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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认定与法律效力

2019-08-13孙洁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在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事实婚姻的现象,事实婚姻长期广泛的存在着,尤其在广大的偏远地区的农村,确实仍然存在此种现象,而非婚同居也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同属于非法律婚姻形式,地位上的相似及称谓上的混淆使得二者常作为相互的替代词而使用。实际上二者存在一些联系也有明显的区别,本文从二者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此对二者有更深的了解与认知。

关键词:事实婚姻;非婚同居;区别与联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30-01

作者简介:孙洁(1997-),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

首先,从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概念方面分析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非婚同居,是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的双方同居在一起的现象。从概念上来看,二者的共同点是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的事实,但是具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同居在一起的事实,从概念上的字面意思来看,他们也是存在区别的,事实婚姻强调了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有意图结为夫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且群众也是认可他们这种关系的,但是非婚同居并没有说明是否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无结为夫妻的意图,是否是群众认可的关系,这也许潜在的说明非婚同居可能是第三者与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同居生活的状态事实。

同时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是存在一些区别的。我国的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产生原因、特征等方面做了新的解释说明,新《婚姻法》认为事实婚姻不仅在内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对外部的形式上还应该让外部的群众所承认,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对彼此承认是夫妻、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共同生活,彼此照顾,对外也要承认彼此是夫妻的事实,并且要做出一些事情或者不能做一些事情让群众承认双方当事人是夫妻的事实。

而对于非婚同居,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还是比较少,但是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一些基本情况,我国在非婚同居的认定上也要加上时间限制,具体的时间应该是多少,这严应该是我国的立法者根据具体的国情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也体现在多方面。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历届都是颇有争议的,有些学者认为,凡是未进行法律上有效的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到一起的,都应该将其确认为无效婚姻,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以1986年3月15日为一个时间节点,此时间点之前未进行登记的人民群众认可的夫妻关系,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间点以后的,认为是无效婚姻,在因纠纷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起诉时,应该认定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新婚姻法的时候认为,在现代社会,未进行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不在少数,而且他们不进行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等,所以对于他们,对于事实上原本就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法已经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对于符合结婚法定条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全部宣布他们为无效婚姻,并且,新婚姻法增加一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我们可以从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析。首先,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双方当事人并不产生夫妻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更不会产生与彼此亲人之间的姻亲关系,双方当事人可能只可以被称之为“同居关系”。在者,看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众所周知,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进行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即为婚后的共同财产,但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所约定的财产除外,且夫妻双方作为彼此的第一位的继承人,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但是,在非婚同居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夫妻关系,所以当事人在同居之后的财产并不能视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且没有权利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继承死亡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确实可以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认定还有他们的效力解释了解清楚,但是,在这期间,确实也发现我国法律法规对事实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的规定还是较少的,一些东西的理解并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能找到一定学者的部分观点,而且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观点,这使得对二者的一些理解还是有些模糊的,同时,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还是存在相当一部分的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争议,会产生诉讼,所以,我国的立法者应该在分析这些争议之后,继续在我国婚姻法上增加完善有关于事实婚姻以及非法同居的法律法规,使得在此方面产生矛盾、爭议的时候,有法可依,完善我国的法制制度,从小方面一点点的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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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红芬.试述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9):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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