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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结构改革的制度构建

2019-08-13何志浪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审判组织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或者说,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改革审判组织。贵州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启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省份,在遵循司法规律,结合贵州实际,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以扁平化管理为突破口,以审判组织结构改革为切入点,构建起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

关键词:审判组织结构改革;贵州法院;员额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60-01

作者简介:何志浪(1989-),男,汉族,贵州晴隆人,研究生,镇宁县委党校,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审判组织结构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采取以案定员的员额制

“案多人少”常常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难题,贵州基层法院也不例外。面对这一问题,贵州法院在遵循司法规律,结合自身实际,将审判组织制度构建作为改革的切入点,通过司法大数据科学测算近三年的各地法院的办案数量、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的趋势、法官平均办理案件所需要的时间、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及各地的常住人口数量,辖区居住面积、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法院所需要的法官员额数。员额数一旦确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随意变动。为了保证全省的法官员额数不超过中央控制的39%的比例,贵州法院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与所承担职能的不同,对三级法院员额的比例合理确定为33%、36%、40%。确定了员额之后,试点法院相继规范遴选方式,确保所有的法官都要经过遴选程序进入员额制内。通过采取以案定员的员额制方式,将政治合格、专业水平高及办案能力强的法官遴选到审判执行一线工作,充实审判队伍,这有利于激发员额法官的办案活力,使得在员额制内的员额法官真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

(二)建立科学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

法官员额制的目的是要求法官身份的固定化,通过这种固定化来制造出法官身份的稀缺性,从而为创建一只精英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奠定基础。这一目的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数量不断递增,各种新类型和复杂案件不断出现,这时法官员额人数的固定化难以满足案件日益增长的员额数需要,这种静态员额数要求与动态案件数量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贵州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的是建立科学动态的与案件增长相适应的员额管理机制,即是根据案件的数量变化、法官的办案时间、案件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然后再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相应地调整或减少法官的员额数。建立这样一个动态的管理机制,能够确保法官的工作量饱和而不至于负担过重,也避免出现部分的员额法官工作量过大,解决了案件数量与法官员额数之间的矛盾。通过这样动态的管理机制能够形成一种优位竞争的激励效果,对于增强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保证案件质量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审判组织结构改革的制度构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员额法官遴选细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要在国家级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虽然该机构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设立,但对其权能定位、遴选主体的确立、设置模式、遴选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和细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遴选委员会设置的中立性和遴选的公正性值得商榷。

(二)人员分类问题

审判组织结构制度构建的目标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将法院的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法警、执行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样的分类让法官更加地像法官、更加地专注于审判,使得各类人员各司其职,极大地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从贵州法院构建的新型审判团队的样本来看,即是员额制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这样的团队员额配备模式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现有的员额编制下无法实现,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新型审判团队则无法发挥其效用。原因在于書记员、法官助理的职位是通过市场化聘用的,这些职位晋升困难,并且薪酬不高,无法实现工作的安定性和稳定性。

(三)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实现“省级统管”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归省级人民法院统管,使之与当地的行政区划相剥离,解决了制约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相对于之前的司法改革而言,这一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省级统管后,三级法院的财政预算和经费保障来源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思考,并且人财物统管后会不会造成省级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在缺乏同级和上级监督的情况下会不会造成地方行政化的现象更加严重,这些都是审判组织结构改革构建应当亟需解决的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徐海星.贵州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观察[J].聚焦,2016(9).

[2]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