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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证据的审查运用

2019-08-13岳启杰单元任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9年6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证据

岳启杰 单元任

摘 要:交通肇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法律规定的专业性以及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复杂性,该类案件的办理面临着主观方面认定难、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难等难题,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且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判断证实犯罪成立与否更加复杂。准确审查认定交通肇事案,关键是要抓住证明犯罪的要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共犯认定、量刑情节等主要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全面审查。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还要注意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得出唯一结论。

关键词:交通肇事 证据 审查运用

[基本案情]2018年一天张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某区乡村道路时,将被害人撞倒,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而张某在听到车右侧有响声时未予下车查看仍继续驾车,驾驶一段路程后,张某下车给其朋友任某打电话,说可能撞人了,问任某怎么办,任某说路上没有人看见的话,就驾车跑吧。之后,张某又驾车回到家中。后现场提取的碎片系张某车辆的右侧灯罩,车前挡风右下角附着的毛发系被害人所遗留。经查,事故现场没有安装摄像头。次日张某主动驾车到交通支队说明情况,但张某拒不承认发生事故,辩称事发当日其将车辆借给刘某使用,后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驾驶车辆,但又辩解天黑没有路灯,路段狭窄,拐弯处存在盲区,没有意识到驾车撞到被害人,超出了正常司机的预见能力,系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的专业性以及具体个案复杂多样性,该类案件的办理比较复杂,证据审查颇有难度。在此,就该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进行简要分析讨论,以期引起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关注。

一、主观方面证据的审查要点

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罪状表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构成本罪的首要条件。与发生交通肇事危害结果的主观过失有所不同,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其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致使交通肇事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审查:(1)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自认供述知道违反交通法规时,此时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予以印证,如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2)未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基于主观见于客观原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推定,综合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后的异常表现、受处罚记录等证据判断,推定其是否明知违反交通法规。根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行为人具备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等情形的,司法实践一般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如行为人曾因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则表明其主观明知违章驾驶的程度比较高。需要注意的是,推定明知违法交通法规,应注意两方面:一是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反证,看其辩解是否合理,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正常,应以一般行为人能否预见为判断标准。对涉案行为人预见能力,应以社会普通大众的正常认识水平和能力进行衡量把握,不宜人为提高或降低认定标准。“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果交通事故之发生超出了一般人的正常认知水平,对此行为不应进行刑法评价,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作出罪处理为妥。

本案中,张某主观明知违反交通法规,可从三方面审查判断:首先,张某供述中驾车听到车右侧有响声,作为一名驾车十余年的老司机,理应预见发生了交通事故,符合经验法则;其次,高某、李某证言证实张某事发时间段前一个小时左右在饭店喝酒,饭后张某自己驾车离开,虽次日到案不具备酒精测试条件,但是2名证人证言证实张某酒后驾车事实;最后,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事发时间为下午3时许,道路相对笔直,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同方向而行,不存在视线不清、拐弯盲区的情况,不属于无法预见阻却事由。这些证据足以推定张某主观方面为故意违反交通法规。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要点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从形式上审查判断,审查事故认定书是否由两名以上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制作,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等程序性要求事项等等;另一方面,从实质上进行审查判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查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基础上,结合案件监控录像、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图等客观证据,依据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审慎判断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是否唯一,是否存在合理怀疑,是否全面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个案情形复杂多样,每个案件情况均有所不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大限度地依托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不能一概而论,轻易得出结论。在责任认定上,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考虑。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理由主要是事故后逃逸。虽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有救助义务。但不能简单以此直接司法认定张某的责任,应结合全面证据进行实质分析。首先,被害人按照交通规则行走,不存在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排除被害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情形;其次,张某事故中属于酒后驾驶,导致其安全驾驶注意力下降,违反了不得酒后驾车禁止性法律规定,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逃逸情节的刑法评价。逃逸情节不是入罪条件,而是加重考量情节。综合分析,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是正确的,应予以采纳认定。

三、交通肇事案共犯的证据审查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又根据该《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突破了共同犯罪只限于故意犯罪的传统理论,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情况,亦按照《解释》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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