸望者”的论述。因此,基于新闻事实的客观报道、审慎中立介入才是媒体应该采取的态度,也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但在调解帮扶类节目中,出于对弱势群体及个体的同情、对深层普遍性问题的关注和对机制性矛盾的探究等原因,节目生产者很容易迷失角色定位,越俎代庖,从而表达出与自身定位不相符合的评判意见。有时甚至在没有权威结论或者没有职能部门认定的前提下,通过对话、叙述等方式蕴含、影射出媒体的倾向性意见。这种用力过猛的“跨界”貌似理直气壮,实际上却是媒体社会角色与权利的越位。
无论传统广播电视领域,还是在网络媒体平台,这个问题时有发生。尤其在涉及情感伦理等领域的直播节目中,总有一些主持人时不时发出超出媒体底线、让人惊诧不已的刺耳声音。这些所谓的“毒舌”主持人经常成为宣传领域监管重点及通报批评对象。
(三)缺乏法定资质,法律效力不足,媒体地位尴尬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主导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按照社会对媒体职能的通常认定,广电媒体本身并不天然具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格,自然也就没有主导人民调解的权利。即使作为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广电媒体,其内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初衷,通常在于解决员工内部矛盾纠纷。因此,在节目中明确媒体自身的定位,选取合适角度就成了节目生产需要直面的问题。显然,如果善意的记者、主持人在自身并不具备人民调解员资质的情况下,却在节目中成了主导调解帮扶活动的角色,那么最终形成的调解协议肯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媒体自身也处于自以为是的尴尬境地。
另外,与调解问题相似,在媒体策划组织的扶助活动和相应节目中,可能会涉及《慈善法》关于捐赠行为的组织资质、效力认定、媒体验证义务等相关规定。如果处理不当,媒体也容易招致各方质疑。目前,因此类节目出现的问题尚不突出,本文不作赘述。
二、解决对策和建议
“传媒及时发出信息,目的绝不是火上浇油,加剧社会冲突,而是帮助人们及时了解情况,获得新的信息后,调整自己和外部世界的关系,小到家庭关系、朋友关系、人事关系,大到个人、团体与整个社会的关系。”陈力丹教授关于传媒基本职能的这一论述,对于节目生产者深刻认识调解帮扶类节目创作目的、继而把握节目生产原则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前文所述调解帮扶类节目常见的法律困局予以破解。
(一)严格把握节目导向,加强节目策划,进一步规范生产流程,明确各生产阶段人员责任
相比于异军突起的新媒体,尤其是雨后春笋般的自媒体而言,广电媒体在导向把控方面具有传统的管理优势。这一优势应当在调解帮扶类节目的生产流程中继续发扬光大。例如,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充分论证,明确节目采访报道的底线和涉及的法律边界,做到普法目标与规范制播相一致。通过媒体内部对节目生产环节的流程化监控和预警,以及从业人员的专业学习、积累反思,充分意识到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尊重新闻事实客观性的前提下,强化节目创作者的角色意识。尽量杜绝先入为主的消极影响,充分权衡公民合法权利与节目故事性贴近性的关系。在普及法律、倡导和谐、服务民生等社会效益目标之下,对与新闻事件性质的认定及解决途径可能无关的个人隐私、过激言辞等都要谨慎分析、理性判断。例如通过编前会、监听监审等制度化的把控机制对相关情况予以甄别取舍,确保导向方面不出杂音。
对此,大连广播电视台法务部门曾于两年前就当时集中出现的涉诉涉访案件,专门邀请专业律师与众多节目负责人及一线记者、主持人见面,共同对争议节目进行分析判断,并藉此在节目生产、尤其是直播类节目生产领域建立起日常研讨论证机制。该机制运行至今,日渐成熟,来自媒体受众与媒体内部的反馈意见都很积极,客观效果比较明显。
(二)发挥职能部门权威,拓展媒体职能定位,增强说服力与普法效果,确保媒体角度正确
如前所述,无论是媒体充当裁判,还是由此产生的调解效力不足问题,其实都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媒体自身法律地位造成的。因此,必须以《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为依据,在节目创作过程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法院、仲裁机构合作,充分调动村委会、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发挥这些机构和人员的主导作用。甚至媒体自身就可以取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这样除了为各方的平等表达提供平台,展现出媒体客观中立的观点以外,还能够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出现在节目里。
江西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3月首播的“金牌调解”栏目,结合当时刚刚生效的《人民调解法》,较早地采取人民调解员与主持人现场共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节目形式,从而使调解结果具有了法律效力,由此一度成为广电业内节目创新的典范。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一定程度拓展丰富了媒体自身的职能定位。如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备案,2016年“非常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台里正式挂牌。相关栏目记者及参与调解的律师均获得人民调解员的资质,因此在节目中做出的调解书,也便具有了法律效力。3年来,以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平台完成的调解节目,没有发生当事人投诉、反悔等现象。这项积极的探索良好地解决了公众对于媒体调解效力的质疑。
(三)节目创作者要发扬专业精神、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在考虑节目生产带来的巨大压力的同时,节目创作者还必须深刻领会并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工作队伍提出的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恪守脚踏实地、深入细致的采访作风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为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和利益冲突,节目生产者要立足客观准确的新闻采访,秉承公正理性的媒体视角,通过系统的传媒理论及法律常识学习,及时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从而提升日常节目生产的把控能力以及节目形态的研发策划能力。以近期大连广播电视台与大连市司法局合作推出的市民调解大赛为例,在充分整合调解帮扶工作媒体资源和行政资源基础上,活动通过全市海选比赛、全媒体宣传、广播电视及网络同步直播等方式进行全方位传播。节目创作人员就节目形态、传播方式、创收营销等不同领域统筹分工、各展所长,根据各自要求制定差异化工作方案,并逐项细化落实、反馈评估。此次活动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取得预期普法效果的同时,既扩大了节目品牌的传播力影响力,也提升了节目创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
总之,调解帮扶类节目的创作人员既要提高专业鉴别能力与认知深度,更要注重表达手段与表达技巧的得体运用;既要充分体谅当事各方的现实处境与利益诉求,更要着眼于节目播出后带来的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节目生产过程中,杜绝因为同情、轻信、偏见以及猎奇等倾向所导致的媒体越位、甚至违法的问题,继而维护并发扬广电媒体长久积淀的公信力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